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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09-06-23 05:48 发表的 : 3.乙是有意(有知欲)的使丙受伤应该该当伤害故意(不管最后的目的正不正当,目的的问题可能要在违法性有责性来检讨),而不是过失。 在此乙的欲,仍然充分此要件,因为乙仍想使丙受伤以交换自己不被甲射杀的可能。
下面是引用 wanhoug 于 2009-06-23 18:19 发表的 : 是间接正犯吗? 可是和正犯后正犯 似乎也不太一样 正犯后正犯 被利用者应该对自己犯意部分属支配主导地位,且被利用者须不知情
下面是引用 罗武 于 2009-06-23 20:46 发表的 : 正犯后正犯,有不采之。 正犯后正犯,两者皆有罪,而非被利用者不知情喔。 <被利用者不知情>应属间接正犯之被利用人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