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69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9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法練習(99年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事務組、民法與刑法第4題)
之前有人提到過......既然本版比較偏好刑法問題,就來討論看看吧~

A積欠甲貨款20萬元,經甲屢次催討卻都未清償。甲打電話告知A,如果一星期內不清償債務,將對A不利。一星期後,甲果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4-01 23:02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之行為:
一刑法305條恐嚇人身安全罪
二277條傷害罪
三353條毀損罪
四數罪稐科

乙丙之行為:
一公務登載不實罪
二傷害罪及毀損罪之不作為犯
三2人是共同正犯
四數罪論科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1 23:30 |
bryantwe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乙.丙三人之刑事責任試分析如下:
一.甲應該當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第277條故意傷害罪.第354條毀損
  罪:
  1.題旨A積欠甲20萬元債務,經甲屢次催討未果,甲始打電話告
  知A,若一星期內不清償債務將對甲不利,因甲對A本有20萬
  元債權,故甲催討之行為自不成立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惟,甲催討債權之行為仍須符合手段目的關聯性,自不得以
  債權之不法催討而侵害債務人之生命與財產,本題甲打電話
  告知A將來惡害之行為,已使A達心生畏懼之程度,該當刑法
  第305條恐嚇危安罪。
  2.甲於一星期後帶兄弟數人持棍棒前往A的店面,將A毆傷並搗
  毀店面玻璃櫥窗,該當刑法第28條教唆犯.第277條故意傷害
  罪.第354條毀損罪,惟論擬甲之正犯型態為已足,不再論擬
  教唆犯。
二.乙.丙皆具保證人地位,應該當刑法第277條故意傷害罪.第354
  條毀損罪之不作為犯:  
  1.刑法第15條不作為犯,係指行為人具有作為之義務而不作為
  ,或具有防止危害發生之義務而未防止者,其義務即係所謂
  具有保證人地位,其發生諸如依法令規定.危險前行為.共同
  生活關係.自願承擔保證義務..等。
  2.員警乙.丙二人接獲A之報案前往處理,依法令規定乙.丙二人
  自有保證人之地位,應負防止危害發生之義務,不料乙.丙二
  人見店內兄弟人多,不欲多事逕自離去,致A招受身體及財產
  上之侵害,自應該當刑法第277條故意傷害罪.第354條毀損罪
  之不作為犯。
三.總結:
  1.甲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第277條故意傷害罪.第354條毀損
  罪,犯意各別,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2.乙.丙成立刑法第277條故意傷害罪.第354條毀損罪之不作為犯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

有那位大大可以提供給我補習班老師的擬答參考嗎?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灣碩網 | Posted:2010-04-02 17:13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乙丙無罪
行政疏失,行政處分
理由:因為???

甲305+277+353+50

哈!亂寫!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4-02 19:55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由於乙丙具有公務員身分,其行為又是在執行職務,最好能檢討是否該當131。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2 20:05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那敝人再塞一些吧->刑法134有無之適用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2 20:12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相信乙丙是正義的警察,是人民的褓母,只是膽子小了一點
所以乙丙僅成立過失不作為犯
蓋乙丙僅成立284過失傷害之不作為犯
而關於213之罪
個人也認為,乙丙離開的時候並為發生刑事案件
故以民事案件處理.並無213之罪

我還在過愚人節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4-03 20:5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524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