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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le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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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实质违法VS形式违法
甲在车上看到一名妇女乙的包包内有一叠20万的钞票
于是在下车之际
甲突然从乙女的包包内抢走那叠钞票后逃逸
甲很高兴打开包装结果发现是乙女早餐未吃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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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5-05 07:43 |
oak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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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本题之重心应放在不能未遂之讨论
有无实质违法或形式违法,并非本题之重点
应运用不能未遂之三大理论来解题
并以窃盗或抢夺手段来比较,
以和平非暴力之手段是为窃盗;
以暴力但未至不能抗拒之地步则为抢夺,
至于真正实质违法性的探讨题目,吾人试举例如下:
甲乙两人为工作上的伙伴,某日,甲逞乙不在办公室之际,未经乙之
许可而迳取乙之香烟一根而抽之,事后乙发现,报警处理之,试问;
甲之行为刑责为何?

(有错请不吝指正 表情


生命太短,人生不该微不足道!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5-05 11:59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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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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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没有所谓的实质形式违法性,如果有请问如何画分????
如果有请问法条或学理的依据又在哪???

如果有用数学逼近或极限的观念,这世界就没有有违法性的犯罪。
所谓实质违法性不是一个成熟经得起考验的刑法概念。

跟不正对正正对正正对不正不正对不正一样,都已经先说出正不正了你怎么能用许可性的构成要件检讨出该不该当正当防卫呢???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06 02:22 |
洪法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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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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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包包内有一叠钞票,然抢到却是烧饼,打击错误?又如系甲看错,依客体错误,对产生之结果应否负责?
本题极易使人困惑,脑中思绪纠结在客体错误与客体不能之疑。然不能犯与客体错误理论,似不相冲突。不能犯系在检讨犯罪故意有无遂行可能之范畴,以本案例而言系在检讨甲须否对其抢夺犯意负责。而错误理论系就结果观之,主要系解决犯罪构成要件发生打击错误或客体错误时,行为人原犯意得否阻却?对错误产生之结果是否须负责。
本题甲具抢夺故意,亦着手行抢行为,惟误乙之烧饼为钞票而抢夺之,属客体错误。至甲是否属抢夺罪之不能未遂?似有争议。然烧饼与钞票仅系不等价,仍得为抢夺罪之客体,构成要件合致,自非不能未遂。且甲之行为并非出于重大无知,即从一般旁观者角度观之,亦应能感受到该客观危险性之存在。是以,甲的行为构成本罪要件该当,惟其所侵害之法益属轻微,基于微罪不举,不应与绳之以法。

另补充以下不能未遂资料,供诸位参考:
刑法第26条规定:行为不能发生犯罪之结果,又无危险者,不罚,不能未遂之要件可以区分为:
1.行为不能发生构成要件之结果。
2.必须有主体不能、客体不能或手段不能其中一种。
3.有无危险,关系到行为得减免或必减免之问题。
95年台上字1544号判决:按刑法上之不能未遂,在行为人方面,其恶性之表现虽与普通未遂初无异致,但在客观上有不能与可能发生结果(即有无危险)之分。如其行为在客观事实上,以行为当时所存在之情况,一般人所得认识之事实 ,及行为人特别之认识,予以客观评价,如有发生结果之可能性,则显非出于行为人之严重无知下所为,当具危险性,系普通未遂而非不能未遂。
新客观危险理论,以一般人于行为时立于行为人之立场对客观事实的认知为判断对象,再由一般经验法则判断是否具有危险。若无危险者,为不能未遂;有危险者,则为普通未遂。
旧客观危险理论,以行为人于行为时所有客观存在的事实为判断基础,再由一般经验法则判断,行为是属自始不能既遂,或只是在偶然事件中不能既遂。自始不能既遂者,为不能未遂;偶然者,为普通未遂。


[ 此文章被almasy0311在2009-05-06 03:32重新编辑 ]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5-06 03:24 |
寂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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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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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ocoleogy 于 2009-05-05 07:43 发表的 实质违法VS形式违法: 到引言文
甲在车上看到一名妇女乙的包包内有一叠20万的钞票
于是在下车之际
甲突然从乙女的包包内抢走那叠钞票后逃逸
甲很高兴打开包装结果发现是乙女早餐未吃完的烧饼
甲的刑责为何



1.刑法第13条第一项: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为故意。
  如行为人之主观预见,与事实上结果之发生不同,系为错误理论中事实错误之范畴,
  再者犯罪客体预见上出现错误为客体错误,  其所影响的系故意之效力是否被阻却,
  为本提争议所在。学说上见解有不同,分叙如下:
  等价客体理论:略
  法定客体符合说:略
2.管见乙法定客体错误较为可采
3.错误客体:刑法第325条第一项:意图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而抢夺他人之动产。
                  目标客体20万钞票为乙之动产,错误客体烧饼为法定乙之动产。行为主体.行为手段 
                  皆亦同, 故意不阻却,甲成立刑法325条抢夺罪。
4.借用4f大的论点:
唯本题对于烧饼的的法益相当性是否有保护的必要
烧饼在一般社会相当性来看  烧饼的法益相当轻微
故  无实质违法性   乙女可以对甲男提出民事赔偿

整个题目末学以为应该如此讨论,有错误望请指导


[ 此文章被寂乐在2009-05-09 01:43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5-09 0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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