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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ccreba 於 2009-03-13 14:53 發表的 民法--親屬編--法條內容三問: 二、民法 第1077條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B00000011077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下面是引用 accreba 於 2009-03-13 14:53 發表的 民法--親屬編--法條內容三問: 三、民法 第1083條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B00000011083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我的疑問是這句” 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是什麼意思呢?可以舉例嗎??.......
下面是引用 accreba 於 2009-03-13 14:53 發表的 民法--親屬編--法條內容三問: 一、民法 第1052條 第二項 但書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B00000011052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我的疑問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