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摘自小的(Q語錄)為國考準備之行政法筆記,因字數均控制為700字以下,或有疏漏,仍請達人不吝指正
(一)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所謂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指行政處分對相對人及第三人產生授益或負擔之不同法律效果。又可分為兩類:
1.對相對人之負擔處分同時產生對第三人授益之處分,例如不發給甲大樓建築執照之負擔處分,同時產生對第三人乙大樓之授益處分。
2.對相對人之授益處分同時產生對第三人負擔之處分,例如核准甲汽車客運公司行駛路線延長之授益處分,產生原本單獨行使該延長路線之乙汽車客運公司之負擔處分。除此之外,另有公害防治法上之鄰人訴訟與同業競爭訴訟,亦復如是。。
(二)行政機關撤銷或廢止具有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時之法律效果
1.對相對人之授益處分同時產生對第三人負擔之處分:若行政機關撤銷或廢止對相對人授益而對第三人負擔之第三人效力處分,因相對人存有信賴保護之問題,應依撤銷或廢止授益處 分之法理辦理,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與第123條之規定加以處理。至於第三人效力處分係對第三人產生負擔,並未賦予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自無主張信賴保護之餘地。
2.對相對人負擔同時對第三人授益之行政處分:按此種處分對第三人授予之利益者,多為「反射利益」。惟根據「保護規範理論」,該處分所依據之法規,除維護公共利益外,亦同時保護私人利益時,則在原處分撤銷或廢止時,第三人仍得透過課予義務訴訟之方式,請求重新作成該處分,而獲得權利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