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olate0
|
分享:
▲
麻煩多看法條
第一題 第一百五十三條(契約之成立)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a.應依當事人之意思而定,尚非當然互負回復原狀義務 b.契約係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反之,亦得合意終止 d.應依當事人之意思而定,尚非當然地溯及失效?
第二題 你會猶疑係因983I第2款但書,此題係指983III...直系親屬,兄妹乃旁系血親 第九百八十三條(結婚之實質要件--須非一定之親屬)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 此文章被desolate0在2008-12-07 08:48重新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