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驗你是不是法律白紙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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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winkor
2009-03-07 20:21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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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五歲的小孩,因在家玩他父親的槍(他父親是警察),有天他父親回家,小孩拿槍跟他爸打招呼,結果開槍把他爸打死了,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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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12191219
2009-03-08 07:27
1樓
  
我覺得應該關到18歲 表情
再來判刑(272) 表情


不過
現行刑法
不是無罪是不罰(18)
不過要送禮物----第86條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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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ELISHA
2009-03-08 17:43
2樓
  
下面是引用 winkor 於 2009-03-07 20:21 發表的 測驗你是不是法律白紙的題目: 到引言文
答案:小孩因為才五歲是個無行為能力人,所以無罪。 表情   



我覺得如果是法律白紙的話
才不會回答這樣
因為會連無行為能力人是甚麼都不知道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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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pcyuan
2009-03-08 17:45
3樓
  
我的答案是有罪 , 只是不罰而已~~~

YA....我不是空白的了 (心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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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winkor
2009-03-08 22:58
4樓
  
這項測驗的問題點在於:(年齡)【行為能力】>> 是依據民法第12、13條之規定,在刑法上則沒有此類規範,反而刑法第18條是有關行為人之【責任能力】的規定,換句話說,題目之答案指稱:【小孩因為才五歲是個無行為能力人,所以無罪。】這樣的敘述方式是不對的,完全脫離了正常的刑法的解題邏輯(三階論),是故,其所得到的答案自然會似是而非(試想:拿民法的【行為能力】規定用語來解刑法的題目,不是不倫不類嗎?)。

是故,題示之該5歲小孩所為之行為,仍具有違法性,只因欠缺責任能力而阻卻犯罪之成立,此點或許也正是前面幾位大大所言之為何引用【不罰】的原因,但是,就個人的認知:刑法向來所要求的就是罪刑平衡(一致)原則,行為人之行為即使是具備了構成要件該當與違法性,但因有阻卻責任事由而不能成立時,自然也就【無罪】(與【不能成立犯罪】的用語意義相同),至此其所得到的刑罰效果也自然是【不罰】。

至於,保安處分是否為刑罰之爭議,原屬另一問題,在此則不另贅述。
表情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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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boy650207
2009-03-15 23:58
5樓
  
依題目所示一個五歲的小孩,因玩他父親的槍,父親回家小孩拿槍跟他爸打招呼,結果開槍把他爸打死了,
故該行為已違反刑法過失殺人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人主觀上非故意屬.應注意而不注意為過失),該5歲小孩所為之行為,仍具有違法性,只因行為人依刑法第十八條欠缺責任能力而阻卻犯罪。故行為人之行為不罰。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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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從零開始
2009-03-29 05:25
6樓
  
行為人主觀並無殺人故意
縱然客觀事實實現既果

由於第一階之構成要件該當性不成立

自無阻卻違法 阻卻罪責之適用

小孩無罪

不同意見@@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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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pcyuan
2009-04-01 12:35
7樓
  
下面是引用 從零開始 於 2009-03-29 05:2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行為人主觀並無殺人故意
縱然客觀事實實現既果

由於第一階之構成要件該當性不成立

自無阻卻違法 阻卻罪責之適用

小孩無罪

不同意見@@
表情

主觀雖然無殺人故意, 但也有過失啊~
殺人罪是有處罰過失的!!

