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關係的疑問

Home Home
<< 1 2 >>
跳頁: (共 2 頁)
引用 | 編輯 lai0913
2009-11-26 14:58
樓主
推文 x0
 1,何謂偏離常軌因果關係
2,何謂累積因果關係
3,兩者有何差別

因為有老師說兩者是一樣的,
是這樣嗎?

解答:
1,偏離是累積的一種
2.同為A條件+B條件=C結果

3.偏離亦是因果歷程錯誤的一種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09-11-26 16:21
1樓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1-26 14:58 發表的 因果關係的疑問: 到引言文
 1,何謂偏離常軌因果關係
2,何謂累積因果關係
3,兩者有何差別

因為有老師說兩者是一樣的,表情
是這樣嗎?

1.偏離常軌的因果關係是指.......(我不會講,理論請其他大大說明,我直接舉例好了表情)
芭樂例子:某甲將某乙從山崖推下海,惟乙在掉入海的途中被鴻鵠叼走了。
2.累積因果關係是指各別條件單獨存在不足以導致結果之發生。
某甲欲殺乙,在乙的飲水下了1cc毒藥,某丙也欲殺乙,也在飲水下了1cc毒藥。乙喝了水之後死翹翹了。事後認定,2cc的毒藥剛好足夠致人於死。
3.兩者一樣嗎? 就結果來講,兩者都不用擔上殺人既遂之責。



表情...嗯 其實講得不是很好......參考參考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09-11-26 17:00
2樓
  
異常因果:範圍較大
累積因果:具體明確,但包含於異常因果.
以競合的大包小來看,有累積因果,一定有異常因果(只要和計劃的因果不同即算)
......
是人小鳥大,或鳥很大,但能叼走乙? 表情

獻花 x2
引用 | 編輯 lai0913
2009-11-26 18:55
3樓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1-26 14:58 發表的: 到引言文
 1,何謂偏離常軌因果關係
2,何謂累積因果關係
3,兩者有何差別

因為有老師說兩者是一樣的,
是這樣嗎?
1,何謂偏離常軌因果關係:甲殺乙致重傷(A行為),乙坐救護車救醫時,卻發生車禍(B行為),乙死亡(C結果)

2,何謂累積因果關係:甲欲殺乙,在乙的飲水下了1cc毒藥(A行為),某丙也欲殺乙,也在飲水下了1cc毒藥(B行為)。乙喝了水之後死翹翹了(C結果)

老師說兩者是一樣的,會不會兩者都是A+B=C呀!
是這個意思嗎?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09-11-26 19:19
4樓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1-26 18:5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何謂偏離常軌因果關係:甲殺乙致重傷(A行為),乙坐救護車救醫時,卻發生車禍(B行為),乙死亡(C結果)

2,何謂累積因果關係:甲欲殺乙,在乙的飲水下了1cc毒藥(A行為),某丙也欲殺乙,也在飲水下了1cc毒藥(B行為)。乙喝了水之後死翹翹了(C結果)

老師說兩者是一樣的,會不會兩者都是A+B=C呀!
是這個意思嗎?


累積因果關係中,兩個條件各自無法獨立造成結果之發生
所以是A + B = C
偏離常軌因果關係→可以解釋成被超越的風險抑或是因果關係中斷。
是指A 被 B 取代,也就是說 A 有可能單獨導致 C 的結果,惟B 更快速地造成 C 的結果。

所以管見以為,結論相同,但是中間過程不同......表情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09-11-26 19:41
5樓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1-26 14:58 發表的 因果關係的疑問: 到引言文
 1,何謂偏離常軌因果關係
2,何謂累積因果關係
3,兩者有何差別

因為有老師說兩者是一樣的,表情
是這樣嗎?


