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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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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同共有分割與遺產分割問題(尚有疑問~期待好心人幫忙)
請問各位大大

我讀書作筆記的時候

一、
看到書上說
公同共有關係存續中,不得隨時請求分割

然後又看到上課筆記中寫到
遺產未分割前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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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飛上青天在2009-06-10 08:3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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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大麗絲) | 理由: 值得思考的好問題!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6-07 18:02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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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上7357
此項公同共有關係之存續既非不不可終止,則公同共有人之一人或數人於訴訟外或起訴時,乙訴狀像其他公同共有人表示終止公同共有之意思,而請求分割共有物.......
所以要先終止 才能分割

公同共有分割請求權屬於形成權
不適用消滅時效
是什麼意思?  形成權是適用除斥期間
就是另外規定的期間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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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大麗絲) | 理由: 謝謝回答!但所引判例有誤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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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8 15:20 |
飛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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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判例文意好深奧
『非不不可終止』......以前人講話幹麼這樣拐彎抹角@@

看完後還是不太明白
尚有下列疑問

一、

遺產得隨時請求分割的規定
是條文省略『先解除公同共有關係』這句話嗎?

換句話說
是不是原條文應該還要加上字句,
『解除公同共有關係後,遺產得隨時請求分割。』
是這個意思嗎?

因為遺產分割條文如果不加字句來解釋
就跟『公同共有,未解除公同共有關係前,不得隨時請求分割』的規定連貫不起來了
不知我的想法是否有誤?

二、

公同共有分割請求權,
不適用消滅時效的意思是,
沒有消滅期間,所以得隨時請求分割嗎?

那麼這邊所指的隨時請求分割的前提,
是要先解除公同共有關係嗎?

------------------------------------
抱歉寫的有點亂
因為我也不知我在說什麼
感覺很混亂 = =

不知是法條沒寫清楚
漏寫了一些前提規定
還是我的概念不清@@


[ 此文章被飛上青天在2009-06-10 09:1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6-09 00:14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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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飛上青天 於 2009-06-09 00:1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那個判例文意好深奧
『非不不可終止』......以前人講話幹麼這樣拐彎抹角@@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9 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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