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03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azy106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5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已解] 法緒選擇題:法律解釋的方法之間,是否有優先順序?
由於懶得打字,請各位朋友看圖。
答案是C,就毋庸討論了,我想討論的是A選項。我的看法是,我認為課文說的並沒有錯,雖然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lazy106在2009-11-30 08:0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1-27 23:59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法律是依條文規定,其解釋和適用是依文義為基礎,在此基礎下再去論理,論理之後,如有漏洞,則補之.所以有順序.
例如,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請求生父被撞死亡,向加害人之194的非財產上損失?
民法194只談到子女,此一子女是否僅指親屬編的婚生子女?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8 07:51 |
lazy106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5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柏檜大說的沒錯,我也覺得應該要有順序。
既然我的理解沒錯,就代表是題目出的有問題了。
怪的是,這題居然沒有事後送分,難道當年考試的人都沒有人覺得有爭議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1-28 12:45 |
davidd408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法律是『現實社會生活』的規範,所以法律的解釋會隨著『社會生活現況』而調整。

在法律的解釋上,必以文理解釋為出發,再以論理解釋依『社會生活現況』來調整,但解釋的範圍不能完全『超出』文理解釋的最大範圍,否則要以修法來因應『社會生活現況』。

文理解釋就像字典裡的解釋,是一成不變的,但可以透過論理解釋再加上其他因應現況的『解釋說明』上去,所以順序上是很難去定先後的,因為新加上的解釋說明與原有的解釋說明可能會不一樣,在適用上也會依條文而做選擇上的變化。

舉例來說:

一樓大大提及的『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請求生父被撞死亡,向加害人之194的非財產上損失?民法194只談到子女,此一子女是否僅指親屬編的婚生子女?』

在文理解釋上民法194條的『子女』是不包括非婚生子女的,但是本條文的『現實社會生活』目的是要填補『子女』因失去生父所遭受的非財產上的損失(如感情上的悲痛),非婚生子女亦有相同的損失,所以實務上承認非婚生子女在民法194條亦有相同的『子女』地位,可據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但是此一民法194條的『子女』的論理解釋,僅在此依『社會生活現況』而適用於非婚生子女;此一論理解釋雖已加入現行『子女』的文義解釋之中,但是並不適用於其他民法親屬篇的條文上(或可說目前『社會生活現況』僅僅調整民法194條之子女文義範圍),不能將此解釋認定為已適用所有『現實社會生活』的『文理解釋』。

所以結論是: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是沒有絕對的順序。


以上個人淺見,請參考!!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09-11-30 09:32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當然這個順序指的是解釋上的步驟方法之 表情 先後,
或指適用的優先?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30 10:07 |
fornaz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文理解釋」等於「文義解釋」嗎??

小的是認為解釋方法中,
確實是「文義解釋」第一優先適用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1 19:36 |
lazy106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5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在下只能說,本題實在有爭議......
雖然說解釋的順序並沒有絕對
但總是先要有個原則(有順序),才會有個例外(不必一定強要順序)

P.S.「文理解釋」等於「文義解釋」嗎??
應該是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2-06 00:2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08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