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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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來自日本的行政法學說, 指中央已定法律,地方可否就同一事件訂定更嚴的法律內容? 例如,開店,要求中央定50公尺不可以有學校,地方就訂100公尺不能有學校? 誰的有效? 1,甲申請電動場,依中央要求只要50公尺內沒有學校,即可以申請.但去申請時,地方主管單位卻拿出自治條例說,要100公尺內沒有才可以,所否准,甲不服訴願,訴訟,行政法院如何判決?(以下,不見得正確) 1,1,橫出條例,已規定主要範圍,對於未規定部分,誰先訂到規範,誰有效.中央已訂,地方不能抵觸,地方無效. 1,2,上乘條例,大方向中央訂,小細節地方訂,基於實際管理目的,可以比較嚴些.地方有效.(如環保事件) 1,3,增加法律所無規定,所以地方的無效. ....... 管見,採就權利已規範有管理(有法律依據),則執行(主管)機關,應有權就細節性予以較嚴規範,並無侵犯人民權利.(1,2有效) 因為法律已有有限制,故限制較嚴些,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地方自治權的分工裁量權) 若法律沒有限制,而地方自訂限制,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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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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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1 2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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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怡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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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法規與中央法令競合之爭議?
學理上之見解有否定說及肯定說,茲分述如下 (一)否定說: 認為地方法規不得牴觸中央法律,基於法律效力位階,中央法律優於地方法規,故地方法規當然不得較中央法律作較高或較格的規定。此見解仍採「中央法破地方法」,日本法稱之為「法律先占主義」 (二)肯定說: 在下列情況下,中央法律只是最低基準,地方法規可以較中央法律作更高的規定: 1. 上乘條例 :中央法律與地方法規,規定事項相同,但目的不同時,地方法規可以超過中央法律。 2. 橫出條例 :中央法律與地方法規,規定目的相同,但事項不同時,地方法規可以超過中央法律。
綜上所述,當中央法律與地方法規,所規範事項,目的相同者,則以中央法律規定為最高限度,地方法規不得作更高之規定,惟有中央法律與地方法規在規定事項或目的不同時,才依上乘條例及橫出條例原則,地方法規可為中央法律為更高,更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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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29 2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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