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566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gytttg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人家才5歲,就設限那麼多
一下子過失,一下子責任云云
5歲哪懂真槍還是假槍啊?
就12條給他貼上去就好了嘛
何苦讓他進入犯罪論體系啊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 (by winkor) | 理由: 敘述雖不清楚,但仍有點出可為刑罰客體之【行為品質】問題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4-03 14:36 |
從零開始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抱歉~
九樓的文中
是二七二旋然而降二七六

已經修正

很抱歉造成誤解
請大家見諒
表情


[ 此文章被從零開始在2009-04-03 15:42重新編輯 ]


In or Out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4-03 15:23 |
從零開始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回應十樓見解
由於殺人罪係屬刑法第十二條之特別規定範圍
因此
如果要解除此孩的刑事責任
我們不得不以迂迴的手法
來幫助並減免其罪責

依據

第 12 條 (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 18 條 (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此文章被從零開始在2009-04-03 15:44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 (by winkor) | 理由: 引用法條正確


In or Out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4-03 15:32 |
gytttg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嗯.....無意筆戰,以下僅是個人想法

就一個5歲的兒童而言,他焉能分辨得出真槍與假槍?況且時下的假槍亦假以亂真
然而在幼兒的想法世界裡恐怕無真槍、假槍之分,只有玩具槍的認知吧
彼幼童豈認識自己手上所持是否為風險,怎又認識槍枝不可朝人招呼
這一切皆係一種假設,倘若幼童連其手上所持是槍(風險)都不認識呢?
是故,他能否盡到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責任,我認為頗強人所難
更遑論幼童有第2項預見其發生,確信其不發生的主觀意識存在
幼童縱使實現了風險,不過這樣的風險追根究底,是誰所促成?
警察的配槍應該隨任務而隨身佩帶,並且慎防遺落及遭受危害
隨著任務終止或下班後,其配槍應是鎖在派出所的槍櫃當中才對吧
豈知這位糊塗老爸竟然把槍枝帶回家中,這個風險由誰所創造呢?

迂迴沿用法條,即使最後的結果終究是不罰,這孩子還是進入了司法體系
在個強調少年宜教不宜罰的國家親權社會,污名化的烙印是一輩子都揮之不去的陰影啊

呃.....國家考試千萬別這樣寫,還是回歸12樓見解吧,因為我是來亂的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4-05 05:01 |
user741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大家  都一直  圍繞在   小子 拿了噴子  把  老子給  殺死  ...
但我問你     警察配槍   一定  有  配槍 使用  保管   相關規則
為何   小孩居然可以拿到警用槍  跟 老子說  哈嘍   ???
重點是在    小子    老子   及老子服務的行政機關   這三方上的關係
我只知道   法律要探求真意  
要先看       老子服務的行政機關     是否  有行政上的疏失  

再來看   老子是否有照規定去做    如果他沒有   老子服務的行政機關    也需負責

最後再看   小子的精神狀況   引進   我國已經通過國家考試  的  精神科  醫師   來提供該  小孩  的精神狀態

再來決定是否  類推適用   刑法  相關規定   

很抱歉   我的刑法   還沒學   所以先用   一般通用   邏輯 思考方式    來解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凱擘 | Posted:2009-04-05 08:27 |
goodbye177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user7414 於 2009-04-05 08:2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再來決定是否  類推適用   刑法  相關規定   

很抱歉   我的刑法   還沒學   所以先用   一般通用   邏輯 思考方式    來解題

 


刑法禁止類推適用,僅法規定
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但民法可類推適用
第 1 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4-05 10:22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表情  小孩是276過失致死吧...!!
因為客觀上爸爸是死了表情
小孩也沒殺人或殺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意...!!
小孩對槍的危險性不了解->無認識過失
小孩對槍的危險性是了解的->有認識過失

若是殺人行為:
小孩主觀上是間接故意或直接故意272

最後再依刑18-1未滿14歲及刑86送去感化教育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05 11:09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4-05 10:36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244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