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2297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3   4   5  下頁 >>(共 5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1-26 21:0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實偏離常軌因果關係和因果關係中斷及超越,重點在於B行為,是否是因為A行為所產生
所以我想如果沒有B行為,A應該"可能"發生C

其實小弟也不知道!等我有空聽完後,再傳訊息給您表情

如果偏離常軌因果關係(真拗口)中,A行為可以獨立導致C結果
那麼......就跟累積因果關係不同了。
畢竟,累積因果關係的重點在於累積
A+B→C ,A─/→C 、B─/→c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6 21:40 |
8G9119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49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茲對5樓Q大,提出個人疑惑。
甲乙不謀而同各下之1CC的毒,均不足以致命,焉能論以甲乙都是既遂~
不是罪疑宜輕嗎?
例如不相識之甲乙同時對丙開槍,事後法醫檢驗身死之丙,只發現1顆子彈
不是都該對甲乙論以殺人未遂嗎?
以上為個人胡言亂語,別介意。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1-26 21:46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8G9119 於 2009-11-26 21:4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茲對5樓Q大,提出個人疑惑。
甲乙不謀而同各下之1CC的毒,均不足以致命,焉能論以甲乙都是既遂~
不是罪疑宜輕嗎?
例如不相識之甲乙同時對丙開槍,事後法醫檢驗身死之丙,只發現1顆子彈
不是都該對甲乙論以殺人未遂嗎?
以上為個人胡言亂語,別介意。 表情  


因為適用理論是條件論的累積因果

所以題目會變成:甲乙各行為根本無法既遂之下.在偶發事件中結合在同一個
丙身上才使得結果之發生時稱之累積因果.此時法律上之效果->兩人都是既遂
犯(這是條件論說的)
---->以上僅為傳聞證據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6 21:57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以上為個人胡言亂語,別介意。  [/quote]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1-26 21:40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如果偏離常軌因果關係(真拗口)中,A行為可以獨立導致C結果
那麼......就跟累積因果關係不同了。
畢竟,累積因果關係的重點在於累積
A+B→C ,A─/→C 、B─/→c

所以我才覺得有疑問
但是如果說累積包含偏離,這我還覺得可以接受
但偏離並不完全是累積
因為偏離A有條件因果(剛偷改) 
而累積A卻有條件因果,如q大所言

其實這老師所說的,我是第一次聽到,所以我才會覺得有點疑問,
但經各位大大的提醒,我有點懂,但不知如何表逹
表情  
結論兩者的關係,結果C皆是A+B所造成的(自己亂編的)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09-11-27 17:53重新編輯 ]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1-26 22:02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8G9119 於 2009-11-26 21:46 發表的: 到引言文
茲對5樓Q大,提出個人疑惑。
甲乙不謀而同各下之1CC的毒,均不足以致命,焉能論以甲乙都是既遂~
不是罪疑宜輕嗎?
例如不相識之甲乙同時對丙開槍,事後法醫檢驗身死之丙,只發現1顆子彈
不是都該對甲乙論以殺人未遂嗎?
以上為個人胡言亂語,別介意。  
Q大所說的是有條件因果,而無相當因果

今天聽到的,所以記憶猶新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1-26 22:04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8G9119 於 2009-11-26 21:4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茲對5樓Q大,提出個人疑惑。
甲乙不謀而同各下之1CC的毒,均不足以致命,焉能論以甲乙都是既遂~
不是罪疑宜輕嗎?
例如不相識之甲乙同時對丙開槍,事後法醫檢驗身死之丙,只發現1顆子彈
不是都該對甲乙論以殺人未遂嗎?
以上為個人胡言亂語,別介意。 表情 


敝人以為,兩者非相同的東西:

兩顆彈只中一顆,惟無法認定是誰甲抑或是乙的子彈,
此時因事實不明,依罪疑惟輕各論未遂。

而下毒是多數條件併合才導致結果發生。
--------------以上回8G大,以下回Q大------------------
甲、乙個別下1CC之毒,加起來2CC正好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結果。
如果放在條件理論,無論是甲或乙下的行為均不可想像其不存在,所以具因果關係。
刑法乃個人罰法,而非連坐罰法,甲、乙各別之藥量均不足以致死,焉能併合後均要甲、乙負以既遂刑責?
(上一行黑體字是瞎掰的,如有與任何書雷同,純屬巧合。)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09-11-26 22:35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6 22:16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兩人各打一槍,被害人身上只有一個彈孔.找不到子彈.才能用罪疑唯輕.兩個都未遂.
若找到子彈,又有槍枝,此對彈道,可知誰打中的.一個即遂,一個未遂.
.........
殺人未死,救護車上送醫車禍死...偏離因果?
應不算,依通常一般常理,救護車來了,不必然會車禍,(無相當因果),所以行為人對被害人的死為因果中斷.算是車禍的事.不能算偏離因果.也算是超越因果.
.........
偏離因果是計劃中的和實際進行的不一樣因果歷程,但都可以算是行為人惹起的(都有原因力)(推人下水,意圖淹死,卻是被大鳥叨走或撞到石頭而死).
這和累積因果不同(兩個分開,都無原因力).(罪疑唯輕)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6 22:40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各位大大的解惑!表情
小弟聽過3位老師所教的刑法
其實各有不同見解

所以考生真的好可憐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1-26 22:44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26 22:4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兩人各打一槍,被害人身上只有一個彈孔.找不到子彈.才能用罪疑唯輕.兩個都未遂.
若找到子彈,又有槍枝,此對彈道,可知誰打中的.一個即遂,一個未遂.
.........
殺人未死,救護車上送醫車禍死...偏離因果?
應不算,依通常一般常理,救護車來了,不必然會車禍,(無相當因果),所以行為人對被害人的死為因果中斷.算是車禍的事.不能算偏離因果.也算是超越因果.
.........
偏離因果是計劃中的和實際進行的不一樣因果歷程,但都可以算是行為人惹起的(都有原因力)(推人下水,意圖淹死,卻是被大鳥叨走或撞到石頭而死).
這和累積因果不同(兩個分開,都無原因力).(罪疑唯輕)


敝人還是堅持,累積因果之所以不論以既遂並非是罪疑唯輕。
罪疑唯輕是指事實不明
用子彈的案例來講,就是不知道打死丙的子彈是誰發射的

而累積因果,是指複數條件累積導致結果之發生,而各條件單獨運作之下均不足以導致結果之發生,所以成立未遂。
也就是說,並不是不知道是甲毒死丙,或是乙毒死丙(非事實不明)
而是甲、乙兩人個別根本不可能毒死丙。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6 22:54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累積因果,即然分開無原因力,則非事實不明,而是無致死原因力.(依此同意冰大見解)
不過,換個角度,若不是再加上那個一半,也不會死的,豈不又都有原因力了.這筆帳算誰的?都算好了.那誰先誰後,來個接力,後面那一個才是真凶,前面那一個是不能犯(重大無知的手段不能,認為只要5克致命,卻不會致命),後面那個也是重大無知,只是客觀上在後面,所以算他的帳?合理嗎?(算不清楚了,也不能放人),所以來個罪疑唯輕,論未遂.(但依案例是不能犯)(接力下毒案)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6 23:09 |

<< 上頁  1   2   3   4   5  下頁 >>(共 5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598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