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608103105585转贴知识家发问~先程序、后实体?
网路找到的也是我的疑问.但回覆者的回答是否有错了?
Q课本上写:
大陆法系重视诉讼程序,强调『先程序、后实体』之观念。英美法系重视习惯、判例而重实体,忽略程序,故诉讼法程序上较无整齐划一之规定。
可是在英美法系的部分又写『程序法优位』还写『大陆法系传统上将注意力集中于实体法之规范而忽略程序法』。
怎么觉得前后矛盾??
那英美法系到底是重视程序还是忽略程序呀???
ANS
大陆法系~先程序后实体~
也就是如果今天形式不合法就不会进入实体审查的程序~
传统上将注意力集中于实体法之规范而忽略程序法
英美法系有陪审团~
大陪审团决定案件是否起诉;小陪审团决定案件是否有罪
重视习惯、判例而重程序~
但当如无判例时~程序就变的很重要~
我的第一个疑问是:
重视习惯、判例而重程序~
程序二字是不是打错了???是否应该是-->实体
我的第二个疑问是:
大陆法系
1.分类上:重视实体法
2.特征上:先程序,后实体
海洋法系
1.分类上:重视程序法
2.特征上:先程序,后实体
这样对吗?
我的第三个疑问是
大陆法系很容易理解--->程序不行就实体不究。
但是海洋法系重程序,是为什么呢?
跟大小陪审团的起诉、定罪有关吗?
能举例或说明让我理解吗?
这题很难吗??为何没有人回答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