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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09-06-23 05:48 發表的 : 3.乙是有意(有知欲)的使丙受傷應該該當傷害故意(不管最後的目的正不正當,目的的問題可能要在違法性有責性來檢討),而不是過失。 在此乙的欲,仍然充分此要件,因為乙仍想使丙受傷以交換自己不被甲射殺的可能。
下面是引用 wanhoug 於 2009-06-23 18:19 發表的 : 是間接正犯嗎? 可是和正犯後正犯 似乎也不太一樣 正犯後正犯 被利用者應該對自己犯意部分屬支配主導地位,且被利用者須不知情
下面是引用 羅武 於 2009-06-23 20:46 發表的 : 正犯後正犯,有不採之。 正犯後正犯,兩者皆有罪,而非被利用者不知情喔。 <被利用者不知情>應屬間接正犯之被利用人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