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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法规标准法
第 19 条 法规因国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时不能适用者,得暂停适用其一部或全部。 法规停止或恢复适用之程序,准用本法有关法规废止或制定之规定。
第 五 章 法规之修正与废止 第 20 条 法规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 基于政策或事实之需要,有增减内容之必要者。 二 因有关法规之修正或废止而应配合修正者。 三 规定之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已裁并或变更者。 四 同一事项规定于二以上之法规,无分别存在之必要者。 法规修正之程序,准用本法有关法规制定之规定。
第 21 条 法规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废止之: 一 机关裁并,有关法规无保留之必要者。 二 法规规定之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之必要者。 三 法规因有关法规之废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据,而无单独施行之必要者。 四 同一事项已定有新法规,并公布或发布施行者。
第 22 条 法律之废止,应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 命令之废止,由原发布机关为之。 依前二项程序废止之法规,得仅公布或发布其名称及施行日期;并自公布或发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重点:怎么来,怎么去。 例如 法律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 那么废止的时候也要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
第 23 条 法规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满当然废止,不适用前条之规定。但应由主管机关公告之。 *重点:暂时法,如:防治sars抒困暂行条例
以上之说明如有不懂或者不够详细之处再跟我说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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