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71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hisoka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5 鲜花 x1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关于上诉第三审
各位大大好,
请问关于上诉第三审之要件:
上诉第三审之要件

1.刑诉§377"或"刑诉§380
还是,
2.上诉第三审之要件是刑诉§377"与"刑诉§380。
呢?

再解释一下....我的困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流水无情,落花成冢;
准备国考这条路,好像单恋......
我们不断的付出,却不知何时能修成正果。

尽管,如今结出的苹果尚甚青涩,总是一份收获。
启程往下一个里程碑迈进!加油~~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1 23:16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就敝人所知.判决所指系为程序抑或判决违背法令要看其程度(91年刑议)
然.真点乃为法官违反95条是情形是否程度以为程序抑或判决违背法令..
使得乘上诉三审或非常上诉

P.S刑诉§380适用在"证明力"足够之下.对于因依据无关己要之证据而为
上诉者.不得为上诉之理由才是.所以您所指的应为§377.§378条为是

---->以上仅为小得就后乱言 表情 (快变成欧阳脩了"醉翁")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1 23:36 |
hisoka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5 鲜花 x1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感谢唯一的回应者Q大!(拜)
请再让我请教一下,谢谢!

第三百七十七条   (上诉三审理由-违背法令 )
上诉于第三审法院,非以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
第三百七十八条   (违背法令之意义 )
判决不适用法则或适用不当者,为违背法令。
第三百七十九条   (当然违背法令之事由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决当然违背法令:
  一、法院之组织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应回避之法官参与审判者。
  三、禁止审判公开非依法律之规定者。
  四、法院所认管辖之有无系不当者。
  五、法院受理诉讼或不受理诉讼系不当者。
  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告未于审判期日到庭而迳行审判者。
  七、依本法应用辩护人之案件或已经指定辩护人之案件,辩护人未经到庭辩护而迳行审判者。
  八、除有特别规定外,未经检察官或自诉人到庭陈述而为审判者。
  九、依本法应停止或更新审判而未经停止或更新者。
  十、依本法应于审判期日调查之证据而未予调查者。
  十一、未与被告以最后陈述之机会者。
  十二、除本法有特别规定外,已受请求之事项未予判决,或未受请求之事项予以判决者。
  十三、未经参与审理之法官参与判决者。
  十四、判决不载理由或所载理由矛盾者。
第三百八十条   (上诉三审之限制-
上诉理由 )除前条情形外,诉讼程序虽系违背法令而显然于判决无影响者,不得为上诉之理由。

您的意思是否意指:
法官违反§95条的告知义务,
系属§378"判决不适用法则或适用不当者"之违背法令情形,
(我想应该不是379的情形吧)
然后,
针对违反告知义务,所造成被告法益侵犯程度及对判决影响的程度,
再以§380判断是否得上诉。

请问,是这样子吗? 表情


流水无情,落花成冢;
准备国考这条路,好像单恋......
我们不断的付出,却不知何时能修成正果。

尽管,如今结出的苹果尚甚青涩,总是一份收获。
启程往下一个里程碑迈进!加油~~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2 22:28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其实379-14款各款中.是为判决违背法令抑或程序违背法令.要看整张判决书
是不是要从作...
再者:法官违反§95条的告知义务是->系属§378"违背法令情形而构成判决违
背法令或其程序违背法令所言~~虽然378.仅道明判决不适用法则或适用不当
者.其实质系为实体法是适用与程序法上适用.有不适法即不当之情形出现....
是故违背程序上95条之告知义务.亦为"适用不当者"乃应予适用而不适用.或应
不适用迳而适用云云~~~

其实判决违背法令.大其题是377再去区分为378适用实体法上与程序法上:
379绝对程序违背与380相对程序违背...违背刑诉95条告知义务在379绝对
程序违背法令上之14款中找不到.所以在380中针对适用法则以为构成上诉
三审或非常上诉之事由~~

------->以上仅为敝人之见解 表情 (已更正388->380=.=")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12-04 19:03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2 23:14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相关判决违背法令资料

91年第7次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九条第六款规定:「除有特别规定外,被告未于审
判期日到庭而迳行审判者。」第七款规定:「依本法应用辩护人之案件或
已经指定辩护人之案件,辩护人未经到庭辩护而迳行审判者。」其判决当
然违背法令。在通常上诉程序,当然得为上诉第三审之理由。在非常上诉
程序,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一条所谓「案件之审判系违背法令」,包括
原判决违背法令及诉讼程序违背法令,
后者系指判决本身以外之诉讼程序
违背程序法之规定,与前者在实际上时相牵连。非常上诉审就个案之具体
情形审查
,如认其判决前之诉讼程序违背上开第六、七款之规定,致有依
法不应为判决而为判决之违误,显然于判决有影响者,该项确定判决,即
属判决违背法令。本院二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刑庭庭推总会议关于非常上
诉案件之总决议案中决议六及四十一年台非字第四七号判例、四十四年台
非字第五四号判例,与本决议意旨不符部分,不再参考、援用。

释字181

按刑事诉讼为确定国家具体刑罚权之程序,以发见真实,使刑罚权得以正确
行使为宗旨。非常上诉,乃对审判违背法令之确定判决予以救济之方法。所
谓审判违背法令,可分为判决违法诉讼程序违法,在诉讼法上各有其处理
方式;前者为兼顾被告之利益,得将原判决撤销另行判决,具有实质上之效
后者则仅撤销其程序而已。惟二者理论上虽可分立,实际上时相牵连,
故依法应于审判期日调查之证据,未予调查,致适用法令违误,而显然于判
决之结果有影响者,倘不予以救济,则无以维持国家刑罚权之正确行使,该
项确定之判决即属判决违背法令,非仅诉讼程序违背法令,应有刑事诉讼法
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之适用。

所以出现379绝对程序违背法令抑或378.都是属于377判决违背法令之规范
得以91-7刑议具体各案审查.系为释字181所云之判决违背法令亦或诉讼程序
违法法令.各有解决之道~~~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2 23:32 |
hisoka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5 鲜花 x1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所以说...
上诉第三审是类推非常上诉的解释....
分成判决违法与诉讼程序违法吗?


流水无情,落花成冢;
准备国考这条路,好像单恋......
我们不断的付出,却不知何时能修成正果。

尽管,如今结出的苹果尚甚青涩,总是一份收获。
启程往下一个里程碑迈进!加油~~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09-12-04 14:21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hisoka 于 2009-12-04 14:2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表情 所以说...
上诉第三审是类推非常上诉的解释....
分成判决违法与诉讼程序违法吗?


也不是类推因为上诉三审.有一般声明不服与特别声明不服(非常上诉)
都有可能会有进入三审的机会(也因为他叫法律审.仅观察法律适用)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4 18:3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21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