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特別的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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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francis03
2010-01-02 19:30
樓主
推文 x0
甲父已常年罹患疾病,甲為使甲父走的平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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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francis03
2010-01-03 03:19
1樓
  
這題我想問的是:依照第7條之規定,凡是本國人在國外犯三年以上之罪,我國之刑罰效力亦即於,但是外國對此行為不罰者(吸大麻~~通姦~~)不適用之;雖然安樂死在瑞士是合法的,但是甲基於犯意帶甲父上飛機(還在本國)之行為,是否屬"殺人罪之預備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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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francis03
2010-01-03 03:21
2樓
  
是否依第4條:行為之一部或結果是在本國發生,以在本國犯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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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0-01-03 08:54
3樓
  
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於 2010-01-03 03:2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是否依第4條:行為之一部或結果是在本國發生,以在本國犯罪論


小弟以為,第四條所指之行為乃構成要件行為,而行為人將被害人帶往國外,只有預備行為,故不適用本條。
不過272有罰預備殺人罪,行為人應成立本罪。




以上不負責任猜測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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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寒窗問拾得
2010-01-03 09:17
4樓
  
離題一下:題目寫到「不待甲父同意」,這樣的安樂死,在瑞士依然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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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0-01-03 11:16
5樓
  
敝人覺得272是成立的.且是間接正犯

原因:
一.於是不待甲父同意-->不會是275
二.瑞士視安樂死之行為是合法的->僅適用瑞士的醫療人員
成為我國刑法8準用7.適用犯罪地不罰之規定除刑不除罪抑
或因為本國刑法16條前段成為欠缺責任之部分.....
三.甲運用國外醫療人員依據法律之不罰行為.達成272.(在
看有無16條禁止錯誤).或適用57十大量刑原則抑或59條審
酌其刑度
四.以上開在飛機上預備.將為既遂之補充關係

-------->以上僅為草民之見解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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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ai0913
2010-01-03 12:44
6樓
  
晚輩同意Q大所述
甲仍成立272,
合不合法,是正犯的阻卻違法事由,而非甲
甲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表情 此地不宜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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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0-01-03 15:00
7樓
  
奇怪......看了q大的論述,我又回去翻了一下地之效力的樹狀圖,

我國人在國外對我國人民犯5、6條以外之且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之罪,適用之。但當地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在外國對我國人民犯5、6條以外之且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之罪,適用之。帶當地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是8準用7,本國人不是直接用7嗎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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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francis03
2010-01-03 15:58
8樓
  
回應 寒窗問拾得 :
在瑞士,只要有兩個醫生見證,及家屬同意,即可施行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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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ai0913
2010-01-03 17:42
9樓
  
   
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於 2010-01-03 15:58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回應 寒窗問拾得 :
在瑞士,只要有兩個醫生見證,及家屬同意,即可施行安樂死
請問這裡的家屬,不包含當事人(甲父)嗎?
如果不包含的話,可以想像一下那個畫面嗎?表情
甲父不停的喊,不要殺我,我不要死表情
而其他的人,一口同聲的說"就是要您死,早死早投胎"

還好這不是瑞士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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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10-01-03 18:24
10樓
  
快過農歷年了,不知有無見到主婦殺雞?都巿可能看不到.
口喊:早死早投胎,這輩子當畜生,下輩子生在富貴人家.(祝訟)
一刀就下去.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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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10-01-03 18:28
11樓
  
271ii,何時算著手?
動機出現時,或聯絡相關事宜(訂票,訂房?)或上機時,或到瑞士醫院時,或送進醫護人員房間內?
我來胡說的.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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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0-01-03 18:46
12樓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1-03 15:0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奇怪......看了q大的論述,我又回去翻了一下地之效力的樹狀圖,

我國人在國外對我國人民犯5、6條以外之且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之罪,適用之。但當地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在外國對我國人民犯5、6條以外之且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之罪,適用之。帶當地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是8準用7,本國人不是直接用7嗎表情


因為就我國刑法上參與犯罪的.不只是甲.還有瑞士的醫生.第8條是給瑞士醫生用的
.畢竟我國沒有安樂死.該國醫生亦侵犯到本國人之生命法益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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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0-01-03 18:56
13樓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1-03 18:4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因為就我國刑法上參與犯罪的.不只是甲.還有瑞士的醫生.第8條是給瑞士醫生用的
.畢竟我國沒有安樂死.該國醫生亦侵犯到本國人之生命法益表情


