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berylgobby 於 2009-06-02 16:40 發表的 92年的兩題行政法:
這是92年的行政法考題,麻煩大大為我解答了,謝謝!
2.下列何地方自治團體可以制定具裁罰性規定的自治條例,以規範自治事項?
A桃園市 B鳳山市 C新竹市 D花蓮市
答案為C,這題我完全不明白,為什麼其他選項不行呢?
這個嘛!
在地方制度法中有三種市分別為:
(一)直轄市:目前只有北高
(二)縣(市):如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
有興趣的話,可以詳閱標準信封後面的郵遞區號表,也可以看的出來。
(三)鄉(鎮市):族繁不及備載
新竹市是縣(市)
過去又稱為省轄市
和縣是同等級的
顯現在法規上就是縣(市)
ABD都是縣轄市
和鄉鎮是同等級的
顯現在法規上是鄉(鎮、市)
所以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二項規定
只有直轄市法規及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地方制度法第26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
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