1.的部分.適用在因果歷程錯誤裡面

2.是用條件論修正理論裡面.EX.有一種毒藥.需要2CC在足以致命
甲乙互不熟識.但有個共同得仇家A.甲乙分別以殺人之犯意.各別放
置1CC的毒.最後造成A的死亡.是因為甲乙不謀而同各下1CC的毒
斷成足以致命的2CC.此時在條件論裡稱為"累積因果".就是有數行
為才能達到結果之發生!且皆為發生既遂原因.所以甲乙都是既遂~

3.差別.一個是錯誤理論.一個是條件理論
------->以上僅為敝人之見解表情

獻花 x3
引用 | 編輯 lai0913
2009-11-26 20:41
6樓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1-26 19:19 發表的: 到引言文



累積因果關係中,兩個條件各自無法獨立造成結果之發生
所以是A + B = C
偏離常軌因果關係→可以解釋成被超越的風險抑或是因果關係中斷。
是指A 被 B 取代,也就是說 A 有可能單獨導致 C 的結果,惟B 更快速地造成 C 的結果。

所以管見以為,結論相同,但是中間過程不同......


冰大!您說的偏離常軌因果關係→可以解釋成被超越的風險抑或是因果關係中斷。
那位老師說這兩者是不一樣的
偏離常軌因果關係=,是因為有A行為才有B行為,即A和B有相關,所以A+B=C
因果關係中斷及超越=A和B行為是不相關,亦指B可以單獨出現,也就是B行為的出現並非是因為有A行為
至於q大因果歷程錯誤是否為偏離常軌因果關係,(我尚未聽到那個階段)所以我無法確定,如果依另一個老師的見解
這三個皆不同
以上都是聽不同老師說的!(但不是老周說的喔)表情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09-11-26 20:45
7樓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1-26 20:4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冰大!您說的偏離常軌因果關係→可以解釋成被超越的風險抑或是因果關係中斷。
那位老師說這兩者是不一樣的
偏離常軌因果關係=,是因為有A行為才有B行為,即A和B有相關,所以A+B=C
因果關係中斷及超越=A和B行為是不相關,亦指B可以單獨出現,也就是B行為的出現並非是因為有A行為
至於q大因果歷程錯誤是否為偏離常軌因果關係,(我尚未聽到那個階段)所以我無法確定,如果依另一個老師的見解
這三個皆不同
以上都是聽不同老師說的!(但不是老周說的喔)表情



我比較好奇的是,所謂的偏離常軌因果關係 A 可以 直接導致 C 之發生 嗎?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lai0913
2009-11-26 21:06
8樓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1-26 20:45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我比較好奇的是,所謂的偏離常軌因果關係 A 可以 直接導致 C 之發生 嗎?
其實偏離常軌因果關係和因果關係中斷及超越,重點在於B行為,是否是因為A行為所產生
所以我想如果沒有B行為,A應該"可能"發生C

其實小弟也不知道!等我有空聽完後,再傳訊息給您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09-11-26 21:15
9樓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1-26 21:0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實偏離常軌因果關係和因果關係中斷及超越,重點在於B行為,是否是因為A行為所產生
所以我想如果沒有B行為,A應該"可能"發生C

其實小弟也不知道!等我有空聽完後,再傳訊息給您表情


A行為是會成立C結果.但是原因是B行為已風險提升至實害
槍走A的功勞的...用賽開的例子
EX.AB二人各從高雄開車到台北.甲用時速80.乙用時速100在同一條高
速公路上.雖然B比A出發得晚.但B比A提早抵達...所以B是WINNER(既遂)
A是未遂.因為...A在未遂上.B已經抵達了既遂~~~~
-------->PS:希望這舉例不會太瞎表情

獻花 x2
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09-11-26 21:40
10樓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1-26 21:0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實偏離常軌因果關係和因果關係中斷及超越,重點在於B行為,是否是因為A行為所產生
所以我想如果沒有B行為,A應該"可能"發生C

其實小弟也不知道!等我有空聽完後,再傳訊息給您表情

如果偏離常軌因果關係(真拗口)中,A行為可以獨立導致C結果
那麼......就跟累積因果關係不同了。
畢竟,累積因果關係的重點在於累積
A+B→C ,A─/→C 、B─/→c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8G9119
2009-11-26 21:46
11樓
  
茲對5樓Q大,提出個人疑惑。
甲乙不謀而同各下之1CC的毒,均不足以致命,焉能論以甲乙都是既遂~
不是罪疑宜輕嗎?
例如不相識之甲乙同時對丙開槍,事後法醫檢驗身死之丙,只發現1顆子彈
不是都該對甲乙論以殺人未遂嗎?
以上為個人胡言亂語,別介意。 表情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09-11-26 21:57
12樓
  
