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70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n0606701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發表] 被誤認偷竊 ,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被誤認偷竊 ,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消費者意識抬頭, 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事。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向業者求償,業者自知理虧賠了四萬元。
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

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被當作小偷的糾紛,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消費者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聲作響,也常有店家防盜系統故障,無故啟動。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還被當小偷盤查,不但面子失又浪費時間,事後向消基會投訴, 往往只獲「道歉」。
不過最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03-21 11:31 |
su3g45j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論買方或賣方都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至於保護內容要對雙方公平.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3-22 12:44 |
ibi-8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現在消費識抬頭
如果我是當事人
也一定告到底
換言之
士可殺不可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03-23 11:30 |
小室哲栽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6 鮮花 x17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在大賣場等同樣地方,店家的確要作到完備,
雖然,企圖貪小便宜的人很多,可無辜的人也不少呢!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4-03 11:36 |
聿嵐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13 鮮花 x56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
以婉轉的態度處理,
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我也曾受害過~~~~~ 表情
心靈受到極大之創傷。唉!後來只換來一句,哦!抱歉啦!
表情 算了,得饒人處且饒人。
不過,站在前被害人立場來說,還是希望店家以婉轉態度處理。
畢竟,再多的金錢賠償, 表情 表情
也無法彌補心靈的創傷及被羞辱的尊嚴! 表情


祝大家金榜題名~
別忘了給樓主鼓勵的獻花及推薦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04-03 22:25 |
mini73061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 鮮花 x1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對呀,我也有同感,真的應該要給業者懲罰,不然消費者心靈會受大很大的傷害耶,而業者往往只要說聲sorry就可以了事,有點不公平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5-17 09:3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000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