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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09-11-28 07:51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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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依條文規定,其解釋和適用是依文義為基礎,在此基礎下再去論理,論理之後,如有漏洞,則補之.所以有順序.
例如,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請求生父被撞死亡,向加害人之194的非財產上損失? 民法194只談到子女,此一子女是否僅指親屬編的婚生子女?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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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zy106
2009-11-28 12:45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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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檜大說的沒錯,我也覺得應該要有順序。
既然我的理解沒錯,就代表是題目出的有問題了。 怪的是,這題居然沒有事後送分,難道當年考試的人都沒有人覺得有爭議嗎^^"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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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d4081
2009-11-30 09:32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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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現實社會生活』的規範,所以法律的解釋會隨著『社會生活現況』而調整。
在法律的解釋上,必以文理解釋為出發,再以論理解釋依『社會生活現況』來調整,但解釋的範圍不能完全『超出』文理解釋的最大範圍,否則要以修法來因應『社會生活現況』。 文理解釋就像字典裡的解釋,是一成不變的,但可以透過論理解釋再加上其他因應現況的『解釋說明』上去,所以順序上是很難去定先後的,因為新加上的解釋說明與原有的解釋說明可能會不一樣,在適用上也會依條文而做選擇上的變化。 舉例來說: 一樓大大提及的『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請求生父被撞死亡,向加害人之194的非財產上損失?民法194只談到子女,此一子女是否僅指親屬編的婚生子女?』 在文理解釋上民法194條的『子女』是不包括非婚生子女的,但是本條文的『現實社會生活』目的是要填補『子女』因失去生父所遭受的非財產上的損失(如感情上的悲痛),非婚生子女亦有相同的損失,所以實務上承認非婚生子女在民法194條亦有相同的『子女』地位,可據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但是此一民法194條的『子女』的論理解釋,僅在此依『社會生活現況』而適用於非婚生子女;此一論理解釋雖已加入現行『子女』的文義解釋之中,但是並不適用於其他民法親屬篇的條文上(或可說目前『社會生活現況』僅僅調整民法194條之子女文義範圍),不能將此解釋認定為已適用所有『現實社會生活』的『文理解釋』。 所以結論是: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是沒有絕對的順序。 以上個人淺見,請參考!!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