下面是引用 8G9119 於 2009-11-26 21:4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茲對5樓Q大,提出個人疑惑。
甲乙不謀而同各下之1CC的毒,均不足以致命,焉能論以甲乙都是既遂~
不是罪疑宜輕嗎?
例如不相識之甲乙同時對丙開槍,事後法醫檢驗身死之丙,只發現1顆子彈
不是都該對甲乙論以殺人未遂嗎?
以上為個人胡言亂語,別介意。 表情  


因為適用理論是條件論的累積因果

所以題目會變成:甲乙各行為根本無法既遂之下.在偶發事件中結合在同一個
丙身上才使得結果之發生時稱之累積因果.此時法律上之效果->兩人都是既遂
犯(這是條件論說的)
---->以上僅為傳聞證據表情

獻花 x2
引用 | 編輯 lai0913
2009-11-26 22:02
13樓
  
[以上為個人胡言亂語,別介意。  [/quote]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1-26 21:40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如果偏離常軌因果關係(真拗口)中,A行為可以獨立導致C結果
那麼......就跟累積因果關係不同了。
畢竟,累積因果關係的重點在於累積
A+B→C ,A─/→C 、B─/→c

所以我才覺得有疑問
但是如果說累積包含偏離,這我還覺得可以接受
但偏離並不完全是累積
因為偏離A有條件因果(剛偷改) 
而累積A卻有條件因果,如q大所言

其實這老師所說的,我是第一次聽到,所以我才會覺得有點疑問,
但經各位大大的提醒,我有點懂,但不知如何表逹
表情  
結論兩者的關係,結果C皆是A+B所造成的(自己亂編的)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lai0913
2009-11-26 22:04
14樓
  
下面是引用 8G9119 於 2009-11-26 21:46 發表的: 到引言文
茲對5樓Q大,提出個人疑惑。
甲乙不謀而同各下之1CC的毒,均不足以致命,焉能論以甲乙都是既遂~
不是罪疑宜輕嗎?
例如不相識之甲乙同時對丙開槍,事後法醫檢驗身死之丙,只發現1顆子彈
不是都該對甲乙論以殺人未遂嗎?
以上為個人胡言亂語,別介意。  
Q大所說的是有條件因果,而無相當因果

今天聽到的,所以記憶猶新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09-11-26 22:16
15樓
  
下面是引用 8G9119 於 2009-11-26 21:4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茲對5樓Q大,提出個人疑惑。
甲乙不謀而同各下之1CC的毒,均不足以致命,焉能論以甲乙都是既遂~
不是罪疑宜輕嗎?
例如不相識之甲乙同時對丙開槍,事後法醫檢驗身死之丙,只發現1顆子彈
不是都該對甲乙論以殺人未遂嗎?
以上為個人胡言亂語,別介意。 表情 


敝人以為,兩者非相同的東西:

兩顆彈只中一顆,惟無法認定是誰甲抑或是乙的子彈,
此時因事實不明,依罪疑惟輕各論未遂。

而下毒是多數條件併合才導致結果發生。
--------------以上回8G大,以下回Q大------------------
甲、乙個別下1CC之毒,加起來2CC正好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結果。
如果放在條件理論,無論是甲或乙下的行為均不可想像其不存在,所以具因果關係。
刑法乃個人罰法,而非連坐罰法,甲、乙各別之藥量均不足以致死,焉能併合後均要甲、乙負以既遂刑責?
(上一行黑體字是瞎掰的,如有與任何書雷同,純屬巧合。)

獻花 x3
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09-11-26 22:40
16樓
  
兩人各打一槍,被害人身上只有一個彈孔.找不到子彈.才能用罪疑唯輕.兩個都未遂.
若找到子彈,又有槍枝,此對彈道,可知誰打中的.一個即遂,一個未遂.
.........
殺人未死,救護車上送醫車禍死...偏離因果?
應不算,依通常一般常理,救護車來了,不必然會車禍,(無相當因果),所以行為人對被害人的死為因果中斷.算是車禍的事.不能算偏離因果.也算是超越因果.
.........
偏離因果是計劃中的和實際進行的不一樣因果歷程,但都可以算是行為人惹起的(都有原因力)(推人下水,意圖淹死,卻是被大鳥叨走或撞到石頭而死).
這和累積因果不同(兩個分開,都無原因力).(罪疑唯輕)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lai0913
2009-11-26 22:44
17樓
  
