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問題,分辨課予義務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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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天長地久
2010-09-13 07:44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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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但主管機關一直沒訂定,人民若是起行政訴訟促請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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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uciferydog
2010-09-14 00:40
1樓
  
1.因為那個義務不是真正的義務。
換句話說,假如行政機關真的就是一直不訂定,他原則上只對內負責,而不對外負責。也就是他上級機關可以罵他罰他,一般人民是不能請求他為怎樣之"處分"。

2.課予義務訴訟是要其課與一定內容之"處分",而定法規一般而言並不會認為是處分。



基本上就算你打給付訴訟也是要輸,只是說在類型上,依你的訴之聲明會被歸為給付訴訟,因為法理傳統上就認為訂定法規不會是行政處份!



補充下:為何認為那不是真正的義務,因為法律認為在權力制衡的分配下,如果人民希望法規要制定,請照立法的程序去走,不要由司法的程序來處理,因為司法不適合處理。
所以應該由人民藉由立法機關來直接定之,或者由民意機構施壓,使行政機關加快訂定法規的速度(或是由監察機關加以彈劾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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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劉行
2011-01-10 09:54
2樓
  
課予義務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係皆請行政機關作決定,課予義務訴訟前提為要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始得提之,如果非行政處分尚可提一般給付訴訟,但一般給付訴訟大部分都已受與利益之處分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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