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5592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TakeshiRyo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請問加重結果犯之解題方式.
請問如果照三段論法格式下去解該如何解答:?
ㄧ.構成要件該當性
1客觀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2 18:32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煩人的寫法:
一故意傷害即遂犯審查
二過失致死即遂犯審查
三結果加重犯審查(一+二)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2 22:38 |
8G9119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49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敝人1直以為700字為國考論述極限,因此解題習慣,一向能省則省 表情
茲以本題而論,試解如下:
(一)甲可能成立傷害致人於死之加重結果犯:刑法277條第2項
1.客觀上,乙因甲以刀割右手,致其受傷之後經送醫而死亡。甲之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間自具有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具備客觀不法。
2.主觀上,甲雖有傷害乙之意思,但由於甲對乙之死亡未預見,故阻卻殺人故意,不成立普通殺人罪,惟甲雖對乙之死亡未預見,但對乙受刀傷可能危及生命,至少有預見可能性,成立傷害致死罪。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論結:甲成立刑法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人於死之加重結果犯。
二、如上,如果題目未涉及阻卻違法或罪責事由,個人也不會對違法性或有責性多所論述。因為參照歷屆考題,即使簡省如此,恐怕也有時間不夠之感概。
以上為小的亂說,請別介意,而且這也不是做學問的正確方式,合先敘明。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2-02 23:34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表情
下面是引用 8G9119 於 2009-12-02 23:3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敝人1直以為700字為國考論述極限,因此解題習慣,一向能省則省 表情
茲以本題而論,試解如下:
(一)甲可能成立傷害致人於死之加重結果犯:刑法277條第2項
1.客觀上,乙因甲以刀割右手,致其受傷之後經送醫而死亡。甲之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間自具有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具備客觀不法。
2.主觀上,甲雖有傷害乙之意思,但由於甲對乙之死亡未預見,故阻卻殺人故意,不成立普通殺人罪,惟甲雖對乙之死亡未預見,但對乙受刀傷可能危及生命,至少有預見可能性,成立傷害致死罪。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論結:甲成立刑法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人於死之加重結果犯。
二、如上,如果題目未涉及阻卻違法或罪責事由,個人也不會對違法性或有責性多所論述。因為參照歷屆考題,即使簡省如此,恐怕也有時間不夠之感概。
以上為小的亂說,請別介意,而且這也不是做學問的正確方式,合先敘明。 表情



補充1小點:客觀上若可簡單帶過「甲成立(277I)普通傷害罪」可能會更好。
Ex.客觀上,甲持刀砍傷乙,成立普通傷害罪無疑。進而乙因刀傷而......    表情   (拙見,有冒犯之處請多見諒)


其實,我有去翻了金律師的刑總經典題型,不過我覺得他寫得不是很好。表情(哈哈...不合口味啦)
而我試著自己擬答看看,然還是寫不出滿意的內容。

如果題目很簡單,重點又是擺在加重結果犯(如樓主所舉例的),個人建議可以8G9119大內容為本,在主觀構成要件上再論述實務與學界之不同見解。 (客觀預見可能性、客觀歸責理論)


總之......這篇有說等於沒說表情 下線研究去......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3 01:07 |
芸淡風清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14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仔細一點的話,我會先論277i 普通傷害罪,三階先論完,
最後再開一個小標帶到第二項的加重結果,傷害致死。
這是從強仔老師那學來的。 表情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3 12:04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芸淡風清 於 2009-12-03 12:0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仔細一點的話,我會先論277i 普通傷害罪,三階先論完,
最後再開一個小標帶到第二項的加重結果,傷害致死。
這是從強仔老師那學來的。 表情


請問一下,老師另外開一個標題作加重結果,那需要跑三階嗎?

還是說只是簡單帶過?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3 20:02 |
芸淡風清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14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還是先跑三階。
強仔說:不先論基本之罪,一開標就直接加重結果犯,是加重什麼東西啦。(類似這樣的說法)
所以寫起來會很長~~~
不過強仔再另外開標寫加強結果時會先帶17條。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3 20:48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能否請位大大們,用120個字左右寫一下?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3 20:52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三段論法是大前提->小前提->結論
所以在第一段的部分是法律構成要件.而第二段是提議所提示
再下一段為法律與事實之包攝.取得結論.乃為演譯....所以
一行為人可能該當277條因傷致死之加重結果犯
  1.刑法277條因傷致死罪~~~~~
  2.題意說明~~~
  3.綜上所述~~題議中行為人之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構成要件
    以取得結論
   (以上為構成要件上適用三段論法)
二.具備違法性與責任
總結:甲之行為成立~~

以上為三段論法+犯罪三階論~~~

當然論法有很多種:因果上可為重點時.探討傷害罪跟最後
乙之死亡之事實.有無相當因果抑或客觀歸責理論.階可能
有不同的結論..或是題意中.因為無知破傷風之原因是為醫
療疏失或非醫療疏失.都有可能產生不同之結論~~

再者.以刑事政策這觀點在競合論上.加重結果本為一行為觸
犯數罪名之範疇(本質上是成立數罪).因刑事政策之定為一罪
.若單以競合論上甲會成立277.276.277-II三罪.再以法條競合
之特別關係論以277-II.....但是如果想快點解決就用罪數論之
評價上一罪(法律上一罪或包括一罪)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3 21:00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芸淡風清 於 2009-12-03 20:4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還是先跑三階。
強仔說:不先論基本之罪,一開標就直接加重結果犯,是加重什麼東西啦。(類似這樣的說法)
所以寫起來會很長~~~
不過強仔再另外開標寫加強結果時會先帶17條。


大概可以了解.台中小郎君的論法~~
先論傷害.過失失致死兩罪之後.再以刑法17條去論.好處就是當他不是加重
結果犯時.前面所試論出來的罪.可以直接視情形想像或數罪併罰:反之是為
加重結果犯直接適用於結論上來做罪數論或競合論之判討.....
------>以上僅為敝人之推測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3 21:07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293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