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17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TakeshiRyo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行政法位階問題以及上乘條例及橫出條例
今天被我同學一問我也有點灰灰,麻煩幫忙解答一下。感謝...

請問.憲法-中央法律-法規命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1 21:21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是來自日本的行政法學說,
指中央已定法律,地方可否就同一事件訂定更嚴的法律內容?
例如,開店,要求中央定50公尺不可以有學校,地方就訂100公尺不能有學校?
誰的有效?
1,甲申請電動場,依中央要求只要50公尺內沒有學校,即可以申請.但去申請時,地方主管單位卻拿出自治條例說,要100公尺內沒有才可以,所否准,甲不服訴願,訴訟,行政法院如何判決?(以下,不見得正確)
1,1,橫出條例,已規定主要範圍,對於未規定部分,誰先訂到規範,誰有效.中央已訂,地方不能抵觸,地方無效.
1,2,上乘條例,大方向中央訂,小細節地方訂,基於實際管理目的,可以比較嚴些.地方有效.(如環保事件)
1,3,增加法律所無規定,所以地方的無效.
.......
管見,採就權利已規範有管理(有法律依據),則執行(主管)機關,應有權就細節性予以較嚴規範,並無侵犯人民權利.(1,2有效)
因為法律已有有限制,故限制較嚴些,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地方自治權的分工裁量權)
若法律沒有限制,而地方自訂限制,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1 22:57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
    地方制度法第26、27、30條

另外應該首先定性該規定所規範的是屬地方自治事項或是授權或委辦事項,基本上自治事項應給地方自治團體較大的自主權,也就是說,自治事項首先法律就不應該為任何規定,或僅能有抽象準則性的規定,蓋非如是,地方自治當失去之所以地方自治的意義與目的。

而如果是授權或委辦事項,既然是中央授權,那原則上應當遵守授權者所訂的規範。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01-24 17:27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4 17:14 |
龍怡軒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9 鮮花 x7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地方自治法規與中央法令競合之爭議?


學理上之見解有否定說及肯定說,茲分述如下
(一)否定說:
  認為地方法規不得牴觸中央法律,基於法律效力位階,中央法律優於地方法規,故地方法規當然不得較中央法律作較高或較格的規定。此見解仍採「中央法破地方法」,日本法稱之為「法律先占主義」
(二)肯定說:
  在下列情況下,中央法律只是最低基準,地方法規可以較中央法律作更高的規定:
  1. 上乘條例 :中央法律與地方法規,規定事項相同,但目的不同時,地方法規可以超過中央法律。
  2. 橫出條例 :中央法律與地方法規,規定目的相同,但事項不同時,地方法規可以超過中央法律。

綜上所述,當中央法律與地方法規,所規範事項,目的相同者,則以中央法律規定為最高限度,地方法規不得作更高之規定,惟有中央法律與地方法規在規定事項或目的不同時,才依上乘條例及橫出條例原則,地方法規可為中央法律為更高,更嚴之規定。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29 23:0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336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