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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2009-11-26 14:58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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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謂偏離常軌因果關係 2,何謂累積因果關係 3,兩者有何差別 因為有老師說兩者是一樣的, 是這樣嗎? 解答: 1,偏離是累積的一種 2.同為A條件+B條件=C結果 3.偏離亦是因果歷程錯誤的一種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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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09-11-26 16:21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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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1-26 14:58 發表的 因果關係的疑問: 1.偏離常軌的因果關係是指.......(我不會講,理論請其他大大說明,我直接舉例好了) 芭樂例子:某甲將某乙從山崖推下海,惟乙在掉入海的途中被鴻鵠叼走了。 2.累積因果關係是指各別條件單獨存在不足以導致結果之發生。 某甲欲殺乙,在乙的飲水下了1cc毒藥,某丙也欲殺乙,也在飲水下了1cc毒藥。乙喝了水之後死翹翹了。事後認定,2cc的毒藥剛好足夠致人於死。 3.兩者一樣嗎? 就結果來講,兩者都不用擔上殺人既遂之責。 ...嗯 其實講得不是很好......參考參考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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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09-11-26 17:00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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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因果:範圍較大
累積因果:具體明確,但包含於異常因果. 以競合的大包小來看,有累積因果,一定有異常因果(只要和計劃的因果不同即算) ...... 是人小鳥大,或鳥很大,但能叼走乙?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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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09-11-26 19:19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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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1-26 18:55 發表的 : 累積因果關係中,兩個條件各自無法獨立造成結果之發生。 所以是A + B = C 偏離常軌因果關係→可以解釋成被超越的風險抑或是因果關係中斷。 是指A 被 B 取代,也就是說 A 有可能單獨導致 C 的結果,惟B 更快速地造成 C 的結果。 所以管見以為,結論相同,但是中間過程不同......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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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09-11-26 19:41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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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1-26 14:58 發表的 因果關係的疑問: 1.的部分.適用在因果歷程錯誤裡面 2.是用條件論修正理論裡面.EX.有一種毒藥.需要2CC在足以致命 甲乙互不熟識.但有個共同得仇家A.甲乙分別以殺人之犯意.各別放 置1CC的毒.最後造成A的死亡.是因為甲乙不謀而同各下1CC的毒 斷成足以致命的2CC.此時在條件論裡稱為"累積因果".就是有數行 為才能達到結果之發生!且皆為發生既遂原因.所以甲乙都是既遂~ 3.差別.一個是錯誤理論.一個是條件理論 ------->以上僅為敝人之見解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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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2009-11-26 20:41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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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1-26 19:19 發表的: 冰大!您說的偏離常軌因果關係→可以解釋成被超越的風險抑或是因果關係中斷。 那位老師說這兩者是不一樣的 偏離常軌因果關係=,是因為有A行為才有B行為,即A和B有相關,所以A+B=C 因果關係中斷及超越=A和B行為是不相關,亦指B可以單獨出現,也就是B行為的出現並非是因為有A行為 至於q大因果歷程錯誤是否為偏離常軌因果關係,(我尚未聽到那個階段)所以我無法確定,如果依另一個老師的見解 這三個皆不同 以上都是聽不同老師說的!(但不是老周說的喔)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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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G9119
2009-11-26 21:46 |
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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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對5樓Q大,提出個人疑惑。
甲乙不謀而同各下之1CC的毒,均不足以致命,焉能論以甲乙都是既遂~ 不是罪疑宜輕嗎? 例如不相識之甲乙同時對丙開槍,事後法醫檢驗身死之丙,只發現1顆子彈 不是都該對甲乙論以殺人未遂嗎? 以上為個人胡言亂語,別介意。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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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2009-11-26 22:02 |
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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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個人胡言亂語,別介意。 [/quote]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1-26 21:40 發表的: 所以我才覺得有疑問 但是如果說累積包含偏離,這我還覺得可以接受 但偏離並不完全是累積 因為偏離A有條件因果(剛偷改) 而累積A卻有條件因果,如q大所言 其實這老師所說的,我是第一次聽到,所以我才會覺得有點疑問, 但經各位大大的提醒,我有點懂,但不知如何表逹 結論兩者的關係,結果C皆是A+B所造成的(自己亂編的)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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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09-11-26 22:16 |
1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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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8G9119 於 2009-11-26 21:46 發表的 : 敝人以為,兩者非相同的東西: 兩顆彈只中一顆,惟無法認定是誰甲抑或是乙的子彈, 此時因事實不明,依罪疑惟輕各論未遂。 而下毒是多數條件併合才導致結果發生。 --------------以上回8G大,以下回Q大------------------ 甲、乙個別下1CC之毒,加起來2CC正好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結果。 如果放在條件理論,無論是甲或乙下的行為均不可想像其不存在,所以具因果關係。 惟刑法乃個人罰法,而非連坐罰法,甲、乙各別之藥量均不足以致死,焉能併合後均要甲、乙負以既遂刑責? (上一行黑體字是瞎掰的,如有與任何書雷同,純屬巧合。)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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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09-11-26 22:40 |
1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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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各打一槍,被害人身上只有一個彈孔.找不到子彈.才能用罪疑唯輕.兩個都未遂.
