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然侮辱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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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unilong
2009-03-16 19:12
樓主
推文 x0
請教各位大大
朋友日前在別的網站上面,遭到別人直接公佈他的電話
並直接罵他是畜生,雖然對方PO的文章只說出他的網名
但是因為有完整公佈他的電話,造成近日許多無號碼的電話打去騷擾他
他在其他朋友告知才知道被公布電話並被罵畜生
我有叫他先把網頁列印下來存證,
請問,這樣朋友可以拿資料去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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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misasa
2009-03-16 20:21
1樓
  
在台灣島這邊這年頭很難講,
某公務員被綠龜釘,沒證據照樣調非主管職兼送公懲會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ELISHA
2009-03-16 20:34
2樓
  
刑法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因為讀完刑法,所以我能想到的法條只有這條 表情
不過我猜應該不符合這條的要件。扯到刑法好像太嚴重了 表情

如果是民事,就侵權行為囉,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可是要舉證,好像也很麻煩...

我也不太確定

獻花 x2
引用 | 編輯 unilong
2009-03-16 20:38
3樓
  
如果是用網頁上的畫面作為舉證的證據呢?
這樣是否算是有效的證據呢?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vincent0818
2009-03-16 21:01
4樓
  
可以看裡面的內容如何,如果按照你說的"畜生",
而且該網站又是沒有限定特定人才可以去瀏覽,
又加上真的可以猜的出來那是誰~~
公然侮辱罪309應該是可以該當

如果真的要去告,要在知道對方是誰六個月內告訴才有效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unilong
2009-03-16 21:08
5樓
  
下面是引用 vincent0818 於 2009-03-16 21:0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可以看裡面的內容如何,如果按照你說的"畜生",
而且該網站又是沒有限定特定人才可以去瀏覽,
又加上真的可以猜的出來那是誰~~
公然侮辱罪309應該是可以該當

如果真的要去告,要在知道對方是誰六個月內告訴才有效


但是因為對方在網路另一端
外加他是針對電話號碼的所有人公然侮辱
該如何做才有辦法可以順利提起告訴呢?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ukao
2009-03-16 21:13
6樓
  
有真實案例,幫你找出來了,請參考底下連結。

http://1-apple.com.tw/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Sec_ID=2&ShowDate=20080612&IssueID=20080612&art_id=30644937&NewsType=1&SubSec=6

【蔣永佑、張欽、劉昌松╱台北報導】研究生田佳麒不滿女友劈腿研究生苗本泰還懷孕,於是到PTT上貼文洩憤,結果引發網友全面撻伐,紛紛用姦夫淫婦、狗男女等字眼罵女子及苗男。檢察官昨將田及十四名聲援的網友起訴。

人身攻擊
田佳麒貼文後,共有二十一名網友留言聲援,苗本泰於是控告田涉嫌誹謗,也控告貼文聲援的網友公然侮辱,檢察官根據IP查出網友身分,除了一人未成年外,其餘都是大學生或研究生。二十二人中,有六人因為向苗道歉,苗於是撤回告訴;田等十五人昨天被依誹謗及公然侮辱罪嫌起訴,另一名少年則被移送少年法庭。

「感謝司法還我公道」
針對此案,苗本泰昨說:「感謝司法還我公道。」他也希望網友們不要跟著網路上的不實言論起舞;田佳麒昨表示對不起聲援他的網友,並說:「當時太衝動了,才寫下情緒性的言論,加上對方(指苗)要二十萬元,才無法和解,未來仍希望和解。」
就讀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的田佳麒(二十五歲)於去年十二月三日深夜,到PTT(telnet://ptt.cc)Hate版,以「綠帽的感覺…續集…」為題貼文,指女友不但劈腿苗本泰,還懷了苗的種,還聲稱「我戴的不只是綠帽,還笨笨的出錢幫忙拿掉別人的孩子」,並稱對方「姦夫苗先生」、「淡×資研所的姦夫」。
田貼文後,引來大批網友瀏覽,更有二十一名網友留言聲援,網友們分別以幹、姦夫淫婦、禽獸、狗男女和垃圾男女等字眼,辱罵苗本泰及女子,苗本泰得知此事後憤而提告。
檢察官開庭時,田佳麒、苗本泰都不願看對方一眼,女子則從未出庭。由於貼文的網友都坦承罵人,檢察官昨將田等十五人起訴。
苗本泰昨坦承,一開始就知道這是段三角關係,去年九月女友說已跟田佳麒分手,兩人才正式成為男女朋友,女友後來卻發現懷孕。苗表示,小孩如果真是他的,他會負責及結婚,但女方先是失蹤,後又說想去墮胎,並要回去找小孩「真正的爸爸」,兩人於是分手。