大大,我是說甲的部分,
應該直接適用刑法第7條而不罰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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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francis03
2010-01-10 18:29
14樓
  
謝謝大家的解說:
我已經請教過王浩"美"老師了,他說甲的行為不罰,原因是第7條是屬人主義,必須是本國人"在國外"{犯罪}才會適用,因此無法以第四條來混用的{第4條與第7條是完全不相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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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ai0913
2010-01-11 19:27
15樓
  
 
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於 2010-01-10 18:29 發表的: 到引言文
謝謝大家的解說:
我已經請教過王浩"美"老師了,他說甲的行為不罰,原因是第7條是屬人主義,必須是本國人"在國外"{犯罪}才會適用,因此無法以第四條來混用的{第4條與第7條是完全不相干的}

如果家屬有請瑞士醫生的,那請您多多小心!表情

 看到外國醫生,請留意!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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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uciferydog
2010-01-11 19:39
16樓
  
要先檢討271的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以及"有責性"成立與否,再去檢討其他部分喔!

不然要是根本不成立271之罪(無期待可能性或具有超法定阻卻有責事由),那就不必再討論地之效力的問題!

假設已經成立271後,才去討論有無第7條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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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587631
2010-01-12 23:46
17樓
  
我想說 還好 我不是甲父 ~~~
我承認我來亂的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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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bobby650310
2010-01-14 04:04
18樓
  
1.主觀上為故意殺人
2.成立271
3.因為是"純正身分犯"(殺直系尊親)
4.成立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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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0-01-14 08:54
19樓
  
下面是引用 bobby650310 於 2010-01-14 04:0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主觀上為故意殺人
2.成立271
3.因為是"純正身分犯"(殺直系尊親)
4.成立272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不單純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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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0-01-14 09:05
20樓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0-01-11 19:3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要先檢討271的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以及"有責性"成立與否,再去檢討其他部分喔!

不然要是根本不成立271之罪(無期待可能性或具有超法定阻卻有責事由),那就不必再討論地之效力的問題!

假設已經成立271後,才去討論有無第7條的適用!


哈哈......雖然按法理,是要成罪再談適用,

but 這根本是唬爛的~..~

例如,歐巴馬有一天發瘋把小布希暗殺掉。 難不成我國也要對歐巴馬審271後,再說其無我國刑法之適用。怪哉~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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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ierfa
2010-01-14 14:27
21樓
  
哈哈......雖然按法理,是要成罪再談適用,but 這根本是唬爛的~..~

但是,如果 歐嘛嘛有一天發瘋跟小布奇在美國計畫對我國實施外患罪。難我國不需對歐巴馬審查103-115後,再適用我國刑法第5條嗎~

我是來亂的~~~不用理我啦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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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0-01-14 17:40
22樓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0-01-14 14:2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但是,如果 歐嘛嘛有一天發瘋跟小布奇在美國計畫對我國實施外患罪。難我國不需對歐巴馬審查103-115後,再適用我國刑法第5條嗎~

我是來亂的~~~不用理我啦 表情


大大不懂我的意思,當大大會想用我國刑法來審查,即代表已先認定有我國刑法之適用了表情
我只是亂猜的~~~不用太認真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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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0-01-14 17:56
23樓
  
應該視是情形而定才是因為:
屬人主義:採折衷(屬人兼採屬地)
屬地主義:以領土之觀念
世界法主義:以世界公認之犯罪類型
保護主義:對人8.對事5

然以外國人偽造貨幣是侵害本國社會"法益".是以罪質
為斷.不以身分或地點為依據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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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francis03
2010-01-15 17:34
24樓
  
感謝大家的回應:
不過經過我對第7條的看法,甲還是"無罪"的,理由:第7條寫:依他國之"法律"不罰,不適用之,意指不論是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罪責性,如果依照他國不罰(或者不該當),那就不受本國刑法所追訴(在外國吸食大麻,雖然是屬3年以下之刑,但是回國後要接受"禁戒處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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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ai0913
2010-01-15 21:20
25樓
  
 安樂死
1.當事人同意=加工自殺罪
2.當事人不同意=殺人罪
雖然瑞士安樂死不罰,但安樂死實際上是一個殺人行為
所以甲仍應為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我想瑞士應該會處罰殺人罪吧!
而瑞士醫生適用安樂死,阻卻違法且適用第8條犯罪地不罰,所以我國刑法不適用之

