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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reba
2009-03-13 14:53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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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 第1052條 第二項 但書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我的疑問是 他方是指誰 「負責者」 還是「不負責者」可以請求離婚呢??? 二、民法 第1077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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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麗絲
2009-03-13 15:35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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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ccreba 於 2009-03-13 14:53 發表的 民法--親屬編--法條內容三問: 例如: 於一般情形,甲夫乙妻收養丙丁所生之A子後,A子與其本生父母(丙丁)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這就是1077條二項本文的情形。 特殊情形,甲或乙收養的是對方的孩子(1074條第一款),例如甲收養乙之子B,那B和乙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停止 ,這就是1077條二項但書的情形。 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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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麗絲
2009-03-13 15:51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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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ccreba 於 2009-03-13 14:53 發表的 民法--親屬編--法條內容三問: 例如: 甲夫乙妻,生子AB,然後...... (1)B為乙丙所收養 (2)甲死亡,其遺產為乙A繼承 (3)B與乙丙終止收養 那本來B與乙丙終止收養後 B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但乙A已取得其對甲繼承的權利,不因B與丙丁終止收養而受影響。 這是因為終止收養的效力不溯及既往,所以才有但書的規定。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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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麗絲
2009-03-13 15:58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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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ccreba 於 2009-03-13 14:53 發表的 民法--親屬編--法條內容三問: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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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灋
2009-03-13 16:49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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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大大已經以法律人的專業解答囉!
以下我就用常人的講法白話點說一次。 1052 甲夫製造重大事由(該負責之一方)致使乙妻(他方)受有損害,則僅乙妻得請求離婚。 1077 丙夫(夫妻之一方)與離婚之單親媽媽乙(他方)結婚並收養其女丁(他方之子女),則乙丁間之母女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因丙收養丁而有權利義務變動或影響。(丁女與甲夫間之權利義務停止) 1083 丙夫終止與丁女之收養關係後,則丁女恢復與甲夫之親屬權利義務。又甲夫此時業已死亡,其遺產已由其再婚之戊女與婚生子己共同繼承。戊與己繼承遺產之權利(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並不因丁女恢復與甲夫之權利義務而受有影響。 應該很白話吧! x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