若找到子彈,又有槍枝,此對彈道,可知誰打中的.一個即遂,一個未遂. ......... 殺人未死,救護車上送醫車禍死...偏離因果? 應不算,依通常一般常理,救護車來了,不必然會車禍,(無相當因果),所以行為人對被害人的死為因果中斷.算是車禍的事.不能算偏離因果.也算是超越因果. ......... 偏離因果是計劃中的和實際進行的不一樣因果歷程,但都可以算是行為人惹起的(都有原因力)(推人下水,意圖淹死,卻是被大鳥叨走或撞到石頭而死). 這和累積因果不同(兩個分開,都無原因力).(罪疑唯輕)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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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09-11-26 22:54 |
1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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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26 22:40 發表的 : 敝人還是堅持,累積因果之所以不論以既遂並非是罪疑唯輕。 罪疑唯輕是指事實不明, 用子彈的案例來講,就是不知道打死丙的子彈是誰發射的。 而累積因果,是指複數條件累積導致結果之發生,而各條件單獨運作之下均不足以導致結果之發生,所以成立未遂。 也就是說,並不是不知道是甲毒死丙,或是乙毒死丙(非事實不明) 而是甲、乙兩人個別根本不可能毒死丙。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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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09-11-26 23:09 |
1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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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因果,即然分開無原因力,則非事實不明,而是無致死原因力.(依此同意冰大見解)
不過,換個角度,若不是再加上那個一半,也不會死的,豈不又都有原因力了.這筆帳算誰的?都算好了.那誰先誰後,來個接力,後面那一個才是真凶,前面那一個是不能犯(重大無知的手段不能,認為只要5克致命,卻不會致命),後面那個也是重大無知,只是客觀上在後面,所以算他的帳?合理嗎?(算不清楚了,也不能放人),所以來個罪疑唯輕,論未遂.(但依案例是不能犯)(接力下毒案)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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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2009-11-26 23:15 |
2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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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26 23:09 發表的 : 假設10cc致命,甲、乙只各放5cc, 其實也不能算是重大無知啦!若非事後法醫認定5cc不足以致命,一般人會認為5cc毒不死人嗎?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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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09-11-26 23:21 |
2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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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不知道多少毒會致命.(除非專家),同意此一般社會通念.所以大家都算重大無知?
古代多數人認為神力可以....,所以全部重大無知.或是都應算有罪?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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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G9119
2009-11-26 23:42 |
2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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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16樓柏大對各爭點的精闢說明。
不過有關累積因果。 管見以為冰咖啡+1 因為題目早已說明 某甲欲殺乙,在乙的飲水下了1cc毒藥,某丙也欲殺乙,也在飲水下了1cc毒藥。乙喝了水之後死翹翹了。事後認定,2cc的毒藥剛好足夠致人於死。 而不質疑命題,1向是個人解題的罪刑法定主義。 另外扯到重大無知,似乎離題了。 以上為敝人的胡言亂語,別介意。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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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09-11-27 00:06 |
2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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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已經出現既遂之情形.就不會在探討"不能未遂"了....再者.用正常適用
先行通說(相當因果)或是客觀歸責來講.是因為因果(結果)歸責之對象無 法確定之下.才依法理罪疑唯輕.討論各負未遂犯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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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2009-11-27 07:33 |
2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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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故意作為犯審查順序:
1客觀:結果出現...,有著手,但因果關係(?),可歸責(?) 2主觀:故意 .......... 在未遂犯理論中,只要客觀TB中有一個沒有符合,就不能算即遂.因果關係未能符合,也算未遂的. 故有不能犯(客觀具體危險說,或重大無知說)的討論.(不能只看說犯罪結果未出現,才論未遂) ............... 兩人兩槍殺1人,僅一中彈,找不到子彈比對誰殺的. 則事實不明,罪疑唯輕,指何項唯輕? 1死亡結果有確定 2因果關係?(指此項唯輕)(算有著手,而因果關係不能確定. 3主觀,有確定 進入未遂犯審查程序. 但因為槍的方法,左右看都有危險性,不是不能未遂. ........... 2人不約而同接力下毒案,各僅一半,以為會有效. 1結果:人死了 2因果關係: 2.1分開不致命,都無因果關係 2.2合起來會致命,都有條件因果,但客觀可歸責? 2.3著手如何確定?誰的毒才是失去控制的風險? 就算查明時間先後,也可以說,無前者,即無後者之責任歸屬.(所以就不明了)(算事實不明,對死亡的客觀歸責不明) 3主觀:故意明確 ... 進入故意未遂犯審查 1客觀上:結果未出現(因為少了一個客觀歸責) 2有處罰規定:有的 3著手:可以認定 4主觀: ... 但因為只下一半的毒,而誤會會死,還是有其危險性(具體危險說),又並非重大無知(根本沒有危險的符殺人或刀揮空氣),故非不能犯.(這一部分,在認知上,因為已將之評價在客觀歸責不明)(另一說,如前說,以為只下一半的毒,會死的,但根本不會死)(能算有危險嗎?)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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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淡風清
2009-11-27 10:32 |
2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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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大大們的分析才發現
原來小女知道這兩種是啥東西了,只是名稱好像不一樣 大大說的偏離常軌因果是不是有老師說"偏離重要說"? 累積因果是不是老周書上寫的"併合的因果性"? 哈哈~好像跟大大們現在討論的差了十萬八千里了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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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淡風清
2009-11-28 11:34 |
2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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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周的說,併合的因果是指單一行為並不會造成結果的發生,但多數行為併合時,就會造成結果的產生。
就像大大舉的例子,甲乙兩人各在a的水中下毒,一人5cc,5cc不會造成死亡,但是10cc就會出人命,所以甲乙兩人還是各論既遂。 偏離重要說我是聽強哥說的比較清楚,意思是說結果的發生太誇張的話,行為人未遂,反之既遂。 例如,颱風夜,甲殺乙,乙躲到窗邊,在甲要下手之際,乙打開窗戶要叫求命,就在這個時候,乙被雷擊中,掛點。 颱風夜,甲殺乙,乙在屋內亂跑,兩人上演你追我跑戲碼,一個不小心,乙撞到玻璃,掛點。 應該是這樣啦,如有錯誤還請大大指正^^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