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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多看法条
第一题 第一百五十三条(契约之成立) 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成立。 a.应依当事人之意思而定,尚非当然互负回复原状义务 b.契约系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反之,亦得合意终止 d.应依当事人之意思而定,尚非当然地溯及失效?
第二题 你会犹疑系因983I第2款但书,此题系指983III...直系亲属,兄妹乃旁系血亲 第九百八十三条(结婚之实质要件--须非一定之亲属) 与左列亲属,不得结婚︰ 一、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二、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 前项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姻亲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之。 第一项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因收养而成立之直系亲属间,在收养关系终止后,亦适用之。
[ 此文章被desolate0在2008-12-07 08:4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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