網路發言有法律責任
承辦檢察官林冠佑提醒,網友常有的人身攻擊動作,如果已透露出足以辨識對方身分的資訊,就已構成《刑法》誹謗罪;網友在得知對方身分後跟著起鬨圍剿,同樣觸法,民眾應該小心。PTT發言人高嘉瑜提醒,在版上的發言要負法律責任,發言前應三思而後行,避免公布個人隱私或人身攻擊。

獻花 x2
引用 | 編輯 12191219
2009-03-17 08:59
7樓
  
重點:
朋友日前在別的網站上面,遭到別人直接公佈他的電話

公佈他的電話--無罪
來源洩密者--不一定有罪
搔擾者--有罪

在朋友上網確認有此篇文章之後,立刻申請帳號請該版主將文章稍作修改,
但是在修改之前瀏覽人數已直逼200大關,並有18個人回復一起罵

內容已遭修改
告人者要負舉證責任,可多找證人,最後看法官自由心證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unilong
2009-03-17 09:11
8樓
  
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09-03-17 08:5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重點:

公佈他的電話--無罪
來源洩密者--不一定有罪
搔擾者--有罪

如果公佈電話並辱罵該電話號碼的所有人,這樣也不算公然侮辱嗎?
偏偏騷擾的都是無號碼...根本不知道找誰...


內容已遭修改
告人者要負舉證責任,可多找證人,最後看法官自由心證

內容被修改之前,已經有列印紀錄下來了。
這樣可以用來做證據嗎?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12191219
2009-03-17 09:43
9樓
  
辱罵該電話號碼的所有人

有罪
內容被修改之前,已經有列印紀錄下來了。
這樣可以用來做證據嗎?

當事人當然可以提任何東西,有沒有證據力---看法官 表情

等你打了官司就知道我說的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catzz
2009-03-17 23:18
10樓
  
刑法第27章所保護之法益為”名譽”,名譽為他人判斷一人時之感官價值
公然侮辱其公然係秘密的相反,客觀上即不特定之第三人或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見聞之事,不問以言語或圖畫和舉動公然謾罵或嘲弄他人,且不特定之第三人或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推知其受侮辱之人為何即購成本罪.
主觀上能分行為人需具備公然侮辱之故意,其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不論其受侮辱之人是否因行為人之行為而名譽受損,不為本罪成立相關.是故行為人有故意公然侮辱行為不問是否有益損害他人名譽之意圖,且名譽是否受損,只要行為人有公然侮辱的故意便購成本罪

依照版大的事實來說其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能使不特定人知所影射的對象為某人,又主觀為一直接故意謾罵你朋友,他留下的電話號碼就是一被害人的特徵,且你逛這網站也知道那電話就是你朋友的,主觀上”畜生”此二字在台灣習慣上是一侮辱他人的字眼,便可知行為人有公然侮辱的故意
在目前看我只看到公然侮辱的字眼,不清楚內容是否有涉及到誹謗之處
所以能夠以刑法309條來對其提出告訴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12191219
2009-03-18 08:06
11樓
  
有人說:惡人自有惡報,不用跟他計較
可是如果是他命中註定要讓你教訓,你不做是不是違背天理
所以常常簡單的事,一體多面莫衷一是
唉~~
做人真辛苦

文中主人翁也是一樣
人都百樣人何況在網路上多一副面具
說實在
我就是太閒
電腦從76年就有了
網路這東西86年就接觸了

所以什麼事大概多差不多了
人在路上沒事都可能踢到石頭
站著被鳥屎滴到也正常
在路上被狗吠更是正常
但我沒看過人吠狗

不過網路最大的好處
隨時可以變身
細節方面不方便多講,自己看著辦吧~~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unilong
2009-03-18 08:09
12樓
  
下面是引用 catzz 於 2009-03-17 23:1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刑法第27章所保護之法益為”名譽”,名譽為他人判斷一人時之感官價值
公然侮辱其公然係秘密的相反,客觀上即不特定之第三人或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見聞之事,不問以言語或圖畫和舉動公然謾罵或嘲弄他人,且不特定之第三人或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推知其受侮辱之人為何即購成本罪.
主觀上能分行為人需具備公然侮辱之故意,其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不論其受侮辱之人是否因行為人之行為而名譽受損,不為本罪成立相關.是故行為人有故意公然侮辱行為不問是否有益損害他人名譽之意圖,且名譽是否受損,只要行為人有公然侮辱的故意便購成本罪

