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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窗問拾得
2010-04-01 23:02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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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人提到過......既然本版比較偏好刑法問題,就來討論看看吧~A積欠甲貨款20萬元,經甲屢次催討卻都未清償。甲打電話告知A,如果一星期內不清償債務,將對A不利。一星期後,甲果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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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0-04-01 23:30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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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行為:
一刑法305條恐嚇人身安全罪 二277條傷害罪 三353條毀損罪 四數罪稐科 乙丙之行為: 一公務登載不實罪 二傷害罪及毀損罪之不作為犯 三2人是共同正犯 四數罪論科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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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yantwen
2010-04-02 17:13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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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之刑事責任試分析如下:
一.甲應該當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第277條故意傷害罪.第354條毀損 罪: 1.題旨A積欠甲20萬元債務,經甲屢次催討未果,甲始打電話告 知A,若一星期內不清償債務將對甲不利,因甲對A本有20萬 元債權,故甲催討之行為自不成立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惟,甲催討債權之行為仍須符合手段目的關聯性,自不得以 債權之不法催討而侵害債務人之生命與財產,本題甲打電話 告知A將來惡害之行為,已使A達心生畏懼之程度,該當刑法 第305條恐嚇危安罪。 2.甲於一星期後帶兄弟數人持棍棒前往A的店面,將A毆傷並搗 毀店面玻璃櫥窗,該當刑法第28條教唆犯.第277條故意傷害 罪.第354條毀損罪,惟論擬甲之正犯型態為已足,不再論擬 教唆犯。 二.乙.丙皆具保證人地位,應該當刑法第277條故意傷害罪.第354 條毀損罪之不作為犯: 1.刑法第15條不作為犯,係指行為人具有作為之義務而不作為 ,或具有防止危害發生之義務而未防止者,其義務即係所謂 具有保證人地位,其發生諸如依法令規定.危險前行為.共同 生活關係.自願承擔保證義務..等。 2.員警乙.丙二人接獲A之報案前往處理,依法令規定乙.丙二人 自有保證人之地位,應負防止危害發生之義務,不料乙.丙二 人見店內兄弟人多,不欲多事逕自離去,致A招受身體及財產 上之侵害,自應該當刑法第277條故意傷害罪.第354條毀損罪 之不作為犯。 三.總結: 1.甲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第277條故意傷害罪.第354條毀損 罪,犯意各別,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2.乙.丙成立刑法第277條故意傷害罪.第354條毀損罪之不作為犯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 有那位大大可以提供給我補習班老師的擬答參考嗎?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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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10-04-02 20:05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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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乙丙具有公務員身分,其行為又是在執行職務,最好能檢討是否該當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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