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66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r920500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心得分享] 对官僚的诱因与对立法者的课责
对官僚的诱因与对立法者的课责,长久都是受人关注的问题。然而,对于公部门来说,有各种各样相异的组织型态,对于授权范围的讨论也是存在。

    即便如此,官僚组织还在人员、治理方式与财政筹措的稳定性。同时,各种组织型态虽异,也意味不同组织具有某种特殊的职能活动。  

虽然立法决定了组织形式、财源与人事任用,而立法利益虽是积极但有争议的。且立法者是民选而非官派的,有定期改选的问题,立法与行政的职能总是充满争议。

    而不同环境下的立法者给各类组织不同的权限的因素,主要集中在管制机关、赋税融通机关与国营企业等三种的行政法规的角色、人事法规与薪资结构与外在竞争的限制?

    行政组织的制度形态之所以重要,这是因为这决定了利益的分配,也决定相关行为人的诱因。也影响立法者对于利益的保护持久性。故在公务员的任用方面,会走向人事制度中立的保障,这是因为藉由这种制度选择,可以避免因为政治轮替所造成政策偏好的改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0-03-03 09:2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0568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