 感謝各位大大的解惑!表情
小弟聽過3位老師所教的刑法
其實各有不同見解

所以考生真的好可憐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09-11-26 22:54
18樓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26 22:4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兩人各打一槍,被害人身上只有一個彈孔.找不到子彈.才能用罪疑唯輕.兩個都未遂.
若找到子彈,又有槍枝,此對彈道,可知誰打中的.一個即遂,一個未遂.
.........
殺人未死,救護車上送醫車禍死...偏離因果?
應不算,依通常一般常理,救護車來了,不必然會車禍,(無相當因果),所以行為人對被害人的死為因果中斷.算是車禍的事.不能算偏離因果.也算是超越因果.
.........
偏離因果是計劃中的和實際進行的不一樣因果歷程,但都可以算是行為人惹起的(都有原因力)(推人下水,意圖淹死,卻是被大鳥叨走或撞到石頭而死).
這和累積因果不同(兩個分開,都無原因力).(罪疑唯輕)


敝人還是堅持,累積因果之所以不論以既遂並非是罪疑唯輕。
罪疑唯輕是指事實不明
用子彈的案例來講,就是不知道打死丙的子彈是誰發射的

而累積因果,是指複數條件累積導致結果之發生,而各條件單獨運作之下均不足以導致結果之發生,所以成立未遂。
也就是說,並不是不知道是甲毒死丙,或是乙毒死丙(非事實不明)
而是甲、乙兩人個別根本不可能毒死丙。

獻花 x2
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09-11-26 23:09
19樓
  
累積因果,即然分開無原因力,則非事實不明,而是無致死原因力.(依此同意冰大見解)
不過,換個角度,若不是再加上那個一半,也不會死的,豈不又都有原因力了.這筆帳算誰的?都算好了.那誰先誰後,來個接力,後面那一個才是真凶,前面那一個是不能犯(重大無知的手段不能,認為只要5克致命,卻不會致命),後面那個也是重大無知,只是客觀上在後面,所以算他的帳?合理嗎?(算不清楚了,也不能放人),所以來個罪疑唯輕,論未遂.(但依案例是不能犯)(接力下毒案)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冰咖啡
2009-11-26 23:15
20樓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26 23:0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累積因果,即然分開無原因力,則非事實不明,而是無致死原因力.(依此同意冰大見解)
不過,換個角度,若不是再加上那個一半,也不會死的,豈不又都有原因力了.這筆帳算誰的?都算好了.那誰先誰後,來個接力,後面那一個才是真凶,前面那一個是不能犯(重大無知的手段不能,認為只要5克致命,卻不會致命),後面那個也是重大無知,只是客觀上在後面,所以算他的帳?合理嗎?(算不清楚了,也不能放人),所以來個罪疑唯輕,論未遂.(但依案例是不能犯)(接力下毒案)


假設10cc致命,甲、乙只各放5cc,
其實也不能算是重大無知啦!若非事後法醫認定5cc不足以致命,一般人會認為5cc毒不死人嗎?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09-11-26 23:21
21樓
  
大家都不知道多少毒會致命.(除非專家),同意此一般社會通念.所以大家都算重大無知?
古代多數人認為神力可以....,所以全部重大無知.或是都應算有罪?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8G9119
2009-11-26 23:42
22樓
  
感謝16樓柏大對各爭點的精闢說明。
不過有關累積因果。
管見以為冰咖啡+1
因為題目早已說明
某甲欲殺乙,在乙的飲水下了1cc毒藥,某丙也欲殺乙,也在飲水下了1cc毒藥。乙喝了水之後死翹翹了。事後認定,2cc的毒藥剛好足夠致人於死。

而不質疑命題,1向是個人解題的罪刑法定主義。
另外扯到重大無知,似乎離題了。
以上為敝人的胡言亂語,別介意。 表情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09-11-27 00:06
23樓
  
都已經出現既遂之情形.就不會在探討"不能未遂"了....再者.用正常適用
先行通說(相當因果)或是客觀歸責來講.是因為因果(結果)歸責之對象無
法確定之下.才依法理罪疑唯輕.討論各負未遂犯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 表情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09-11-27 07:33
24樓
  
