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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9 條 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 法規停止或恢復適用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廢止或制定之規定。
第 五 章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 第 20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第 21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第 22 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重點:怎麼來,怎麼去。 例如 法律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那麼廢止的時候也要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第 23 條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重點:暫時法,如:防治sars抒困暫行條例
以上之說明如有不懂或者不夠詳細之處再跟我說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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