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624 個閱讀者
04:00 ~ 4:30 資料庫備份中,需等較久的時間,請耐心等候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vincent081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共同正犯與過失同時犯
請教各位先進:

如果某日甲與乙出車禍導致丙受傷,甲乙兩人為避免刑罰,
因此兩人共同商量將無自救能力的丙載往山上棄而不顧,
丙也因此死掉了。試問甲乙的罪責為何?

而過程中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 (by winkor) | 理由: 題目本身沒問題,但後加敘述部份,將故意與過失混淆?對294第1項前後段之定義亦不甚了解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30 00:27 |
oak81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甲之行為,成立刑法(以下稱本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
   1依題旨,甲與乙出車禍導致丙受傷,故甲之行為該當過失傷害罪之構成要件。
   2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依題旨顯具有罪責。

(二)甲之行為,成立本法第271條第1項之普通殺人罪:
   1題意所示,甲乙兩人為避免刑罰,因此兩人共同商量將無自救能力的丙載往山
    上棄而不顧,丙也因此死掉了。
   2甲以不作為之方式,法律上負有救助丙之義務而不為,且有預見乙死亡之可能
    性,乃不予救助之行為。主觀上之殺人故意甚明,並與乙同心合力將乙棄於山
    上,更顯現甲、乙殺丙之決心。職是之故,甲之行為,該當殺人罪之構成要件。
   3甲之行為具有違法性,行為顯具罪責。
(三)結論:
   1甲之行為,分別成立本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以及本法第271
    條第1項之普通殺人罪。依本法第50條數罪並罰之。(法條用錯,應該是刑法284條)
   2另依本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均為正犯。故乙應
    與甲負相同之罪責。

(有錯請指正,靠印象作答,想到什麼寫什麼,當作國考練習) 表情


[ 此文章被oak811在2009-04-30 22:55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60 (by winkor) | 理由: 以殺人代遺棄方式解題,並無不可,惟殺人部份行為人將丙載往山上棄而不顧,究屬【不作為】抑或【作為】方式?


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4-30 01:31 |
acofl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      甲與乙出車禍致丙受傷甲乙成立過失傷害罪。
二、      甲乙兩人共同商量將丙移至山區致死,顯係兩人共同合意,且對於車禍致死傷之丙,甲乙有照護義務,甲乙成立294遺棄罪之共同正犯。若甲乙兩人對於丙係故意致死,應成立271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三、      甲乙成立過失傷害及遺棄致死(或殺人)之共同正犯,數罪並罰。
四、      關於所提疑問,甲與乙後起之犯意(遺棄或故意殺人),已經中斷了丙當時車禍受傷之因果力,之後致死部分以經是284或271的問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01 02:00 |
oak81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以殺人代遺棄方式解題,並無不可,惟殺人部份行為人將丙載往山上棄而不顧,究屬【不作為】抑或【作為】方式?

感謝大大的提醒,我終於想通了
本題甲乙兩人積極移置丙之行為,應屬作為而非不作為
反之,甲乙撞傷丙後,置之不理而離去不顧,則屬不作為
不知這樣的思考模式是否正確!!

(半夜2點終於想通 表情


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5-01 02:03 |
vincent081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可能是我表達方式的問題吧,
因為假設是實例題的情形,就上述之解題方式,沒有太大疑義。

先想共同正犯的要件,犯意聯絡跟角色分配,而且還要有故意,
那本題甲乙的行為是為遺棄,且主觀上是為遺棄之故意,而非殺人之故意。
之後的過失致死,有預見可能性及欠缺客觀注意義務(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是討論過失之要件,
為什麼不能討論共同正犯,因為過失行為無犯意聯絡可能,所以僅能論過失之同時犯。

接下來的遺棄致死,因為是上述兩個罪名競合而成的,
但由於遺棄致死屬於遺棄的加重情形,故僅以有遺棄之故意即可討論共同正犯。

這是我自己想的理由啦,不過因為怕理由不夠堅強,
所以才想問各位有沒有更好的理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01 20:29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284過失傷害的部分->甲撞的(乙沒事)

2.題意.甲乙兩人為避免刑罰.因此兩人共同商量將無自救能力的丙載往山上棄而不顧.丙也因此死掉了
.雖然是以積極的丟棄於山上行為--->殺人行為
此行為已嚴重到侵害丙之生命法益.若甲是撞傷丙而當場遺棄就是185-4跟294的問題.
但甲乙之行為非於當場行為294跟185-4之行為.而是載到山上做出丟棄行為.
若行為人於當場為185-4.294之行為.搞不好會有熱心的路人保他撿走保住生命.
但是載到山上做出丟棄行為.被害人於荒郊野外幾乎沒有一線生機.
甲乙對丙的死亡主觀上應為有預見.又共同為之(共同正犯)
對丙之死亡是消極(不作為)的殺人行為.因為丙非當場斃命.
係為甲乙創造危險前行為.而負有監督者保證而未履行其救助義務.故為不作為犯
最高法院54年第一次刑議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01 20:5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16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