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官僚的誘因與對立法者的課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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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r9205009
2010-03-03 09:23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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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官僚的誘因與對立法者的課責,長久都是受人關注的問題。然而,對於公部門來說,有各種各樣相異的組織型態,對於授權範圍的討論也是存在。

    即便如此,官僚組織還在人員、治理方式與財政籌措的穩定性。同時,各種組織型態雖異,也意味不同組織具有某種特殊的職能活動。  

雖然立法決定了組織形式、財源與人事任用,而立法利益雖是積極但有爭議的。且立法者是民選而非官派的,有定期改選的問題,立法與行政的職能總是充滿爭議。

    而不同環境下的立法者給各類組織不同的權限的因素,主要集中在管制機關、賦稅融通機關與國營企業等三種的行政法規的角色、人事法規與薪資結構與外在競爭的限制?

    行政組織的制度形態之所以重要,這是因為這決定了利益的分配,也決定相關行為人的誘因。也影響立法者對於利益的保護持久性。故在公務員的任用方面,會走向人事制度中立的保障,這是因為藉由這種制度選擇,可以避免因為政治輪替所造成政策偏好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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