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72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n0606701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发表] 被误认偷窃 ,可以要求赔偿物价一百倍
被误认偷窃 ,可以要求赔偿物价一百倍

消费者意识抬头, 店家误把顾客当小偷可能无法再道歉了事。
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最近协助一位被当作窃贼的无辜消费者向业者求偿,业者自知理亏赔了四万元。
消基会呼吁业者遇到疑似偷窃案件,以婉转的态度处理,以免伤无辜消费者的尊严。

自从业界引进出入口电子侦测器以来,一再发生无辜消费者被当作小偷的纠纷,最常见的是收银员未把感应器消磁,消费者结帐出门时防盗系统大声作响,也常有店家防盗系统故障,无故启动。消费者在受到惊吓之余,还被当小偷盘查,不但面子失又浪费时间,事后向消基会投诉, 往往只获「道歉」。
不过最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03-21 11:31 |
su3g45j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论买方或卖方都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保护内容要对双方公平.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3-22 12:44 |
ibi-8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现在消费识抬头
如果我是当事人
也一定告到底
换言之
士可杀不可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8-03-23 11:30 |
小室哲栽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6 鲜花 x17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在大卖场等同样地方,店家的确要作到完备,
虽然,企图贪小便宜的人很多,可无辜的人也不少呢!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4-03 11:36 |
聿岚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13 鲜花 x5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消基会呼吁业者遇到疑似偷窃案件,
以婉转的态度处理,
以免伤无辜消费者的尊严。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我也曾受害过~~~~~ 表情
心灵受到极大之创伤。唉!后来只换来一句,哦!抱歉啦!
表情 算了,得饶人处且饶人。
不过,站在前被害人立场来说,还是希望店家以婉转态度处理。
毕竟,再多的金钱赔偿, 表情 表情
也无法弥补心灵的创伤及被羞辱的尊严! 表情


祝大家金榜题名~
别忘了给楼主鼓励的献花及推荐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4-03 22:25 |
mini73061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 鲜花 x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对呀,我也有同感,真的应该要给业者惩罚,不然消费者心灵会受大很大的伤害耶,而业者往往只要说声sorry就可以了事,有点不公平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5-17 09:3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11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