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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o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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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關於上訴第三審
各位大大好,
請問關於上訴第三審之要件:
上訴第三審之要件

1.刑訴§377"或"刑訴§380
還是,
2.上訴第三審之要件是刑訴§377"與"刑訴§380。
呢?

再解釋一下....我的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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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1 2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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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敝人所知.判決所指係為程序抑或判決違背法令要看其程度(91年刑議)
然.真點乃為法官違反95條是情形是否程度以為程序抑或判決違背法令..
使得乘上訴三審或非常上訴

P.S刑訴§380適用在"證明力"足夠之下.對於因依據無關己要之證據而為
上訴者.不得為上訴之理由才是.所以您所指的應為§377.§378條為是

---->以上僅為小得就後亂言 表情 (快變成歐陽脩了"醉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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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1 23:36 |
hiso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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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感謝唯一的回應者Q大!(拜)
請再讓我請教一下,謝謝!

第三百七十七條   (上訴三審理由-違背法令 )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三百七十八條   (違背法令之意義 )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第三百七十九條   (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第三百八十條   (上訴三審之限制-
上訴理由 )除前條情形外,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為上訴之理由。

您的意思是否意指:
法官違反§95條的告知義務,
係屬§378"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之違背法令情形,
(我想應該不是379的情形吧)
然後,
針對違反告知義務,所造成被告法益侵犯程度及對判決影響的程度,
再以§380判斷是否得上訴。

請問,是這樣子嗎?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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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2 2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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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379-14款各款中.是為判決違背法令抑或程序違背法令.要看整張判決書
是不是要從作...
再者:法官違反§95條的告知義務是->係屬§378"違背法令情形而構成判決違
背法令或其程序違背法令所言~~雖然378.僅道明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
者.其實質係為實體法是適用與程序法上適用.有不適法即不當之情形出現....
是故違背程序上95條之告知義務.亦為"適用不當者"乃應予適用而不適用.或應
不適用逕而適用云云~~~

其實判決違背法令.大其題是377再去區分為378適用實體法上與程序法上:
379絕對程序違背與380相對程序違背...違背刑訴95條告知義務在379絕對
程序違背法令上之14款中找不到.所以在380中針對適用法則以為構成上訴
三審或非常上訴之事由~~

------->以上僅為敝人之見解 表情 (已更正388->380=.=")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12-04 19:0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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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2 2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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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決違背法令資料

91年第7次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六款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
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第七款規定:「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
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其判決當
然違背法令。在通常上訴程序,當然得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在非常上訴
程序,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所謂「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包括
原判決違背法令及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後者係指判決本身以外之訴訟程序
違背程序法之規定,與前者在實際上時相牽連。非常上訴審就個案之具體
情形審查
,如認其判決前之訴訟程序違背上開第六、七款之規定,致有依
法不應為判決而為判決之違誤,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者,該項確定判決,即
屬判決違背法令。本院二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刑庭庭推總會議關於非常上
訴案件之總決議案中決議六及四十一年台非字第四七號判例、四十四年台
非字第五四號判例,與本決議意旨不符部分,不再參考、援用。

釋字181

按刑事訴訟為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之程序,以發見真實,使刑罰權得以正確
行使為宗旨。非常上訴,乃對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予以救濟之方法。所
謂審判違背法令,可分為判決違法訴訟程序違法,在訴訟法上各有其處理
方式;前者為兼顧被告之利益,得將原判決撤銷另行判決,具有實質上之效
後者則僅撤銷其程序而已。惟二者理論上雖可分立,實際上時相牽連,
故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
決之結果有影響者,倘不予以救濟,則無以維持國家刑罰權之正確行使,該
項確定之判決即屬判決違背法令,非僅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應有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適用。

所以出現379絕對程序違背法令抑或378.都是屬於377判決違背法令之規範
得以91-7刑議具體各案審查.係為釋字181所云之判決違背法令亦或訴訟程序
違法法令.各有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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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2 23:32 |
hiso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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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所以說...
上訴第三審是類推非常上訴的解釋....
分成判決違法與訴訟程序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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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hisoka 於 2009-12-04 14:2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表情 所以說...
上訴第三審是類推非常上訴的解釋....
分成判決違法與訴訟程序違法嗎?


也不是類推因為上訴三審.有一般聲明不服與特別聲明不服(非常上訴)
都有可能會有進入三審的機會(也因為他叫法律審.僅觀察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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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4 1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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