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5571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TakeshiRyo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请问加重结果犯之解题方式.
请问如果照三段论法格式下去解该如何解答:?
ㄧ.构成要件该当性
1客观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2 18:32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烦人的写法:
一故意伤害即遂犯审查
二过失致死即遂犯审查
三结果加重犯审查(一+二)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回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2 22:38 |
8G9119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4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敝人1直以为700字为国考论述极限,因此解题习惯,一向能省则省 表情
兹以本题而论,试解如下:
(一)甲可能成立伤害致人于死之加重结果犯:刑法277条第2项
1.客观上,乙因甲以刀割右手,致其受伤之后经送医而死亡。甲之行为与乙之死亡结果间自具有因果关系及客观可归责性,具备客观不法。
2.主观上,甲虽有伤害乙之意思,但由于甲对乙之死亡未预见,故阻却杀人故意,不成立普通杀人罪,惟甲虽对乙之死亡未预见,但对乙受刀伤可能危及生命,至少有预见可能性,成立伤害致死罪。甲无阻却违法事由及罪责事由,成立本罪。
(二)论结:甲成立刑法277条第2项之伤害致人于死之加重结果犯。
二、如上,如果题目未涉及阻却违法或罪责事由,个人也不会对违法性或有责性多所论述。因为参照历届考题,即使简省如此,恐怕也有时间不够之感概。
以上为小的乱说,请别介意,而且这也不是做学问的正确方式,合先叙明。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2-02 23:34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下面是引用 8G9119 于 2009-12-02 23:3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一、敝人1直以为700字为国考论述极限,因此解题习惯,一向能省则省 表情
兹以本题而论,试解如下:
(一)甲可能成立伤害致人于死之加重结果犯:刑法277条第2项
1.客观上,乙因甲以刀割右手,致其受伤之后经送医而死亡。甲之行为与乙之死亡结果间自具有因果关系及客观可归责性,具备客观不法。
2.主观上,甲虽有伤害乙之意思,但由于甲对乙之死亡未预见,故阻却杀人故意,不成立普通杀人罪,惟甲虽对乙之死亡未预见,但对乙受刀伤可能危及生命,至少有预见可能性,成立伤害致死罪。甲无阻却违法事由及罪责事由,成立本罪。
(二)论结:甲成立刑法277条第2项之伤害致人于死之加重结果犯。
二、如上,如果题目未涉及阻却违法或罪责事由,个人也不会对违法性或有责性多所论述。因为参照历届考题,即使简省如此,恐怕也有时间不够之感概。
以上为小的乱说,请别介意,而且这也不是做学问的正确方式,合先叙明。 表情



补充1小点:客观上若可简单带过「甲成立(277I)普通伤害罪」可能会更好。
Ex.客观上,甲持刀砍伤乙,成立普通伤害罪无疑。进而乙因刀伤而......    表情   (拙见,有冒犯之处请多见谅)


其实,我有去翻了金律师的刑总经典题型,不过我觉得他写得不是很好。表情(哈哈...不合口味啦)
而我试着自己拟答看看,然还是写不出满意的内容。

如果题目很简单,重点又是摆在加重结果犯(如楼主所举例的),个人建议可以8G9119大内容为本,在主观构成要件上再论述实务与学界之不同见解。 (客观预见可能性、客观归责理论)


总之......这篇有说等于没说表情 下线研究去......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3 01:07 |
芸淡风清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鲜花 x14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仔细一点的话,我会先论277i 普通伤害罪,三阶先论完,
最后再开一个小标带到第二项的加重结果,伤害致死。
这是从强仔老师那学来的。 表情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3 12:04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芸淡风清 于 2009-12-03 12:0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仔细一点的话,我会先论277i 普通伤害罪,三阶先论完,
最后再开一个小标带到第二项的加重结果,伤害致死。
这是从强仔老师那学来的。 表情


请问一下,老师另外开一个标题作加重结果,那需要跑三阶吗?

还是说只是简单带过?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3 20:02 |
芸淡风清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鲜花 x14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还是先跑三阶。
强仔说:不先论基本之罪,一开标就直接加重结果犯,是加重什么东西啦。(类似这样的说法)
所以写起来会很长~~~
不过强仔再另外开标写加强结果时会先带17条。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恒的完美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3 20:48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能否请位大大们,用120个字左右写一下?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3 20:52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三段论法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所以在第一段的部分是法律构成要件.而第二段是提议所提示
再下一段为法律与事实之包摄.取得结论.乃为演译....所以
一行为人可能该当277条因伤致死之加重结果犯
  1.刑法277条因伤致死罪~~~~~
  2.题意说明~~~
  3.综上所述~~题议中行为人之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构成要件
    以取得结论
   (以上为构成要件上适用三段论法)
二.具备违法性与责任
总结:甲之行为成立~~

以上为三段论法+犯罪三阶论~~~

当然论法有很多种:因果上可为重点时.探讨伤害罪跟最后
乙之死亡之事实.有无相当因果抑或客观归责理论.阶可能
有不同的结论..或是题意中.因为无知破伤风之原因是为医
疗疏失或非医疗疏失.都有可能产生不同之结论~~

再者.以刑事政策这观点在竞合论上.加重结果本为一行为触
犯数罪名之范畴(本质上是成立数罪).因刑事政策之定为一罪
.若单以竞合论上甲会成立277.276.277-II三罪.再以法条竞合
之特别关系论以277-II.....但是如果想快点解决就用罪数论之
评价上一罪(法律上一罪或包括一罪)
--------->以上仅为个人之见解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3 21:00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芸淡风清 于 2009-12-03 20:4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还是先跑三阶。
强仔说:不先论基本之罪,一开标就直接加重结果犯,是加重什么东西啦。(类似这样的说法)
所以写起来会很长~~~
不过强仔再另外开标写加强结果时会先带17条。


大概可以了解.台中小郎君的论法~~
先论伤害.过失失致死两罪之后.再以刑法17条去论.好处就是当他不是加重
结果犯时.前面所试论出来的罪.可以直接视情形想像或数罪并罚:反之是为
加重结果犯直接适用于结论上来做罪数论或竞合论之判讨.....
------>以上仅为敝人之推测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3 21:07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30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