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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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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很特别的杀人罪
甲父已常年罹患疾病,甲为使甲父走的平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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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2 19:30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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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我想问的是:依照第7条之规定,凡是本国人在国外犯三年以上之罪,我国之刑罚效力亦即于,但是外国对此行为不罚者(吸大麻~~通奸~~)不适用之;虽然安乐死在瑞士是合法的,但是甲基于犯意带甲父上飞机(还在本国)之行为,是否属"杀人罪之预备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3 03:19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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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第4条:行为之一部或结果是在本国发生,以在本国犯罪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3 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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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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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于 2010-01-03 03:2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是否依第4条:行为之一部或结果是在本国发生,以在本国犯罪论


小弟以为,第四条所指之行为乃构成要件行为,而行为人将被害人带往国外,只有预备行为,故不适用本条。
不过272有罚预备杀人罪,行为人应成立本罪。




以上不负责任猜测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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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3 08:54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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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题一下:题目写到「不待甲父同意」,这样的安乐死,在瑞士依然是合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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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1-03 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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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觉得272是成立的.且是间接正犯

原因:
一.于是不待甲父同意-->不会是275
二.瑞士视安乐死之行为是合法的->仅适用瑞士的医疗人员
成为我国刑法8准用7.适用犯罪地不罚之规定除刑不除罪抑
或因为本国刑法16条前段成为欠缺责任之部分.....
三.甲运用国外医疗人员依据法律之不罚行为.达成272.(在
看有无16条禁止错误).或适用57十大量刑原则抑或59条审
酌其刑度
四.以上开在飞机上预备.将为既遂之补充关系

-------->以上仅为草民之见解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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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3 11:16 |
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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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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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辈同意Q大所述
甲仍成立272,
合不合法,是正犯的阻却违法事由,而非甲
甲仍适用中华民国刑法

表情 此地不宜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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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1-03 1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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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看了q大的论述,我又回去翻了一下地之效力的树状图,

我国人在国外对我国人民犯5、6条以外之且最轻本刑3年以上有期之罪,适用之。但当地法律不罚者,不在此限。


外国人在外国对我国人民犯5、6条以外之且最轻本刑3年以上有期之罪,适用之。带当地法律不罚者,不在此限。


外国人是8准用7,本国人不是直接用7吗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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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3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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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 寒窗问拾得 :
在瑞士,只要有两个医生见证,及家属同意,即可施行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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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3 1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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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于 2010-01-03 15:58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回应 寒窗问拾得 :
在瑞士,只要有两个医生见证,及家属同意,即可施行安乐死
请问这里的家属,不包含当事人(甲父)吗?
如果不包含的话,可以想像一下那个画面吗?表情
甲父不停的喊,不要杀我,我不要死表情
而其他的人,一口同声的说"就是要您死,早死早投胎"

还好这不是瑞士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1-03 1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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