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289 個閱讀者
 
<<   1   2   3  下頁 >>(共 3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francis0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很特別的殺人罪
甲父已常年罹患疾病,甲為使甲父走的平安,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2 19:30 |
francis0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題我想問的是:依照第7條之規定,凡是本國人在國外犯三年以上之罪,我國之刑罰效力亦即於,但是外國對此行為不罰者(吸大麻~~通姦~~)不適用之;雖然安樂死在瑞士是合法的,但是甲基於犯意帶甲父上飛機(還在本國)之行為,是否屬"殺人罪之預備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3 03:19 |
francis0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是否依第4條:行為之一部或結果是在本國發生,以在本國犯罪論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3 03:21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於 2010-01-03 03:2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是否依第4條:行為之一部或結果是在本國發生,以在本國犯罪論


小弟以為,第四條所指之行為乃構成要件行為,而行為人將被害人帶往國外,只有預備行為,故不適用本條。
不過272有罰預備殺人罪,行為人應成立本罪。




以上不負責任猜測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哈~)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3 08:54 |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9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離題一下:題目寫到「不待甲父同意」,這樣的安樂死,在瑞士依然是合法的嗎?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1-03 09:17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敝人覺得272是成立的.且是間接正犯

原因:
一.於是不待甲父同意-->不會是275
二.瑞士視安樂死之行為是合法的->僅適用瑞士的醫療人員
成為我國刑法8準用7.適用犯罪地不罰之規定除刑不除罪抑
或因為本國刑法16條前段成為欠缺責任之部分.....
三.甲運用國外醫療人員依據法律之不罰行為.達成272.(在
看有無16條禁止錯誤).或適用57十大量刑原則抑或59條審
酌其刑度
四.以上開在飛機上預備.將為既遂之補充關係

-------->以上僅為草民之見解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3 11:16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晚輩同意Q大所述
甲仍成立272,
合不合法,是正犯的阻卻違法事由,而非甲
甲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表情 此地不宜久留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03 12:44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奇怪......看了q大的論述,我又回去翻了一下地之效力的樹狀圖,

我國人在國外對我國人民犯5、6條以外之且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之罪,適用之。但當地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在外國對我國人民犯5、6條以外之且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之罪,適用之。帶當地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是8準用7,本國人不是直接用7嗎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3 15:00 |
francis0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回應 寒窗問拾得 :
在瑞士,只要有兩個醫生見證,及家屬同意,即可施行安樂死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3 15:58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於 2010-01-03 15:58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回應 寒窗問拾得 :
在瑞士,只要有兩個醫生見證,及家屬同意,即可施行安樂死
請問這裡的家屬,不包含當事人(甲父)嗎?
如果不包含的話,可以想像一下那個畫面嗎?表情
甲父不停的喊,不要殺我,我不要死表情
而其他的人,一口同聲的說"就是要您死,早死早投胎"

還好這不是瑞士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1-03 17:42 |

<<   1   2   3  下頁 >>(共 3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235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