構成要件有該當哦~~

如果考卷出現這題, 結果答案露出 "構成要件不該當" , 閱卷老師可能也會從零開始哦~~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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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洪灋
2009-04-01 12:57
8樓
  
1.272
2.14
3.12,276,18

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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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從零開始
2009-04-01 22:45
9樓
  
行為人主觀並無殺人故意
但有過失
縱然客觀事實實現既果

由於第一階之構成要件之
該當性要主客觀兩者皆合致才會成就


行為人僅具過失犯意
故行為人可能由二七二旋然而降
成立刑法第二七六之過失殺人


然而

依刑法第十八條規定
十四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因無責任能力
僅成立罪
責而不科其刑
由此觀之
本案之當事人仍為沒事
因其不具備成罪能力觀之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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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gytttgy
2009-04-03 14:36
10樓
  
人家才5歲,就設限那麼多
一下子過失,一下子責任云云
5歲哪懂真槍還是假槍啊?
就12條給他貼上去就好了嘛
何苦讓他進入犯罪論體系啊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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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從零開始
2009-04-03 15:23
11樓
  
抱歉~
九樓的文中
是二七二旋然而降二七六

已經修正

很抱歉造成誤解
請大家見諒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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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從零開始
2009-04-03 15:32
12樓
  
由於殺人罪係屬刑法第十二條之特別規定範圍
因此
如果要解除此孩的刑事責任
我們不得不以迂迴的手法
來幫助並減免其罪責

依據

第 12 條 (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 18 條 (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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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gytttgy
2009-04-05 05:01
13樓
  
嗯.....無意筆戰,以下僅是個人想法

就一個5歲的兒童而言,他焉能分辨得出真槍與假槍?況且時下的假槍亦假以亂真
然而在幼兒的想法世界裡恐怕無真槍、假槍之分,只有玩具槍的認知吧
彼幼童豈認識自己手上所持是否為風險,怎又認識槍枝不可朝人招呼
這一切皆係一種假設,倘若幼童連其手上所持是槍(風險)都不認識呢?
是故,他能否盡到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責任,我認為頗強人所難
更遑論幼童有第2項預見其發生,確信其不發生的主觀意識存在
幼童縱使實現了風險,不過這樣的風險追根究底,是誰所促成?
警察的配槍應該隨任務而隨身佩帶,並且慎防遺落及遭受危害
隨著任務終止或下班後,其配槍應是鎖在派出所的槍櫃當中才對吧
豈知這位糊塗老爸竟然把槍枝帶回家中,這個風險由誰所創造呢?

迂迴沿用法條,即使最後的結果終究是不罰,這孩子還是進入了司法體系
在個強調少年宜教不宜罰的國家親權社會,污名化的烙印是一輩子都揮之不去的陰影啊

呃.....國家考試千萬別這樣寫,還是回歸12樓見解吧,因為我是來亂的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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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user7414
2009-04-05 08:27
14樓
  
大家  都一直  圍繞在   小子 拿了噴子  把  老子給  殺死  ...
但我問你     警察配槍   一定  有  配槍 使用  保管   相關規則
為何   小孩居然可以拿到警用槍  跟 老子說  哈嘍   ???
重點是在    小子    老子   及老子服務的行政機關   這三方上的關係
我只知道   法律要探求真意  
要先看       老子服務的行政機關     是否  有行政上的疏失  

再來看   老子是否有照規定去做    如果他沒有   老子服務的行政機關    也需負責

最後再看   小子的精神狀況   引進   我國已經通過國家考試  的  精神科  醫師   來提供該  小孩  的精神狀態

再來決定是否  類推適用   刑法  相關規定   

很抱歉   我的刑法   還沒學   所以先用   一般通用   邏輯 思考方式    來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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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goodbye177
2009-04-05 10:22
15樓
  
下面是引用 user7414 於 2009-04-05 08:2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再來決定是否  類推適用   刑法  相關規定   

很抱歉   我的刑法   還沒學   所以先用   一般通用   邏輯 思考方式    來解題

 


刑法禁止類推適用,僅法規定
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但民法可類推適用
第 1 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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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09-04-05 10:36
16樓
  
表情  小孩是276過失致死吧...!!
因為客觀上爸爸是死了表情
小孩也沒殺人或殺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意...!!
小孩對槍的危險性不了解->無認識過失
小孩對槍的危險性是了解的->有認識過失

若是殺人行為:
小孩主觀上是間接故意或直接故意272

最後再依刑18-1未滿14歲及刑86送去感化教育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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