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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5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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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式
最近遇到一個小問題,由於本人並未學過相關土地稅法,
所以想請教一下板上的前輩們!大概如下:

A於約民國68年購買甲屋,而A亦只有甲一間屋子,已經居住
30年的老公寓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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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26955420在2010-08-19 17:57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10-08-19 1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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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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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來回應一下:
1.甲屋過戶應課稅賦:
(1)因甲屋為老舊公寓,一般交易習慣不動產交易或移轉時均指房地一併交易。
      然房、地在民法概念上係為不同之標的,故仍以一般交易為前提。
(2)A欲贈與甲屋與B:
      在甲屋應課贈與稅、契稅,在甲屋所持分之地應課贈與稅、土地增值稅。
2.若A將房屋過戶於B,何種方式為最節省的合法減稅?
→等A百年之後以遺囑指定甲屋歸B所有
(1)就贈與成本而言:
      A贈與甲屋與B需負擔契稅、土地增值稅、贈與稅、登記費、甚至代辦費用。
(2)就遺產觀點而言:
      A尚有其他繼承人,假設A贈與後於2年內死亡,其他繼承人有可能主張甲屋為遺產
      而要求B提出補償(少數說),徒增繼承人間之爭訟伏筆。
(3)就節稅觀點而言:
      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起算(尚不含扣除額),能課到稅的,小的認為對國庫收入的
      貢獻大於私人間節稅規劃的意義。也不必在乎這一點稅了。
3.其他:
(1)一生一屋那是自用住宅用地(土地稅及土地增值稅的問題),不是房屋的問題。
(2)直系血親之間的贈與免稅額只有結婚時可以有100萬的免稅額,但是民法1173條因
      結婚之贈與卻是歸扣的原因,主張時不可不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8-20 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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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回應,大概了解了,感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10-08-21 1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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