依照版大的事實來說其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能使不特定人知所影射的對象為某人,又主觀為一直接故意謾罵你朋友,他留下的電話號碼就是一被害人的特徵,且你逛這網站也知道那電話就是你朋友的,主觀上”畜生”此二字在台灣習慣上是一侮辱他人的字眼,便可知行為人有公然侮辱的故意
在目前看我只看到公然侮辱的字眼,不清楚內容是否有涉及到誹謗之處
所以能夠以刑法309條來對其提出告訴


重點就是紅色這一段
因為我跟朋友一直無法確定,對方這樣公佈完整電話,雖然網路暱稱不對,但是卻讓我們這些朋友一看就知道是他
這樣到底算不算公然侮辱。
原來只要有人可以經由散佈的訊息中,得知對方身分,這樣就可以成立了喔!
感謝您的解答,現在朋友在等對方由網站上回消息,想要跟他進行和解。
有進一步消息或問題再來請教大大們!
再次謝謝您的解答!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catzz
2009-03-18 12:01
13樓
  
其實你能先要你朋友去法院控告其行為人妨害名譽的罪責
再進行和解,這和解偵察中或審理中更能得到保障
因為妨害名譽係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根據刑法第314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既能能告就得以撤銷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I: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II: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unilong
2009-03-18 15:56
14樓
  
表情
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09-03-18 08:0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有人說:惡人自有惡報,不用跟他計較
可是如果是他命中註定要讓你教訓,你不做是不是違背天理
所以常常簡單的事,一體多面莫衷一是
唉~~
做人真辛苦

文中主人翁也是一樣
人都百樣人何況在網路上多一副面具
說實在
我就是太閒
電腦從76年就有了
網路這東西86年就接觸了

所以什麼事大概多差不多了
人在路上沒事都可能踢到石頭
站著被鳥屎滴到也正常
在路上被狗吠更是正常
但我沒看過人吠狗

不過網路最大的好處
隨時可以變身
細節方面不方便多講,自己看著辦吧~~

大大千萬別這麼說
就是因為有您們,可以讓我們增長很多生活的見聞,
如果不是因為有您們,這種事情一般人大概傻傻的摸摸鼻子自認倒楣,當作犯小人就過去了(就是我...)
雖然之後朋友要如何跟對方處理還不清楚,不過至少有一個底了!
這些都要感謝您們的熱心解答。 表情
再一次感謝囉!!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12191219
2009-03-18 16:47
15樓
  
如果你要的是一個對不起
我看法不用去檢察署
投資報酬太差了

如果要去法院
我提醒你
證據~證據~證據~證據~
先想想有沒有漏洞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unilong
2009-03-21 22:39
16樓
  
不好意思
又有問題了...
現在對方避不見面
也不接電話,那我們現在是應該先去派出所備案,等警察去查到對方的電話所有人以及IP位置之後
再自己去法院申告,還是直接讓警察處理就好?
另外,朋友是台南人,不過他住高雄
那應該是要去戶籍地的派出所還是居住地派出所呢?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12191219
2009-03-22 06:59
17樓
  
先問自己
1.證據有沒漏洞
2.要跟他浪費時間,精力
3.有沒有證人要出庭
如果有一個是"冇"
對方閃你就算了
不然一出庭
也許你會大吃一驚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從零開始
2009-03-29 04:39
18樓
  
刑法309 公然侮辱罪
抽象的內容
如 豬阿你

刑法310 誹謗罪
具體的內容
如 你這婊子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從零開始
2009-03-29 04:41
19樓
  
要到對方戶籍地提告
要在台南提告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unilong
2009-03-30 08:20
20樓
  
感謝所有大大熱心回覆解答
目前朋友以跟對方達成和解,也已經到報案分局撤告
還有,報案只要到事發地點(也就是哪在哪邊發現這件事情)就進的派出所或分局就可以報案提告了
不用跑到對方戶籍地,反而是對方要到你提告的法院去報到^^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12191219
2009-04-02 12:18
21樓
  
圓滿結束就好
以前有一案例
對方把證據吃下去
結果提告了就變誣告
網路罵來罵去的事情多的跟蚊子一樣
想一想
為什麼成案不多~~~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a112103124
2009-06-23 11:07
22樓
  
我覺得一定要提告,不管成立公然侮辱罪與否,首先自己以行動表明自己捍衛自己權力的作法,其次是自己是告訴人,對方是被告,你覺得如果上法院誰的心理負擔大,最後申張自己的權力也才不會滿腹的委屈沒地方發洩。淺見囉。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小嚴
2009-06-23 14:14
23樓
  
你把證據拿給電信警察 他會幫妳查ip

實務上網路身分也算公然侮辱的客體

所以有證據就告吧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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