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練習(99年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事務組、民法與刑法第4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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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寒窗問拾得
2010-04-01 23:02
樓主
推文 x0
之前有人提到過......既然本版比較偏好刑法問題,就來討論看看吧~

A積欠甲貨款20萬元,經甲屢次催討卻都未清償。甲打電話告知A,如果一星期內不清償債務,將對A不利。一星期後,甲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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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0-04-01 23:30
1樓
  
甲之行為:
一刑法305條恐嚇人身安全罪
二277條傷害罪
三353條毀損罪
四數罪稐科

乙丙之行為:
一公務登載不實罪
二傷害罪及毀損罪之不作為犯
三2人是共同正犯
四數罪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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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bryantwen
2010-04-02 17:13
2樓
  
甲.乙.丙三人之刑事責任試分析如下:
一.甲應該當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第277條故意傷害罪.第354條毀損
  罪:
  1.題旨A積欠甲20萬元債務,經甲屢次催討未果,甲始打電話告
  知A,若一星期內不清償債務將對甲不利,因甲對A本有20萬
  元債權,故甲催討之行為自不成立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惟,甲催討債權之行為仍須符合手段目的關聯性,自不得以
  債權之不法催討而侵害債務人之生命與財產,本題甲打電話
  告知A將來惡害之行為,已使A達心生畏懼之程度,該當刑法
  第305條恐嚇危安罪。
  2.甲於一星期後帶兄弟數人持棍棒前往A的店面,將A毆傷並搗
  毀店面玻璃櫥窗,該當刑法第28條教唆犯.第277條故意傷害
  罪.第354條毀損罪,惟論擬甲之正犯型態為已足,不再論擬
  教唆犯。
二.乙.丙皆具保證人地位,應該當刑法第277條故意傷害罪.第354
  條毀損罪之不作為犯:  
  1.刑法第15條不作為犯,係指行為人具有作為之義務而不作為
  ,或具有防止危害發生之義務而未防止者,其義務即係所謂
  具有保證人地位,其發生諸如依法令規定.危險前行為.共同
  生活關係.自願承擔保證義務..等。
  2.員警乙.丙二人接獲A之報案前往處理,依法令規定乙.丙二人
  自有保證人之地位,應負防止危害發生之義務,不料乙.丙二
  人見店內兄弟人多,不欲多事逕自離去,致A招受身體及財產
  上之侵害,自應該當刑法第277條故意傷害罪.第354條毀損罪
  之不作為犯。
三.總結:
  1.甲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第277條故意傷害罪.第354條毀損
  罪,犯意各別,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2.乙.丙成立刑法第277條故意傷害罪.第354條毀損罪之不作為犯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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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那位大大可以提供給我補習班老師的擬答參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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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ai0913
2010-04-02 19:55
3樓
  
乙丙無罪
行政疏失,行政處分
理由:因為???

甲305+277+353+50

哈!亂寫!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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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uciferydog
2010-04-02 20:05
4樓
  
由於乙丙具有公務員身分,其行為又是在執行職務,最好能檢討是否該當131。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0-04-02 20:12
5樓
  
那敝人再塞一些吧->刑法134有無之適用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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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ai0913
2010-04-03 20:51
6樓
  
我相信乙丙是正義的警察,是人民的褓母,只是膽子小了一點
所以乙丙僅成立過失不作為犯
蓋乙丙僅成立284過失傷害之不作為犯
而關於213之罪
個人也認為,乙丙離開的時候並為發生刑事案件
故以民事案件處理.並無213之罪

我還在過愚人節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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