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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09-03-08 07:27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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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應該關到18歲
再來判刑(272) 不過 現行刑法 不是無罪是不罰(18) 不過要送禮物----第86條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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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kor
2009-03-08 22:58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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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測驗的問題點在於:(年齡)【行為能力】>> 是依據民法第12、13條之規定,在刑法上則沒有此類規範,反而刑法第18條是有關行為人之【責任能力】的規定,換句話說,題目之答案指稱:【小孩因為才五歲是個無行為能力人,所以無罪。】這樣的敘述方式是不對的,完全脫離了正常的刑法的解題邏輯(三階論),是故,其所得到的答案自然會似是而非(試想:拿民法的【行為能力】規定用語來解刑法的題目,不是不倫不類嗎?)。
是故,題示之該5歲小孩所為之行為,仍具有違法性,只因欠缺責任能力而阻卻犯罪之成立,此點或許也正是前面幾位大大所言之為何引用【不罰】的原因,但是,就個人的認知:刑法向來所要求的就是罪刑平衡(一致)原則,行為人之行為即使是具備了構成要件該當與違法性,但因有阻卻責任事由而不能成立時,自然也就【無罪】(與【不能成立犯罪】的用語意義相同),至此其所得到的刑罰效果也自然是【不罰】。 至於,保安處分是否為刑罰之爭議,原屬另一問題,在此則不另贅述。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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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y650207
2009-03-15 23:58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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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題目所示一個五歲的小孩,因玩他父親的槍,父親回家小孩拿槍跟他爸打招呼,結果開槍把他爸打死了,
故該行為已違反刑法過失殺人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人主觀上非故意屬.應注意而不注意為過失),該5歲小孩所為之行為,仍具有違法性,只因行為人依刑法第十八條欠缺責任能力而阻卻犯罪。故行為人之行為不罰。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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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零開始
2009-03-29 05:25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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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主觀並無殺人故意
縱然客觀事實實現既果 但 由於第一階之構成要件該當性不成立 故 自無阻卻違法 阻卻罪責之適用 小孩無罪 不同意見@@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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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零開始
2009-04-01 22:45 |
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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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主觀並無殺人故意
但有過失 縱然客觀事實實現既果 但 由於第一階之構成要件之 該當性要主客觀兩者皆合致才會成就 行為人僅具過失犯意 故行為人可能由二七二旋然而降 成立刑法第二七六之過失殺人 然而 依刑法第十八條規定 十四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因無責任能力 僅成立罪 責而不科其刑 由此觀之 本案之當事人仍為沒事 因其不具備成罪能力觀之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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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tttgy
2009-04-03 14:36 |
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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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才5歲,就設限那麼多
一下子過失,一下子責任云云 5歲哪懂真槍還是假槍啊? 就12條給他貼上去就好了嘛 何苦讓他進入犯罪論體系啊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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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零開始
2009-04-03 15:32 |
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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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殺人罪係屬刑法第十二條之特別規定範圍
因此 如果要解除此孩的刑事責任 我們不得不以迂迴的手法 來幫助並減免其罪責 依據 第 12 條 (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 18 條 (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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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tttgy
2009-04-05 05:01 |
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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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無意筆戰,以下僅是個人想法
就一個5歲的兒童而言,他焉能分辨得出真槍與假槍?況且時下的假槍亦假以亂真 然而在幼兒的想法世界裡恐怕無真槍、假槍之分,只有玩具槍的認知吧 彼幼童豈認識自己手上所持是否為風險,怎又認識槍枝不可朝人招呼 這一切皆係一種假設,倘若幼童連其手上所持是槍(風險)都不認識呢? 是故,他能否盡到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責任,我認為頗強人所難 更遑論幼童有第2項預見其發生,確信其不發生的主觀意識存在 幼童縱使實現了風險,不過這樣的風險追根究底,是誰所促成? 警察的配槍應該隨任務而隨身佩帶,並且慎防遺落及遭受危害 隨著任務終止或下班後,其配槍應是鎖在派出所的槍櫃當中才對吧 豈知這位糊塗老爸竟然把槍枝帶回家中,這個風險由誰所創造呢? 迂迴沿用法條,即使最後的結果終究是不罰,這孩子還是進入了司法體系 在個強調少年宜教不宜罰的國家親權社會,污名化的烙印是一輩子都揮之不去的陰影啊 呃.....國家考試千萬別這樣寫,還是回歸12樓見解吧,因為我是來亂的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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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7414
2009-04-05 08:27 |
1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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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 都一直 圍繞在 小子 拿了噴子 把 老子給 殺死 ...
但我問你 警察配槍 一定 有 配槍 使用 保管 相關規則 為何 小孩居然可以拿到警用槍 跟 老子說 哈嘍 ??? 重點是在 小子 老子 及老子服務的行政機關 這三方上的關係 我只知道 法律要探求真意 要先看 老子服務的行政機關 是否 有行政上的疏失 再來看 老子是否有照規定去做 如果他沒有 老子服務的行政機關 也需負責 最後再看 小子的精神狀況 引進 我國已經通過國家考試 的 精神科 醫師 來提供該 小孩 的精神狀態 再來決定是否 類推適用 刑法 相關規定 很抱歉 我的刑法 還沒學 所以先用 一般通用 邏輯 思考方式 來解題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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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bye177
2009-04-05 10:22 |
1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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