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摘自小的(Q语录)为国考准备之行政法笔记,因字数均控制为700字以下,或有疏漏,仍请达人不吝指正
(一)第三人效力之行政处分:所谓第三人效力之行政处分,指行政处分对相对人及第三人产生授益或负担之不同法律效果。又可分为两类:
1.对相对人之负担处分同时产生对第三人授益之处分,例如不发给甲大楼建筑执照之负担处分,同时产生对第三人乙大楼之授益处分。
2.对相对人之授益处分同时产生对第三人负担之处分,例如核准甲汽车客运公司行驶路线延长之授益处分,产生原本单独行使该延长路线之乙汽车客运公司之负担处分。除此之外,另有公害防治法上之邻人诉讼与同业竞争诉讼,亦复如是。。
(二)行政机关撤销或废止具有第三人效力之行政处分时之法律效果
1.对相对人之授益处分同时产生对第三人负担之处分:若行政机关撤销或废止对相对人授益而对第三人负担之第三人效力处分,因相对人存有信赖保护之问题,应依撤销或废止授益处 分之法理办理,并依据行政程序法第117条与第123条之规定加以处理。至于第三人效力处分系对第三人产生负担,并未赋予权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自无主张信赖保护之余地。
2.对相对人负担同时对第三人授益之行政处分:按此种处分对第三人授予之利益者,多为「反射利益」。惟根据「保护规范理论」,该处分所依据之法规,除维护公共利益外,亦同时保护私人利益时,则在原处分撤销或废止时,第三人仍得透过课予义务诉讼之方式,请求重新作成该处分,而获得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