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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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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章所保護之法益為”名譽”,名譽為他人判斷一人時之感官價值
公然侮辱其公然係秘密的相反,客觀上即不特定之第三人或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見聞之事,不問以言語或圖畫和舉動公然謾罵或嘲弄他人,且不特定之第三人或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推知其受侮辱之人為何即購成本罪.
主觀上能分行為人需具備公然侮辱之故意,其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不論其受侮辱之人是否因行為人之行為而名譽受損,不為本罪成立相關.是故行為人有故意公然侮辱行為不問是否有益損害他人名譽之意圖,且名譽是否受損,只要行為人有公然侮辱的故意便購成本罪

依照版大的事實來說其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能使不特定人知所影射的對象為某人,又主觀為一直接故意謾罵你朋友,他留下的電話號碼就是一被害人的特徵,且你逛這網站也知道那電話就是你朋友的,主觀上”畜生”此二字在台灣習慣上是一侮辱他人的字眼,便可知行為人有公然侮辱的故意
在目前看我只看到公然侮辱的字眼,不清楚內容是否有涉及到誹謗之處
所以能夠以刑法309條來對其提出告訴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9-03-17 2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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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惡人自有惡報,不用跟他計較
可是如果是他命中註定要讓你教訓,你不做是不是違背天理
所以常常簡單的事,一體多面莫衷一是
唉~~
做人真辛苦

文中主人翁也是一樣
人都百樣人何況在網路上多一副面具
說實在
我就是太閒
電腦從76年就有了
網路這東西86年就接觸了

所以什麼事大概多差不多了
人在路上沒事都可能踢到石頭
站著被鳥屎滴到也正常
在路上被狗吠更是正常
但我沒看過人吠狗

不過網路最大的好處
隨時可以變身
細節方面不方便多講,自己看著辦吧~~ 表情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3-18 12:57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18 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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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tzz 於 2009-03-17 23:1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刑法第27章所保護之法益為”名譽”,名譽為他人判斷一人時之感官價值
公然侮辱其公然係秘密的相反,客觀上即不特定之第三人或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見聞之事,不問以言語或圖畫和舉動公然謾罵或嘲弄他人,且不特定之第三人或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推知其受侮辱之人為何即購成本罪.
主觀上能分行為人需具備公然侮辱之故意,其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不論其受侮辱之人是否因行為人之行為而名譽受損,不為本罪成立相關.是故行為人有故意公然侮辱行為不問是否有益損害他人名譽之意圖,且名譽是否受損,只要行為人有公然侮辱的故意便購成本罪

依照版大的事實來說其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能使不特定人知所影射的對象為某人,又主觀為一直接故意謾罵你朋友,他留下的電話號碼就是一被害人的特徵,且你逛這網站也知道那電話就是你朋友的,主觀上”畜生”此二字在台灣習慣上是一侮辱他人的字眼,便可知行為人有公然侮辱的故意
在目前看我只看到公然侮辱的字眼,不清楚內容是否有涉及到誹謗之處
所以能夠以刑法309條來對其提出告訴


重點就是紅色這一段
因為我跟朋友一直無法確定,對方這樣公佈完整電話,雖然網路暱稱不對,但是卻讓我們這些朋友一看就知道是他
這樣到底算不算公然侮辱。
原來只要有人可以經由散佈的訊息中,得知對方身分,這樣就可以成立了喔!
感謝您的解答,現在朋友在等對方由網站上回消息,想要跟他進行和解。
有進一步消息或問題再來請教大大們!
再次謝謝您的解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3-18 08:09 |
cat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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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你能先要你朋友去法院控告其行為人妨害名譽的罪責
再進行和解,這和解偵察中或審理中更能得到保障
因為妨害名譽係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根據刑法第314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既能能告就得以撤銷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I: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II: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9-03-18 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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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09-03-18 08:0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有人說:惡人自有惡報,不用跟他計較
可是如果是他命中註定要讓你教訓,你不做是不是違背天理
所以常常簡單的事,一體多面莫衷一是
唉~~
做人真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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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時可以變身
細節方面不方便多講,自己看著辦吧~~

大大千萬別這麼說
就是因為有您們,可以讓我們增長很多生活的見聞,
如果不是因為有您們,這種事情一般人大概傻傻的摸摸鼻子自認倒楣,當作犯小人就過去了(就是我...)
雖然之後朋友要如何跟對方處理還不清楚,不過至少有一個底了!
這些都要感謝您們的熱心解答。 表情
再一次感謝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8 1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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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要的是一個對不起
我看法不用去檢察署
投資報酬太差了

如果要去法院
我提醒你
證據~證據~證據~證據~
先想想有沒有漏洞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18 1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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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又有問題了...
現在對方避不見面
也不接電話,那我們現在是應該先去派出所備案,等警察去查到對方的電話所有人以及IP位置之後
再自己去法院申告,還是直接讓警察處理就好?
另外,朋友是台南人,不過他住高雄
那應該是要去戶籍地的派出所還是居住地派出所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21 2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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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問自己
1.證據有沒漏洞
2.要跟他浪費時間,精力
3.有沒有證人要出庭
如果有一個是"冇"
對方閃你就算了
不然一出庭
也許你會大吃一驚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22 0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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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09 公然侮辱罪
抽象的內容
如 豬阿你

刑法310 誹謗罪
具體的內容
如 你這婊子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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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3-29 0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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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到對方戶籍地提告
要在台南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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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or Out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3-29 0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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