以上邏輯可能會有點亂,看太久對頭腦不好哦!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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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洪灋
2010-02-21 14:07
26樓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0-01-11 19:3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要先檢討271的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以及"有責性"成立與否,再去檢討其他部分喔!
不然要是根本不成立271之罪(無期待可能性或具有超法定阻卻有責事由),那就不必再討論地之效力的問題!
假設已經成立271後,才去討論有無第7條的適用!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1-14 09:0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哈哈......雖然按法理,是要成罪再談適用,but 這根本是唬爛的~..~
例如,歐巴馬有一天發瘋把小布希暗殺掉。 難不成我國也要對歐巴馬審271後,再說其無我國刑法之適用。怪哉~
當大大會想用我國刑法來審查,即代表已先認定有我國刑法之適用了
雖然自己已經半年沒唸書了,但看到以上的論點,實是無法苟同。不懂究竟哪裡唬爛了?整個就是邏輯問題,無關法律。
邏輯上,當然是構成要件該當成罪後,再去討論有無我國刑法適用。如不成罪,依罪刑法定,何須討論適用問題。
另外,“會想用我國刑法來審查,即代表已先認定有我國刑法之適用“,此話也有著非常大的問題。當然要審查後,才知有無適用!
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除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之重罪,或依犯罪地之法律罰者,始有我國刑法之適用,此觀刑法第七條規定自明。
您對於“審查“、“適用“等字眼的解讀,以及“刑法適用“和“審判權“的概念似乎都混淆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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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10-02-21 15:38
27樓
  
下面是引用 洪灋 於 2010-02-21 14:0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雖然自己已經半年沒唸書了,但看到以上的論點,實是無法苟同。不懂究竟哪裡唬爛了?整個就是邏輯問題,無關法律。
邏輯上,當然是構成要件該當成罪後,再去討論有無我國刑法適用。如不成罪,依罪刑法定,何須討論適用問題。
另外,“會想用我國刑法來審查,即代表已先認定有我國刑法之適用“,此話也有著非常大的問題。當然要審查後,才知有無適用!
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除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之重罪,或依犯罪地之法律罰者,始有我國刑法之適用,此觀刑法第七條規定自明。
您對於“審查“、“適用“等字眼的解讀,以及“刑法適用“和“審判權“的概念似乎都混淆了。
以上。


哈哈....我有想了一下,不過還是沒辦法理解,還請大大解惑一下:

例如,老虎伍茲的太太跑到台灣來告老虎伍茲通姦,請問司法單位該如何處理?
先動用司法資源及外交關係調查全部事件,等到找到全部老虎女郎,釐清所有事實,找到全部罪證,確定成立N個通姦罪,再下一個結論─「無我國刑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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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洪灋
2010-02-21 16:37
28樓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2-21 15:3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哈哈....我有想了一下,不過還是沒辦法理解,還請大大解惑一下:
例如,老虎伍茲的太太跑到台灣來告老虎伍茲通姦,請問司法單位該如何處理?
先動用司法資源及外交關係調查全部事件,等到找到全部老虎女郎,釐清所有事實,找到全部罪證,確定成立N個通姦罪,再下一個結論─「無我國刑法之適用」?
其實說真的,你的想法都沒有問題,只是你想太多了。真的。以下就你的例子提出問題:
1.老虎伍茲和虎女郎,是刑法第七條的中華民國人民嗎?
2.老虎伍茲的太太,是刑法第八條的中華民國人民嗎?
3.犯罪的行為或結果地,有一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嗎?
如果以上3點都不符,那還須考量第七條之但書嗎?

刑法第一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請問我國的刑法有無任何規定,是要處罰外國人對外國人於外國之行為?我相信應該沒有!
既然沒有這樣規定,那你認為需要去檢驗構成要件或違法性、罪責嗎?成罪嗎?
如果連個罪名都不成立了,幹嘛要去考慮有無適用我國刑法呢!
罪刑法定。法沒定,就不是罪。不是罪,就不用去管是否適用。管他在我國、外國,罰還是不罰!

不過說了這麼多,其實我還是覺得你的問題是在“適用“兩字上!
簡單的說就是,總則第一章法例裡的適用,是指行為依刑法規定論罪科刑,而非用刑法來涵攝法律結果。
你可以試著想想,當你所舉的例子裡的通姦行為置於我國刑法底下時,還算是行為嗎?

不過我久沒碰書,可能說的都是錯誤的,您就看看就好!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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