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76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cocoleog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實質違法VS形式違法
甲在車上看到一名婦女乙的包包內有一疊20萬的鈔票
於是在下車之際
甲突然從乙女的包包內搶走那疊鈔票後逃逸
甲很高興打開包裝結果發現是乙女早餐未吃完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05 07:43 |
oak81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個人認為,本題之重心應放在不能未遂之討論
有無實質違法或形式違法,並非本題之重點
應運用不能未遂之三大理論來解題
並以竊盜或搶奪手段來比較,
以和平非暴力之手段是為竊盜;
以暴力但未至不能抗拒之地步則為搶奪,
至於真正實質違法性的探討題目,吾人試舉例如下:
甲乙兩人為工作上的伙伴,某日,甲逞乙不在辦公室之際,未經乙之
許可而逕取乙之香菸一根而抽之,事後乙發現,報警處理之,試問;
甲之行為刑責為何?

(有錯請不吝指正 表情


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5-05 11:59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根本沒有所謂的實質形式違法性,如果有請問如何畫分????
如果有請問法條或學理的依據又在哪???

如果有用數學逼近或極限的觀念,這世界就沒有有違法性的犯罪。
所謂實質違法性不是一個成熟經得起考驗的刑法概念。

跟不正對正正對正正對不正不正對不正一樣,都已經先說出正不正了你怎麼能用許可性的構成要件檢討出該不該當正當防衛呢???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06 02:22 |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看到包包內有一疊鈔票,然搶到卻是燒餅,打擊錯誤?又如係甲看錯,依客體錯誤,對產生之結果應否負責?
本題極易使人困惑,腦中思緒糾結在客體錯誤與客體不能之疑。然不能犯與客體錯誤理論,似不相衝突。不能犯係在檢討犯罪故意有無遂行可能之範疇,以本案例而言係在檢討甲須否對其搶奪犯意負責。而錯誤理論係就結果觀之,主要係解決犯罪構成要件發生打擊錯誤或客體錯誤時,行為人原犯意得否阻卻?對錯誤產生之結果是否須負責。
本題甲具搶奪故意,亦著手行搶行為,惟誤乙之燒餅為鈔票而搶奪之,屬客體錯誤。至甲是否屬搶奪罪之不能未遂?似有爭議。然燒餅與鈔票僅係不等價,仍得為搶奪罪之客體,構成要件合致,自非不能未遂。且甲之行為並非出於重大無知,即從一般旁觀者角度觀之,亦應能感受到該客觀危險性之存在。是以,甲的行為構成本罪要件該當,惟其所侵害之法益屬輕微,基於微罪不舉,不應與繩之以法。

另補充以下不能未遂資料,供諸位參考:
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不能未遂之要件可以區分為:
1.行為不能發生構成要件之結果。
2.必須有主體不能、客體不能或手段不能其中一種。
3.有無危險,關係到行為得減免或必減免之問題。
95年台上字1544號判決:按刑法上之不能未遂,在行為人方面,其惡性之表現雖與普通未遂初無異致,但在客觀上有不能與可能發生結果(即有無危險)之分。如其行為在客觀事實上,以行為當時所存在之情況,一般人所得認識之事實 ,及行為人特別之認識,予以客觀評價,如有發生結果之可能性,則顯非出於行為人之嚴重無知下所為,當具危險性,係普通未遂而非不能未遂。
新客觀危險理論,以一般人於行為時立於行為人之立場對客觀事實的認知為判斷對象,再由一般經驗法則判斷是否具有危險。若無危險者,為不能未遂;有危險者,則為普通未遂。
舊客觀危險理論,以行為人於行為時所有客觀存在的事實為判斷基礎,再由一般經驗法則判斷,行為是屬自始不能既遂,或只是在偶然事件中不能既遂。自始不能既遂者,為不能未遂;偶然者,為普通未遂。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5-06 03:32重新編輯 ]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5-06 03:24 |
寂樂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cocoleogy 於 2009-05-05 07:43 發表的 實質違法VS形式違法: 到引言文
甲在車上看到一名婦女乙的包包內有一疊20萬的鈔票
於是在下車之際
甲突然從乙女的包包內搶走那疊鈔票後逃逸
甲很高興打開包裝結果發現是乙女早餐未吃完的燒餅
甲的刑責為何



1.刑法第13條第一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
  如行為人之主觀預見,與事實上結果之發生不同,係為錯誤理論中事實錯誤之範疇,
  再者犯罪客體預見上出現錯誤為客體錯誤,  其所影響的係故意之效力是否被阻卻,
  為本提爭議所在。學說上見解有不同,分敘如下:
  等價客體理論:略
  法定客體符合說:略
2.管見乙法定客體錯誤較為可採
3.錯誤客體:刑法第325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
                  目標客體20萬鈔票為乙之動產,錯誤客體燒餅為法定乙之動產。行為主體.行為手段 
                  皆亦同, 故意不阻卻,甲成立刑法325條搶奪罪。
4.借用4f大的論點:
唯本題對於燒餅的的法益相當性是否有保護的必要
燒餅在一般社會相當性來看  燒餅的法益相當輕微
故  無實質違法性   乙女可以對甲男提出民事賠償

整個題目末學以為應該如此討論,有錯誤望請指導


[ 此文章被寂樂在2009-05-09 01:43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5-09 01:3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73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