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7826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3  >>(共 3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那麼我們要在追討剩餘的貸款錢也不一定要的回來是嗎?
→法律不止保護權利,也要求方法要正確;看你的方法對不對囉~~

那協議書上所簽的金額不足,也是可以追討就是了? 因我們在想是追討貸款的錢還是不足餘額的錢,因追討回來也是給二位老人家以後所生病或百年後所要用的..
→跟協議書的效力無關,請略過

權狀都以過戶..因是代書辦的?所以應該是過了,因當初二兄弟在簽名時,代書就有說了,名字都以經登記好了?那也就是說應該是過戶好了?
房子確實是用買賣的方式??說因為要逃漏什麼稅金而這麼做的...
→也就是說,根本沒去確認過???請先確認後再~~~

事後的讓渡協議書是指父母親百年後,大哥沒資格在回來追討房子的權利...但沒跟我二位姑姑簽就是了..雖然視同放棄但也沒簽合約書..
→如果以上說的在法律上都可以確認,基本上整件事可以當作沒發生過~~~

具體的討論就是二位老人家都不理了...也無話說了..也做不了主..因二位老人家夾在中間很難做人...
都小兒子在說什麼二位老人家很偏心都對大哥好,沒對他好??但以孫子輩的我來說,奶奶確實對叔叔很好,但為什麼叔叔總是說
奶奶跟爺爺很偏心,但我爺爺確很中立..
現在大哥住的樓層是一、二樓,但弟弟說客廳的裝潢要打掉重做,所以只剩二樓可用~
→以上均與法律無關,請略

但小弟我也有一個疑問就是?既然名字都過戶在叔叔的名下了?為何水、電、電話的名字都沒有辦到他的名下呢?這我就有點好奇了?
→不動產歸地政機關管,水電歸水電公司管,不辦就沒移轉,有什麼好奇怪的?

在來一點就是如果叔叔強行把我們房間的東西都丟出去的話?我們是否可以報警?
那麼報的警是否可以成立?
→有機會成立,看你怎麼表達你的訴求囉~~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2-16 22:50 |
小逸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0-12-16 22:5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那麼我們要在追討剩餘的貸款錢也不一定要的回來是嗎?
→法律不止保護權利,也要求方法要正確;看你的方法對不對囉~~
那協議書上所簽的金額不足,也是可以追討就是了? 因我們在想是追討貸款的錢還是不足餘額的錢,因追討回來也是給二位老人家以後所生病或百年後所要用的..
→跟協議書的效力無關,請略過
權狀都以過戶..因是代書辦的?所以應該是過了,因當初二兄弟在簽名時,代書就有說了,名字都以經登記好了?那也就是說應該是過戶好了?
.......


照大大這麼說那貸款方面的問題??要拿的話也是拿不回來嚕??

那請問一下小弟我要怎麼確認說房子以經在叔叔的名下了??有什麼方法可以查?

那照大大這麼說的話?就算我爺爺奶奶百年後?姑姑們還是可以回來爭房子了??是嗎?

在來還有一點?就象小弟我在第一次所談到的

2.在12月8日叔叔從高雄寄了一張存證信給我爸,上面寫到假如3天內回信的話,就等於同意書面上所寫的條款
1.限七天內搬走,否則按天計算,租金一天500...
2.在我們搬離時,如那邊有損壞?要叫我們賠儐,但房子都住有感情了?怎麼還會破壞??

3.在12月9日我們收到存證信時,我們也馬上回了封信回去?但叔叔12月10日就從高雄回來了,
也不管有沒有收到那封存證信??
這樣是否說,不管叔叔有沒有收到信,我們是否都可以不要理會?至於我們有寄了是嗎?

