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608103105585轉貼知識家發問~先程序、後實體?
網路找到的也是我的疑問.但回覆者的回答是否有錯了?
Q課本上寫:
大陸法系重視訴訟程序,強調『先程序、後實體』之觀念。英美法系重視習慣、判例而重實體,忽略程序,故訴訟法程序上較無整齊劃一之規定。
可是在英美法系的部分又寫『程序法優位』還寫『大陸法系傳統上將注意力集中於實體法之規範而忽略程序法』。
怎麼覺得前後矛盾??
那英美法系到底是重視程序還是忽略程序呀???
ANS
大陸法系~先程序後實體~
也就是如果今天形式不合法就不會進入實體審查的程序~
傳統上將注意力集中於實體法之規範而忽略程序法
英美法系有陪審團~
大陪審團決定案件是否起訴;小陪審團決定案件是否有罪
重視習慣、判例而重程序~
但當如無判例時~程序就變的很重要~
我的第一個疑問是:
重視習慣、判例而重程序~
程序二字是不是打錯了???是否應該是-->實體
我的第二個疑問是:
大陸法系
1.分類上:重視實體法
2.特徵上:先程序,後實體
海洋法系
1.分類上:重視程序法
2.特徵上:先程序,後實體
這樣對嗎?
我的第三個疑問是
大陸法系很容易理解--->程序不行就實體不究。
但是海洋法系重程序,是為什麼呢?
跟大小陪審團的起訴、定罪有關嗎?
能舉例或說明讓我理解嗎?
這題很難嗎??為何沒有人回答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