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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10-09-14 00:40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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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為那個義務不是真正的義務。
換句話說,假如行政機關真的就是一直不訂定,他原則上只對內負責,而不對外負責。也就是他上級機關可以罵他罰他,一般人民是不能請求他為怎樣之"處分"。 2.課予義務訴訟是要其課與一定內容之"處分",而定法規一般而言並不會認為是處分。 基本上就算你打給付訴訟也是要輸,只是說在類型上,依你的訴之聲明會被歸為給付訴訟,因為法理傳統上就認為訂定法規不會是行政處份! 補充下:為何認為那不是真正的義務,因為法律認為在權力制衡的分配下,如果人民希望法規要制定,請照立法的程序去走,不要由司法的程序來處理,因為司法不適合處理。 所以應該由人民藉由立法機關來直接定之,或者由民意機構施壓,使行政機關加快訂定法規的速度(或是由監察機關加以彈劾糾正)。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