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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資訊] 試場規則修正說明
查試場規則自民國78年5月17日訂定發布後,其間經80年、85年2月、85年7月、87年、89年、91年及93年配合實務作業需求數度修正。為配合96年7月起電腦化測驗之擴大施行,增訂相關試場規範,另參考近兩年各種考試監場人員及應考人對違規事件處理之意見,並基於試務作業實務需求,爰予通盤檢討,俾達成加強維持試場秩序及維護應考人之權益 (新修正之試場規則請點選此處)。
本次修正重點及應注意事項包括:
增訂除每天第一節得遲到15分鐘入場應試外,其餘各節得於3分鐘內入場應試規定,以維護應考人權益。 配合實務需求,放寬國民身分證以外,憑政府機關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亦得入場應試。 配合電腦化測驗之考試,明定故意破壞電腦化測驗作答設備或系統功能者,予以扣考處分;使用禁止使用之周邊設備,予以扣分;並增訂電腦化測驗之離場規定。 增訂故意將已作答之試卷(卡)或作答結果,供他人窺視者予以扣分之規定;另配合97年6月採行限制使用電子計算機機型措施,將使用禁止使用之計算工具,由扣考改列扣分處分,以保障因過失違規之應考人權益。 為符比例原則,避免應考人因一時疏失而遭致扣考處分,對於應考人將書籍文件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者,改以扣分處分;對於試卷(卡)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等,以及每節考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試卷(卡)上書寫、或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後,仍繼續作答不繳交試卷(卡)者,由扣除該科成績20分或其全部分數,改為扣5至20分;為避免法規認定疑義及執行上困擾,明定將行動電話等通訊器具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者,均予扣5至20分。 為保障應考人權益,且為避免有重複處罰之虞,刪除應考人第一節遲到扣分規定。 配合各種專技人員檢覈筆試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筆試均已不再辦理,以及目前檢定考試僅餘中醫師檢定考試,修正相關規定。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97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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