那叔叔所寄的存證信也是無效嗎?還是?有效?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台灣台灣碩網 | Posted:2010-12-17 06:26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以下所述如有不敬之處敬請見諒~

照大大這麼說那貸款方面的問題??要拿的話也是拿不回來嚕??
→有機會,但您知道什麼是債務承擔嗎?債務不履行?以及如何請求債務不履行?因為接
下來要面對的題目,如果不知道,那~~~~

那請問一下小弟我要怎麼確認說房子以經在叔叔的名下了??有什麼方法可以查?
→你知道何謂土地登記嗎?如果不知道,那~~~~

那照大大這麼說的話?就算我爺爺奶奶百年後?姑姑們還是可以回來爭房子了??是嗎?
→你知道我國繼承的規定嗎?夫妻財產的規定嗎?如果不知道,那~~~~

在來還有一點?就象小弟我在第一次所談到的
2.在12月8日叔叔從高雄寄了一張存證信給我爸,上面寫到假如3天內回信的話,就等於同意書面上所寫的條款
1.限七天內搬走,否則按天計算,租金一天500...
2.在我們搬離時,如那邊有損壞?要叫我們賠儐,但房子都住有感情了?怎麼還會破壞??
→你知道何謂『要約』嗎?何謂『催告』嗎?何謂『租賃契約』?何謂『使用借貸契約』
嗎?如果不知道,那~~~~
→有感情跟破壞是兩回事,與法律無關,請略

3.在12月9日我們收到存證信時,我們也馬上回了封信回去?但叔叔12月10日就從高雄回來了,也不管有沒有收到那封存證信??
這樣是否說,不管叔叔有沒有收到信,我們是否都可以不要理會?至於我們有寄了是嗎?
→你知道何謂『舉證責任』嗎?如果不知道,那~~~~

那叔叔所寄的存證信也是無效嗎?還是?有效?
→有效,當然有效!但是效力內容為何還不知道。那你知道『存證信函』的效力跟作用嗎?如果不知道,那~~~~

以上的問題,一個法律系的學生最快也要3年才能都讀的到。
要完全理解運用,應該更不止這個時間。
如果能在幾次的意見交流中就讓你完全懂了,那我們會直接找他開補習班來教我們

從幾次的問題中,可以看得出來,其實您所說的都是憑自己的感情來看事情,
法律上不一定是這樣子認為!!!
這裡有一個很大的危機,
當你想把事情依法律問題來處理時候,是不是應該先把事情依照法律的看法檢驗一遍,看看法律是如何看待這件事!!
跆拳道選手參加拳擊賽的時候,就算你的跆拳實力多堅強,還是只能用拳擊的規則比賽;裁判也只會判斷用拳的攻擊的分數。
我們也可以感受到您的無奈和無助,但最真摯及有效的建議,還是如同10樓大大的建議,時比較實際可行的。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2-17 09:20 |
小逸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0-12-17 09:2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以下所述如有不敬之處敬請見諒~
照大大這麼說那貸款方面的問題??要拿的話也是拿不回來嚕??
→有機會,但您知道什麼是債務承擔嗎?債務不履行?以及如何請求債務不履行?因為接
下來要面對的題目,如果不知道,那~~~~
那請問一下小弟我要怎麼確認說房子以經在叔叔的名下了??有什麼方法可以查?
.......


債務承擔,小弟我知道阿??就象父債子償或子債父償?是這樣嗎?

你說的?土地登地?不是要去地政士務所去查才知道是誰的嗎?

財產繼承,先夫妻分配完,在來是子女..在來是孫?不是嗎?

因我們不是用租房子的名義去談的,所以你所說的要約,催告,租賃契約,使用借貸契約?又好象不同了?
不過的大所說的要約?因該是契約內容是嗎?其它的有點懂,但不太會說明?

大大所說的舉證責任是指說我們能夠證明我們也有寄回給對方嗎?

我大既的了解存證信是意謂著警告意思?以經準備提告的而先寄給對方的

本人我不是因感情用事來做,而是因為自己人這樣對待,實在有點可惡..而且也與當初所說的不一樣,做的也不一樣?
感覺上好象也脫離了軌道一樣..

因為我對法律不太熟悉?也沒有法律書?所以也不知怎麼的來了解,但有時候法律文是死的,也有漏洞的時候?
所以應該怎麼講?也是要由法官來評斷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台灣台灣碩網 | Posted:2010-12-17 11:39 |
jong_re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看了一遍"這種人..配當長輩嗎?"文章,以下表示個人意見.....

