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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55420
2010-08-19 17:43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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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一個小問題,由於本人並未學過相關土地稅法, 所以想請教一下板上的前輩們!大概如下: A於約民國68年購買甲屋,而A亦只有甲一間屋子,已經居住 30年的老公寓建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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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0-08-20 10:28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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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來回應一下:
1.甲屋過戶應課稅賦: (1)因甲屋為老舊公寓,一般交易習慣不動產交易或移轉時均指房地一併交易。 然房、地在民法概念上係為不同之標的,故仍以一般交易為前提。 (2)A欲贈與甲屋與B: 在甲屋應課贈與稅、契稅,在甲屋所持分之地應課贈與稅、土地增值稅。 2.若A將房屋過戶於B,何種方式為最節省的合法減稅? →等A百年之後以遺囑指定甲屋歸B所有 (1)就贈與成本而言: A贈與甲屋與B需負擔契稅、土地增值稅、贈與稅、登記費、甚至代辦費用。 (2)就遺產觀點而言: A尚有其他繼承人,假設A贈與後於2年內死亡,其他繼承人有可能主張甲屋為遺產 而要求B提出補償(少數說),徒增繼承人間之爭訟伏筆。 (3)就節稅觀點而言: 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起算(尚不含扣除額),能課到稅的,小的認為對國庫收入的 貢獻大於私人間節稅規劃的意義。也不必在乎這一點稅了。 3.其他: (1)一生一屋那是自用住宅用地(土地稅及土地增值稅的問題),不是房屋的問題。 (2)直系血親之間的贈與免稅額只有結婚時可以有100萬的免稅額,但是民法1173條因 結婚之贈與卻是歸扣的原因,主張時不可不慎。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