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段論法是大前提->小前提->結論
所以在第一段的部分是法律構成要件.而第二段是提議所提示
再下一段為法律與事實之包攝.取得結論.乃為演譯....所以
一行為人可能該當277條因傷致死之加重結果犯
1.刑法277條因傷致死罪~~~~~
2.題意說明~~~
3.綜上所述~~題議中行為人之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構成要件
以取得結論
(以上為構成要件上適用三段論法)
二.具備違法性與責任
總結:甲之行為成立~~
以上為三段論法+犯罪三階論~~~
當然論法有很多種:因果上可為重點時.探討傷害罪跟最後
乙之死亡之事實.有無相當因果抑或客觀歸責理論.階可能
有不同的結論..或是題意中.因為無知破傷風之原因是為醫
療疏失或非醫療疏失.都有可能產生不同之結論~~
再者.以刑事政策這觀點在競合論上.加重結果本為一行為觸
犯數罪名之範疇(本質上是成立數罪).因刑事政策之定為一罪
.若單以競合論上甲會成立277.276.277-II三罪.再以法條競合
之特別關係論以277-II.....但是如果想快點解決就用罪數論之
評價上一罪(法律上一罪或包括一罪)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