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編輯
francis03
2010-01-03 03:19 |
1樓
▲ ▼ |
這題我想問的是:依照第7條之規定,凡是本國人在國外犯三年以上之罪,我國之刑罰效力亦即於,但是外國對此行為不罰者(吸大麻~~通姦~~)不適用之;雖然安樂死在瑞士是合法的,但是甲基於犯意帶甲父上飛機(還在本國)之行為,是否屬"殺人罪之預備犯"
x0 |
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0-01-03 11:16 |
5樓
▲ ▼ |
敝人覺得272是成立的.且是間接正犯
原因: 一.於是不待甲父同意-->不會是275 二.瑞士視安樂死之行為是合法的->僅適用瑞士的醫療人員 成為我國刑法8準用7.適用犯罪地不罰之規定除刑不除罪抑 或因為本國刑法16條前段成為欠缺責任之部分..... 三.甲運用國外醫療人員依據法律之不罰行為.達成272.(在 看有無16條禁止錯誤).或適用57十大量刑原則抑或59條審 酌其刑度 四.以上開在飛機上預備.將為既遂之補充關係 -------->以上僅為草民之見解 x1 |
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0-01-03 15:00 |
7樓
▲ ▼ |
奇怪......看了q大的論述,我又回去翻了一下地之效力的樹狀圖,
我國人在國外對我國人民犯5、6條以外之且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之罪,適用之。但當地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在外國對我國人民犯5、6條以外之且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之罪,適用之。帶當地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是8準用7,本國人不是直接用7嗎 x2 |
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10-01-03 18:24 |
10樓
▲ ▼ |
快過農歷年了,不知有無見到主婦殺雞?都巿可能看不到.
口喊:早死早投胎,這輩子當畜生,下輩子生在富貴人家.(祝訟) 一刀就下去. x0 |
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10-01-03 18:28 |
11樓
▲ ▼ |
271ii,何時算著手?
動機出現時,或聯絡相關事宜(訂票,訂房?)或上機時,或到瑞士醫院時,或送進醫護人員房間內? 我來胡說的. x0 |
引用 | 編輯
francis03
2010-01-10 18:29 |
14樓
▲ ▼ |
謝謝大家的解說:
我已經請教過王浩"美"老師了,他說甲的行為不罰,原因是第7條是屬人主義,必須是本國人"在國外"{犯罪}才會適用,因此無法以第四條來混用的{第4條與第7條是完全不相干的} x0 |
引用 | 編輯
luciferydog
2010-01-11 19:39 |
16樓
▲ ▼ |
要先檢討271的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以及"有責性"成立與否,再去檢討其他部分喔!
不然要是根本不成立271之罪(無期待可能性或具有超法定阻卻有責事由),那就不必再討論地之效力的問題! 假設已經成立271後,才去討論有無第7條的適用! x1 |
引用 | 編輯
bobby650310
2010-01-14 04:04 |
18樓
▲ ▼ |
1.主觀上為故意殺人
2.成立271 3.因為是"純正身分犯"(殺直系尊親) 4.成立272 x0 |
引用 | 編輯
sierfa
2010-01-14 14:27 |
21樓
▲ ▼ |
哈哈......雖然按法理,是要成罪再談適用,but 這根本是唬爛的~..~ 但是,如果 歐嘛嘛有一天發瘋跟小布奇在美國計畫對我國實施外患罪。難我國不需對歐巴馬審查103-115後,再適用我國刑法第5條嗎~ 我是來亂的~~~不用理我啦 x0 |
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0-01-14 17:56 |
23樓
▲ ▼ |
應該視是情形而定才是因為:
屬人主義:採折衷(屬人兼採屬地) 屬地主義:以領土之觀念 世界法主義:以世界公認之犯罪類型 保護主義:對人8.對事5 然以外國人偽造貨幣是侵害本國社會"法益".是以罪質 為斷.不以身分或地點為依據 x1 |