按故意作為犯審查順序:
1客觀:結果出現...,有著手,但因果關係(?),可歸責(?)
2主觀:故意
..........
在未遂犯理論中,只要客觀TB中有一個沒有符合,就不能算即遂.因果關係未能符合,也算未遂的.
故有不能犯(客觀具體危險說,或重大無知說)的討論.(不能只看說犯罪結果未出現,才論未遂)
...............
兩人兩槍殺1人,僅一中彈,找不到子彈比對誰殺的.
則事實不明,罪疑唯輕,指何項唯輕?
1死亡結果有確定
2因果關係?(指此項唯輕)(算有著手,而因果關係不能確定.
3主觀,有確定
進入未遂犯審查程序.
但因為槍的方法,左右看都有危險性,不是不能未遂.
...........
2人不約而同接力下毒案,各僅一半,以為會有效.
1結果:人死了
2因果關係:
2.1分開不致命,都無因果關係
  2.2合起來會致命,都有條件因果,但客觀可歸責?
2.3著手如何確定?誰的毒才是失去控制的風險?
    就算查明時間先後,也可以說,無前者,即無後者之責任歸屬.(所以就不明了)(算事實不明,對死亡的客觀歸責不明)
3主觀:故意明確
...
進入故意未遂犯審查
1客觀上:結果未出現(因為少了一個客觀歸責)
2有處罰規定:有的
3著手:可以認定
4主觀:
...
但因為只下一半的毒,而誤會會死,還是有其危險性(具體危險說),又並非重大無知(根本沒有危險的符殺人或刀揮空氣),故非不能犯.(這一部分,在認知上,因為已將之評價在客觀歸責不明)(另一說,如前說,以為只下一半的毒,會死的,但根本不會死)(能算有危險嗎?)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芸淡風清
2009-11-27 10:32
25樓
  
看完大大們的分析才發現
原來小女知道這兩種是啥東西了,只是名稱好像不一樣
大大說的偏離常軌因果是不是有老師說"偏離重要說"?
累積因果是不是老周書上寫的"併合的因果性"?

哈哈~好像跟大大們現在討論的差了十萬八千里了 表情

獻花 x2
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09-11-27 11:38
26樓
  
老周如何定義?
這個偏離重要說和併合的因果說?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芸淡風清
2009-11-28 11:34
27樓
  
老周的說,併合的因果是指單一行為並不會造成結果的發生,但多數行為併合時,就會造成結果的產生。
就像大大舉的例子,甲乙兩人各在a的水中下毒,一人5cc,5cc不會造成死亡,但是10cc就會出人命,所以甲乙兩人還是各論既遂。

偏離重要說我是聽強哥說的比較清楚,意思是說結果的發生太誇張的話,行為人未遂,反之既遂。
例如,颱風夜,甲殺乙,乙躲到窗邊,在甲要下手之際,乙打開窗戶要叫求命,就在這個時候,乙被雷擊中,掛點。
    颱風夜,甲殺乙,乙在屋內亂跑,兩人上演你追我跑戲碼,一個不小心,乙撞到玻璃,掛點。

應該是這樣啦,如有錯誤還請大大指正^^ 表情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09-11-28 12:39
28樓
  
謝謝,但有沒有提推論過程?還是只是即未遂結論.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lai0913
2009-11-28 13:17
29樓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28 12:39 發表的: 到引言文
謝謝,但有沒有提推論過程?還是只是即未遂結論.

過程可以參考冰大所寫的
周老師對因果關係的講解是以其演進的過程來說明
也就是說以條件說--修正的條件說--相當因果關係--客觀歸責理論,
當然中間還有其他不重要的理論(我已經忘了)

條件說為結果原因
相當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理論為結果歸責
1.條件說+客觀歸責理論=構成要件的因果
2.客觀相當因果關係=構成要件的因果
3.條件說+客觀歸責理論=客觀相當因果關係

重點是累積及偏離皆是條件說.所以只有結果原因,而非結果歸責
所以仍需以客觀相當因果關係為主要的審查方式

晚輩僅了解這些而已,請前輩們參考參考表情

獻花 x0
<< 1 2 >>
跳頁: (共 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