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法繼承有特留分和應繼分.啊~~是要怎麼分呢?
民法的應繼分,講粗白一點就是『我可以分多少遺產?(應該繼承的分)』:
依據民法1138和1144規定:
配偶屬當然繼承人,以下順序繼承人間互有排斥(有前者無後者):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姐妹
(四)祖父母
配偶與(一):總財產平均分
配偶與(二)(三):配偶先拿總財產1/2,其餘1/2由父母或兄弟姐妹平分
配偶與(四):配偶先拿總財產2/3,其餘由祖父母平分
配偶與(一)~(四)之外:配偶得全部。
民法的特留分,講粗白一點就是『我至少可以拿多少(特別留下的分)』:
依據民法1223規定:[依舊是有前者就沒有後者的互相排斥]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配偶
===============可得應繼分的1/2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可得應繼分的1/3
這種情況是用在,長輩可能因為白手起家,臨終前不希望子女只享受遺產而不事生產,所以
把全部的財產都捐給慈善機構,不留給子女。子女從小嬌生慣養長大,如果一時沒有錢,
可能生計上會出現困難,使行為出現偏差,所以法律有所規範。
舉例而言:
某甲有配偶及子女各一,父母均在,但身染重病,留有遺產150萬(已扣除遺產稅等等之淨值)
某甲生前立遺囑將遺產全部贈與丙慈善機構,試問繼承人均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時,其遺產應如何?
答:
1.有上位就無下位,故父母無法分,而由其子女及配偶取得應繼分。
2.150萬,三人平均分(配偶、子、女)一人可得50萬(應繼分)
3.依據民1225,可取得應繼分的1/2,故配偶、子、女,一人可得25萬(特留分)
4.丙機構最後可得75萬(150-(25*3)),也是得最多的一方,如此可兼顧死者遺願亦能照顧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