雙方"住"的不愉快,避免相互折磨,分家也好!

房子土地已將所有"貸款"還清並經代書"辦完過戶"手續,那兩兄弟之間的"任何金錢款項"均與"房子土地"無關("買屋的"金錢款項交代不清!!,"賣屋的"還去辦過戶??)
....除非"過戶前"這些款項已經明文指名支付的時間和方法.....
現在(過戶後)想追討貸款的錢還是不足餘額的錢,恐怕難上加難,因這部分涉及法律訴訟專業,不容易講清楚,建議先向縣市政府或向鄉鎮公所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問問看,而且錢的金額不大,請律師不划算.......

目前哥哥一家找好了房子,就儘快"裝修"入住,省的氣到內傷....

至於"弟弟的房子"要裝修天鵬,他把客廳的沙發、桌子、電視櫃、電視通通扔到外面,然後把我們放在抽屜裡的東西(包括抽屜)扔到外面,放在電視櫃上的東西則是裝在垃圾袋裡扔出去.......我想就算"房東"也沒有權利將房客的東西任意丟棄......你有拍了一些照片,建議整理一下並列出一張"損失財物總表"(包括總價值及各項單價),可以向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毀損財產"調解,提出後將來會取得"調解書"或"調解不成立書",這是對你有利的證據.......

另弟弟寄出"存證信函"做了一些通知(內容無須理會)..那是對"他"有利的"證據"

....你說:我們也馬上回了封信回去?但叔叔12月10日就從高雄回來了,也不管有沒有收到那封存證信??....那封"存證信函"是對你有利的"證據"

我認為要上了"法院","證據"才需要去認定有效還是無效(由法院認定)

目前看起來
土地房子弟弟的(他一心想整修自己的房子),哥哥一家雖然同住也另外買房子了(等待喬遷新居),"兩老"將來"兩家之間"來去........我沒看到什麼問題阿??........

長輩的溝通方法.....非"兒孫輩"經驗所及......
最後意見...盡量保存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將來法院才會有利的判決.....

(外面不是還有房客不付房租也不搬走,房東還要"付錢"請房客搬家的)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17 12:22 |
小逸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jong_ren 於 2010-12-17 12:2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看了一遍"這種人..配當長輩嗎?"文章,以下表示個人意見.....
雙方"住"的不愉快,避免相互折磨,分家也好!
房子土地已將所有"貸款"還清並經代書"辦完過戶"手續,那兩兄弟之間的"任何金錢款項"均與"房子土地"無關("買屋的"金錢款項交代不清!!,"賣屋的"還去辦過戶??)
....除非"過戶前"這些款項已經明文指名支付的時間和方法.....
現在(過戶後)想追討貸款的錢還是不足餘額的錢,恐怕難上加難,因這部分涉及法律訴訟專業,不容易講清楚,建議先向縣市政府或向鄉鎮公所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問問看,而且錢的金額不大,請律師不划算.......
.......


那想在請問一下??

現在電力公司申請人的名字是爺爺的?

但因為叔叔在樓下裝潢有用到電?我們要如何象他追討?如果不給的話?我們是否也不理會這條電費?

而且我也有錄影存證說他是有在用電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台灣台灣碩網 | Posted:2010-12-21 01:52 |
jong_re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既然"申請人的名字是爺爺的",
那哥哥也無需去繳納"電費"..........何必事後才向弟弟追討那"電費"........

*請注意~電費~是一次繳二個月........也就是11月繳9~10月份的電費
那你如何證明他使用多少"天"多少"度電"??...比例如何分攤????

回到原來的話題....
未來是叔叔要住的房子....自然叔叔會去電力公司"辦變更"名字,
還沒變更前"名字是爺爺的"....哥哥弟弟都沒去繳電費......

電力公司會追討那筆"電費".......追不到自然會"斷電""拆電錶".......

未來誰要用誰就去..........繳電費........自然就會"來電"..........


天下本無事,庸人自擾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23 14:30 |

<< 上頁  1   2   3  >>(共 3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879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