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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行政法問題,分辨課予義務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
法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但主管機關一直沒訂定,人民若是起行政訴訟促請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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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10-09-13 07:44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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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為那個義務不是真正的義務。
換句話說,假如行政機關真的就是一直不訂定,他原則上只對內負責,而不對外負責。也就是他上級機關可以罵他罰他,一般人民是不能請求他為怎樣之"處分"。

2.課予義務訴訟是要其課與一定內容之"處分",而定法規一般而言並不會認為是處分。



基本上就算你打給付訴訟也是要輸,只是說在類型上,依你的訴之聲明會被歸為給付訴訟,因為法理傳統上就認為訂定法規不會是行政處份!



補充下:為何認為那不是真正的義務,因為法律認為在權力制衡的分配下,如果人民希望法規要制定,請照立法的程序去走,不要由司法的程序來處理,因為司法不適合處理。
所以應該由人民藉由立法機關來直接定之,或者由民意機構施壓,使行政機關加快訂定法規的速度(或是由監察機關加以彈劾糾正)。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09-17 02:22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14 00:40 |
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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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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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予義務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係皆請行政機關作決定,課予義務訴訟前提為要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始得提之,如果非行政處分尚可提一般給付訴訟,但一般給付訴訟大部分都已受與利益之處分為前提....


漂泊是我名..
不拘是我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1-10 0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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