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86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m003402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位階關係?
民法規定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依法理。』
但判例的位階不是比法理來要高嗎?
那未何不是先依判例再依習慣?
若是判例和法理相牴觸的話
要選何者呢?

我是在看書的時候
一邊看一邊將問題寫下
日積月累問題就相當的多
希望大大們能夠不厭煩地幫小妹我解答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0-08 02:20 |
我愛布布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判例的位階不是比法理來要高嗎?

有嗎? 表情

法理是法律的一般原理原則
處理民事時
如法律未規定且無習慣者(注意1,2條習慣之差別)
法律規定依法理(不一定成文)處理
所形成之判決
對同類型事務有重要貢獻
足供參考才有可能被選為判例

判例經長久奉行
其所揭櫫之原則原則可能會被成文化(納入法律條文)

個人認為二者無所謂位階高低
同一案件
法官可能援引判例(判決較不會被廢棄)
也有可能因應時代而引用法理為判決依據
表情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 | Posted:2008-10-08 13:44 |
m003402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大大的講解
因為參考書上的排列是位階由上到下排列
因此我才會誤以為是判例比法理高
現在經由大大的解釋我就瞭解了
真的非常地謝謝你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0-09 11:3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717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