引用 | 編輯
francis03
2010-01-15 17:34 |
24樓
▲ ▼ |
感謝大家的回應:
不過經過我對第7條的看法,甲還是"無罪"的,理由:第7條寫:依他國之"法律"不罰,不適用之,意指不論是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罪責性,如果依照他國不罰(或者不該當),那就不受本國刑法所追訴(在外國吸食大麻,雖然是屬3年以下之刑,但是回國後要接受"禁戒處分"嘛????) x0 |
引用 | 編輯
lai0913
2010-01-15 21:20 |
25樓
▲ ▼ |
安樂死
1.當事人同意=加工自殺罪 2.當事人不同意=殺人罪 雖然瑞士安樂死不罰,但安樂死實際上是一個殺人行為 所以甲仍應為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我想瑞士應該會處罰殺人罪吧! 而瑞士醫生適用安樂死,阻卻違法且適用第8條犯罪地不罰,所以我國刑法不適用之 以上邏輯可能會有點亂,看太久對頭腦不好哦! x0 |
引用 | 編輯
洪灋
2010-02-21 14:07 |
26樓
▲ ▼ |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0-01-11 19:39 發表的 :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1-14 09:05 發表的 :雖然自己已經半年沒唸書了,但看到以上的論點,實是無法苟同。不懂究竟哪裡唬爛了?整個就是邏輯問題,無關法律。 邏輯上,當然是構成要件該當成罪後,再去討論有無我國刑法適用。如不成罪,依罪刑法定,何須討論適用問題。 另外,“會想用我國刑法來審查,即代表已先認定有我國刑法之適用“,此話也有著非常大的問題。當然要審查後,才知有無適用! 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除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之重罪,或依犯罪地之法律罰者,始有我國刑法之適用,此觀刑法第七條規定自明。 您對於“審查“、“適用“等字眼的解讀,以及“刑法適用“和“審判權“的概念似乎都混淆了。 以上。 x0 |
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0-02-21 15:38 |
27樓
▲ ▼ |
下面是引用 洪灋 於 2010-02-21 14:07 發表的 : 哈哈....我有想了一下,不過還是沒辦法理解,還請大大解惑一下: 例如,老虎伍茲的太太跑到台灣來告老虎伍茲通姦,請問司法單位該如何處理? 先動用司法資源及外交關係調查全部事件,等到找到全部老虎女郎,釐清所有事實,找到全部罪證,確定成立N個通姦罪,再下一個結論─「無我國刑法之適用」? x0 |
引用 | 編輯
洪灋
2010-02-21 16:37 |
28樓
▲ |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2-21 15:38 發表的 :其實說真的,你的想法都沒有問題,只是你想太多了。真的。以下就你的例子提出問題: 1.老虎伍茲和虎女郎,是刑法第七條的中華民國人民嗎? 2.老虎伍茲的太太,是刑法第八條的中華民國人民嗎? 3.犯罪的行為或結果地,有一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嗎? 如果以上3點都不符,那還須考量第七條之但書嗎? 刑法第一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請問我國的刑法有無任何規定,是要處罰外國人對外國人於外國之行為?我相信應該沒有! 既然沒有這樣規定,那你認為需要去檢驗構成要件或違法性、罪責嗎?成罪嗎? 如果連個罪名都不成立了,幹嘛要去考慮有無適用我國刑法呢! 罪刑法定。法沒定,就不是罪。不是罪,就不用去管是否適用。管他在我國、外國,罰還是不罰! 不過說了這麼多,其實我還是覺得你的問題是在“適用“兩字上! 簡單的說就是,總則第一章法例裡的適用,是指行為依刑法規定論罪科刑,而非用刑法來涵攝法律結果。 你可以試著想想,當你所舉的例子裡的通姦行為置於我國刑法底下時,還算是行為嗎? 不過我久沒碰書,可能說的都是錯誤的,您就看看就好!感恩。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