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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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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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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遺棄罪??
 甲與乙,於暗巷內因路過擦撞而起爭執,乙作勢要打甲時,甲利用身上所買鹹酥雞的竹籤,刺了乙後逃走。乙受傷後,倒在地上不起,丙經過暗巷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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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2-18 10:44 |
qqmanko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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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說這題目是不會在人間發生的,有夠瞎…哈

甲:過失殺人罪

丙:構成320竊盜罪

戊:無保証人地位,無罪

丁:無保証人地位,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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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8 18:06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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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主文外,是否附理由?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8 18:38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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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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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輩再加碼
假設甲
1.為誤想防衛
2.為防衛過當

請問甲各如何論罪呢??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2-18 19:09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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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是277因傷致死(加重結果犯)
二丙是竊盜
三丁戊無罪

甲加碼的部分:
一分水嶺是否有防衛強情狀:乙作勢要打甲,乙是否真具有侵害甲之意思
 ?是否為現在?我選有防衛情狀之防衛過當,咎其因乃為乙要打甲本為
 現在不法之侵害如此咦~~故僅能適用23但書減免其刑責
二附帶說明甲逕而離去不令論294第二項遺棄致死罪,因為其與作為犯
 之277條因傷致死罪本為補充關係,故毋多贅述~~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8 19:42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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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2-18 19:42 發表的: 到引言文
一甲是277因傷致死(加重結果犯)
二丙是竊盜
三丁戊無罪


一)那如果甲為誤想防衛,那應如何論罪,
1.採法律效果限制罪責說,是過失致死嗎?
2.採嚴格罪責說,是傷害致死,而減輕責任嗎?

二.丙的部分
1.乙的同意可以阻郤構成要件嗎?
2.丙是否可能成立背信罪或詐欺罪或竊盜未遂呢??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2-18 20:02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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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那如果甲為誤想防衛,那應如何論罪,
學說我知道的有6個:限制責任論,完全責任論,完全故意論,限制故意論,
負面構成要件論(二階論)限縮法律效果之責任論...但是結果僅在影響
只有2者,故意之阻卻以及責任之減免,這樣想就把6說變2說去寫~~

1.採法律效果限制罪責說,是過失致死嗎?
他是類推適用構成要件錯誤(不知),所以會變成276過失致死

2.採嚴格罪責說,是傷害致死,而減輕責任嗎?
他是適用欠缺法敵對意識,來減免277因傷致死罪責任

二.丙的部分
1.乙的同意可以阻郤構成要件嗎?
乙說:你救了我,我就把錢給你喔..呵呵..有可能
2.丙是否可能成立背信罪或詐欺罪或竊盜未遂呢??
背信:少了第三人的存在
詐欺:快死之下可能沒有"自主判斷餘地"吧 
----->以上僅為敝人之見解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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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8 20:50 |
龍怡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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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2-18 19:4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甲是277因傷致死(加重結果犯)
二丙是竊盜
三丁戊無罪


就第一點
個人有小小疑問
甲應為刑法第277條故意傷害罪
不具277因傷致死之加重結果犯

理由:以客觀審主觀,一支牙籤不足以致死吧!
且行為人也不具預見可能性

不知這樣的思惟,對嗎表情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18 2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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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再加碼

假設丙在竊盜著手時,乙自覺已快死了,
乙就跟丙說:不用找了,錢在這裡,

請問丙此時應論竊盜既遂抑或竊盜未遂呢?
表情   (如果在不討論阻卻構成要件同意的前題下)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2-18 22:51重新編輯 ]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2-18 2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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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2-18 22:4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過年再加碼

假設丙在竊盜著手時,乙自覺已快死了,
乙就跟丙說:不用找了,錢在這裡,

請問丙此時應論竊盜既遂抑或竊盜未遂呢?
表情  

過年我也來加碼一下好了  此題丙不應該以竊盜罪論
為什麼呢   過年大家都有給紅包的習慣
所以乙主動告知錢在這裡  應該有紅包贈與的意思表示
------所以我的答案是  通知國稅局課徵贈與稅才對-------

我來鬧的   不用理我  錢到手就既遂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2010-02-18 2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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